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进一步做好汽车经销商准入资格认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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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经销商准入资格认定备案工作的通知各办事处、兰州管理部,各县(区、市)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的通知(发426号)要求,各行社应对汽车经销商的合作资格进行审查,并报省联社备案,对已经合作开展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的汽车经销商,相关行社必须重新认定准入资格,并于11月30日前上报省联社备案。根据目前省联社审查发现,个别行社上报的资料不齐全或手续不完善,特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对照,严格执行。一、认定汽车经销商准入资格需要提交的资料(一)法人营业执照;(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三)开户许可证;(四)贷款证(卡);(五)法定代表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材料及个人

2、履历;(六)公司章程;(七)验资报告;(八)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告和近期的财务报表;(九)截至年11月末,公司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的个人汽车贷款笔数和余额;(十)企业征信报告;(十一)汽车生产厂家品牌汽车授权经营合同;(十二)企业车贷业务操作流程及相应组织机构介绍;(十三)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证书;(十四)企业申报合作资格准入申请;(十五)企业股东大会或股东会会议书面承诺为购车人承担不可撤销连带保证责任的相关决议;(十六)各行社对汽车经销商合作资格准入业务的批复;(十七)与汽车经销商签署的合作协议书;(十八)个人汽车贷款合同。二、其他要求(一)对已合作开办个人汽车贷款业务但不具备准入条件的经销商或合作

3、主体为非汽车经销商的企业,相关行社必须立即停止业务合作,并对已发放的个人汽车贷款切实加强管理,落实责任人,确保按期或提前收回。对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导致信贷资金出现风险的,省联社将严肃追究相关行社主要领导及主要责任人的责任。(二)对汽车经销商不具备农村信用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证书的,省联社暂不予受理,相关行社要暂停业务合作,并及时与省联社市场发展部联系,对其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三)各行社必须高度重视这次个人汽车贷款合作经销商准入资格重新认定工作。对隐瞒不报的行社,一经查实,省联社将严肃追究相关行社主管领导及经办人员的责任。(四)本次准入资格认定工作的上报时限为年12月15日之前,报送省联社的备案资料均为复印件并加注“与原件核对无异”印章及上报人签字。(五)资格认定资料已经上报省联社的行社,请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仔细对照,对于缺少的资料尽快补报,不符合要求的重新进行报送。(六)执行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与省联社市场发展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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