班主任的法制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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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班主任的法制观念1、法及其特征法是由一定的物质条件所决定的国家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客观性是法的基本特征。教育法是由国家机关制定的调整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我国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法的调整对象是教育关系。他是国家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职员工、学生、学生家长、社会团体和公民等,在教育活动中习惯年成的各种社会关系。教育放是调整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国家机关制定和发布的一切有关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广泛性、多样性、教育性是教育法的基本特征

2、。2、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关系党的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的依据,对教育法的制定起指导作用。教育法的实施要以党的教育政策为指导。教育法是教育政策的定型化、条文化,是把全体社会成员遵守的教育政策法律化,以其特有的强制性保证教育政策的实施。3、依法治教的基本意义不知法将导致两个不良后果:一是因不知法而违法;二是因不知法而不能及时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治教的基本意义一是表现在 “治 ”上,即管理上,法制化、规范化,使管理工作更有秩序、更有效率,使法律成为一种有效的管理手段;二是表现在 “护 ”上,即保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并使其不受侵害,或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及时通过法律程序并得以补救。

3、我国法律大致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七个体系。教育法属于行政法。但是教育中的法律问题不仅有行政性质的、民事性质的,也有刑事性质的,离开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参与,教育法将寸步难行。4、教师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六种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习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

4、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这六种权利可以简称为: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管理学生权、获取报酬待遇权、民主管理权和进修培训权。5、教师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了教师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

5、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6、学生的权利学生的权利也是法定的。( 1)学生的受教育权。具体表现为就学的平等权、上课权和受教育的选择权。把学习成绩差的赶出校门,让学生退学,随意停课等等都是违法的。(2)学生的人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15 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教师侮辱学生要负法律责任。( 3)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学生身体健康权是学生人身权的重要内容。打

6、学生、罚站、让学生自罚、罚学生 “劳动改造 ” 、罚学生下蹲起立、罚学生抄写作业、罚学生值班、罚学生吞吃杂物等都是违法的。(4)学生的自由表达权。人表达自己意见的方式,可通过语言,也可通过服饰、化妆、手势、表情、发型、书画等。在对学生表达自由提出要求时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千万不能简单粗暴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5)学生的人参自由权。关学生的禁闭、捆缚吊打学生及用手铐铐学生都是非法的。非法搜查学生身体或住所同样也构成对学生人身自由权的侵害。( 6)学生的隐私权。对待学生的日记、通信、交往等,若处理不当,也易侵害学生的隐私权。( 7 )学生的通信自由权与通信秘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3

7、1 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拆除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8 )学生的财产权。侵犯学生财产权的行为主要包括损坏学生财物、没收学生财物、乱罚款、乱收费等。(9)学生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 “公正评价 ”指学业成绩和道德两个方面,其不能因教师或学校的权利而扭曲。(10)学生的休息权。为了追求升学率,超出规定加重学生的学业负担,违纪学生罚值班罚迟回家都属侵权行为。(11 )学生的申诉权和诉讼权。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12)学生的其他权

8、利。如生命权,女学生性不可侵犯权等。7、学生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 43条明确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 )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学生如不履行法定义务。有关部门将视其违纪违法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要求学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8、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也叫智力成果权。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着作,演员的表演、录音和广播,各种技术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的名称和标记,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的智力活动所产

9、生的其他成果。对知识产权的侵犯多表现为模仿、剽窃等。我国的知识产权主要指着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学校不仅是传播知识的场所,同时也是知识创新、科技发明的重要场所。教师是智力成果的重要创造者,学生也是智力成果的创造者。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9、有关的犯罪(一)教育行政人员我国刑法将犯罪分为 10个大类,即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学校教育行政人员是拥有一定行政权利的法律关系主体,其常出现的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 1

10、)教育设施重大责任事故罪;(2)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3)非法搜查罪:(4)贪污罪(5 )挪用公款罪(6)受贿罪(7 )滥用职权罪(8)玩忽职守罪(9 )招收学生舞弊罪(10)其他犯罪(二)教师教师犯罪所侵害的对象主要是学生,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或过失。教师的犯罪主要有:( 1)过失致人死亡罪;( 2)故意伤害罪;(3 )过失重伤罪;(4)侮辱罪;(5)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6)非法搜查罪(7 )侵犯通信自由罪(8)玩忽职守罪(9)诈骗罪(10)强奸罪( 11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12)其他如行贿、故意杀人罪等。(三)学生学生的犯罪尤其是青少年犯罪是各国所普遍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主要

11、有:( 1)故意杀人罪( 2 )故意伤害罪( 3 )盗窃罪( 4 )抢劫罪(5)放火罪(6)强奸妇女罪和奸淫幼女罪(7)其他如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抢夺罪等。(四)与学生有关的校外人员一些校外人员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侵害学校财产权利,侵害师生人身和财产权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主要有:( 1)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2)寻衅滋事罪(3)故意伤害罪(4)侮辱罪(5)强奸妇女罪和奸淫幼女罪( 6)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 7)抢劫罪(8)敲诈勒索罪和绑架勒索罪(9 )拐卖儿童罪和拐骗儿童罪(10)盗窃罪(11)交通肇事罪( 12)其他如故意损坏财物、诈骗罪等。10、未成年人的刑事处

12、罚和司法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处罚,刑法第 17条规定,已满16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 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伤残、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的时候不满18 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包括死缓。不满14 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办理。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媒体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人民检察院免于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接触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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