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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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交公路发 2006 719 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加快机动车维修 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及 退出机制, 引导和促进机动车维修企业依法经营、 诚实守信、 公平竞争、优质服务,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及有关 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获取经营许可的机 动车维修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周期内对机动 车维修企业的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维修质量、服务质 量、环境保护、 遵章守纪和企业管理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第三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

2、 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第四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 提供安全、优质、方便的维修服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 持质量信誉等级高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发展。第五条 交通部负责全国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 区域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 责具体实施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第二章 质量信誉等级第六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 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 AAA 级、 AA

3、 级、 A 级和 B 级表 示。第七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从业人员素质指标:维修技术人员获取从业资格 证件情况;(二)安全生产指标:安全生产制度实施情况及安全生 产状况;(三)维修质量指标: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和实施情况;(四)服务质量指标:服务公示情况、有责投诉次数、 服务质量事件和用户满意度;(五)遵章守纪指标:守法经营和违章情况;(六)环境保护指标:环保设施设备技术状况和运用情 况,废气、废水、废油以及空调制冷剂等维修废物回收处理 情况;七)企业管理指标: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企业形象、获奖情况、连锁经营情况。第八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考 核总分为

4、 1000 分,加分为 100 分。在考核总分中从业人员素质考核占 100 分、安全生产考 核占 150 分,维修质量考核占 200 分,服务质量考核占 200 分, 遵章守纪考核占 150 分, 环境保护考核占 150 分, 企业 管理考核占 50 分。企业管理指标中企业形象、获奖情况、连锁经营情况为 加分项目。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见附件, 三类汽车维修企业及一、二类摩托车维修企业和其他机动车 维修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参照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统一制 定。第九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由道路运输管 理机构按照下列条件进

5、行考核:(一)AAA 级企业:1. 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 1 人及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 事故和重大、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2. 考核期内未出现超越许可事项或使用无效、伪造、变 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违法违章行为;3. 考核期内未出现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 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或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的 违法违章行为;4. 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 850 分,且企业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等考核分数在该项总分的 80% 以上。(二)AA 级企业:1. 未达到 AAA 级企业的考核条件;2. 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 1 人及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

6、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3. 考核期内未出现超越许可事项或使用无效、伪造、变 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违 法违章行为;4. 考核期内未出现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 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或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的 违法违章行为;5. 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 700 分,且企业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等考核分数在该项总分的 65% 以上。(三)A 级企业:1. 未达到 AA 级企业的考核条件;2. 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 1 人及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3. 考核期内未出现超越许可事项或使用无效、伪造、变 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

7、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违 法违章行为;4. 考核期内未出现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 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或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的 违法违章行为;5. 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 600 分,且企业从业人员 素质、安全生产等考核分数在该项总分的 60% 以上。(四)B 级: 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信誉等级为 B 级:1. 发生一次死亡 1 人及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特大 恶性服务质量事件;2. 出现超越许可事项或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 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违法违章行 为;3. 出现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 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或利

8、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的违法违章行 为;4. 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低于 600 分或者企业从业人员素 质、安全生产等考核分数在该项总分的 60% 以下的。重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原因,对社会造成 不良影响,而受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原因,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而受到省级以上交通主管 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第三章质量信誉考核第十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质量信誉档案,并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质量信誉档案。主要内容包括:(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名称、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 工商执照

9、、分公司名称及所在地、 从业人员情况等;(二)安全生产事故记录, 包括每次事故的时间、 地点、 事故原因、死伤人数、经济损失及处理情况;(三)服务质量事件记录,包括每次事件的时间、 原因、 社会影响、通报部门或机构;(四)违章经营情况,包括每次违章经营的时间、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行政处罚和通报情况;(五)投诉情况,包括每次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 受理部门、投诉方式、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处理等情 况;(六)企业管理情况,包括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连 锁经营情况、服务人员统一标志及示证上岗情况,以及获得 市厅级以上集体荣誉称号的情况。第一条机动车维修企业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 道路

10、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企业上报、 行政执法、 纠纷调解、 受理投诉和社会举报等多种渠道,收集并汇总有关信息,建 立包含机动车维修企业各年度质量信誉考核表及考核结果 为主要内容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并将相关信息存入 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第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 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考核工作 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 3 月至 6 月进行。第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在每年的 3 月底前,根据 本企业的质量信誉档案 对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 结,向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考 核,并提交质量信誉考核申请表、本企

11、业上年度的质量信誉 情况总结及与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相对应的相关材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已经掌握被考核机动 车维修企业质量信息考核指标情况的,可不再要求机动车维 修企业报送此项指标的相关材料。在异地设有分公司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按上述要求提供 材料时,应当提供分公司的质量信誉情况。分公司所在地县 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分公司的质量信 誉情况进行核实,出具书面证明,并对确认结果负责。连锁经营机动车维修企业可直接由总部向所在地县级 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上述要求提供 材料时,应当提供连锁经营网点的质量信誉情况。连锁经营 网点的质量信誉情况由连锁经营总部进行核实,

12、出具书面保 证,并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连锁 网点的相关情况不再进行实质考核。第十四条 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 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机动车维修企业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应当根据本机构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管理档案,对机 动车维修企业报送的质量信誉材料进行核实。发现不一致 的,应当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说明或者组织调查。核实 结束后,应当根据各项考核指标的初步结果进行打分,对机 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并将各项考核指标数 据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上报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机动车维修企业所在地为设区市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 级道路运输

13、管理机构负责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情况 进行核实,并对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二)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机动车维修 企业的考核数据、所得分数和初步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 机动车维修企业。(三)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辖区机动车维修 企业的各项考核指标数据、所得分数和初步考核结果,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本机构网站或本级交通主管部门网站上进 行为期 15 天的公示。(四)被考核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 的,可在公示期间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申诉 或举报。举报人应如实签署姓名或单位名称,并附联系方式,否 则不予受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其他

14、单位 或个人泄漏举报人的姓名及有关情况。(五)公示结束后,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 对企业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 实结果对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并将考核结果上报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第十五条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于 6 月 30 日前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本机构网站或本级交通主 管部门网站上公布上一年度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结果,并在网站上建立专项查询系统,方便社会各界查询机 动车维修企业历年的质量信誉等级。AAA 级机动车维修企业可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 社会发布, AA 级及以下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可由设区的市级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社会

15、发布。具体发布权限由省级道路运 输管理机构确定。第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下设的分公司与总公司一起 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子公司的质量信誉等级由其所在地道路 运输管理机构单独考核。第十七条 具备质量信誉等级的机动车维修企业需要分 立或合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原 质量信誉等级自动失效。第四章 质量信誉管理第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标注在机动车 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副本)的备注栏内。第十九条 对新办机动车维修企业,在经营满一个日历 年度后,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首次考核周期 为经营许可之日至考核年度的 12 月 31 日,并在质量信誉等 级后注明“新办企业”,自第二个考核年度开始直接标注质量信 誉等级。第二十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 项变更, 应当在办理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时 ,一并办理质量信 誉管理相关手续,原质量信誉等级不变。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机动车维修企 业质量信誉等级的高低,对企业采取推荐参加政府采购招投 标、重大事故车维修、加入全国机动车维修救援网络等激励 措施。连续三年考核为 AAA 级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在许可证 件有效期届满时,申请继续经营的,可由作出原许可决定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直接办理换证手续。鼓励 AAA 级的机动 车维修企业投资参股(股比超过 50% )或以特许经营、品牌 连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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