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计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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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某中外合资企业 A公司以甲产品为原材料生产工业品出口,2010年10月自营出口 10000万元,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750万元,该公司自营出口执行“免、抵、退”税的办法,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除自营进口外,A公司还可以把货物销售给外贸公司 B,再 由公司BW货物销往国外。请问:在销售价格相同的情况下,哪种销售方式对A、B公司更有利?在不考虑内销货物的情况下,计算退税: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款额=10000 X ( 17唳13% = 400万元当期应纳税额=0- (750 400) =-350万元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10000 X 13唳1300万元当期末留抵税额W当期免抵退税额,

2、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末留抵税额=350万元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1300 -350 = 950万元企业出口该货物实际可得到的税收补贴为 350万元假设A公司把自产货物以同样的彳格销售给外贸公司B (与A公司为关联公司),吩司再以同样的价格销售到境外, 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 10000万元,则A公司应纳增值税=10000+ ( 1+ 17% X 17唳 750 = 702万元吩司可得到退税额= 10000+ ( 1 + 17% X 13%= 1111万元税务机关征税702万元,退税机关退税1111万元,A B两家公司实际可得到的税收补贴为409万元(1111万

3、元702万元)。2、甲酿酒厂接到一笔生产100吨粮食白酒的业务,发出材料成本为 160万元 , 合同议定销售价格 1000万元。现有两种生产方案:方案一:委托乙厂加工完成,加工费220万元,产品收回后以合同价直接对外销售;方案二:由甲酒厂自己加工完成,生产成本为220万元。不考虑增值税、城建税,试根据消费税的相关规定为企业做出决策。答:方案一:委托加工代扣代缴消费税(160+220+100*2000*0.5/10000)/(1-20%)*20%+100*2000*0.5/10000=107.5( 万元 )税后利润=1000-(160=220+107.5)=512.5 (万元)方案二:应交消费税

4、=1000*20%+100*2000*0.5/10000=210 (万元)税后利润=1000-(160=220+210)=410 (万元)所以选择方案一3 、 2 月 8 日,宇丰汽车厂以20辆小汽车向宇南出租汽车公司进行投资。按双方协议,每辆汽车折价款为16万元。该类型汽车的正常销售价格为16万元(不含税),宇丰汽车厂上月份销售该种小汽车的最高售价为 17万元(不含税) 。该种小汽车的消费税税率为5%。该汽车厂应如何进行税收筹划?如果宇丰汽车厂直接以小汽车作为投资, 则宇丰汽车厂该项业务应纳消费税税额为应纳税额=17X 20X 5%=17 (万元)宇丰汽车厂实际投资额度为 320 万元, 可

5、采用以下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首先向宇南出租汽车公司投资320 万元,然后由宇南出租汽车公司向宇丰汽车厂购买小汽车20 辆,价格为16 万元。和前面方案相比,宇丰汽车厂投资汽车数一样,投资额也一样,而且每辆16万元的价格完全在正常区间内, 尽管宇丰汽车厂和宇南出租汽车公司为关联企业, 也不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价格偏低而调整计税价格。此时,宇丰汽车厂的应纳消费税税额为16 X20X5%=16(万元)可以达到节税1 万元的税收筹划效果。4、为了进一步扩大销售,信义公司采取多样化生产销售策略,生产粮食白酒与药酒组成的礼品套装进行销售。 2010年6月,该厂对外销售700套套装酒,单价100元/ 套,其中粮

6、食白酒、药酒各1 瓶,均为 1 斤装(若单独销售,粮食白酒30元/ 瓶,药酒70元/ 瓶) 。假设此包装属于简易包装, 包装费可以忽略不计, 那么该企业对此销售行为应当如何进行纳税筹划?(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粮食白酒的比例税率为20%,定额税率为0.5 元/ 斤;药酒的比例税率为10%,无定额税率)多数公司的惯常做法是将产品包装好后直接销售。 在这一销售模式中, 根据 “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最高税率征税” 的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 药酒不仅按20%的高税率从价计税,还要按0.5 元/ 斤的定额税率从量计税。这样,该企业应纳消费税为消费税=100 X 700 X 20%+

7、700X 1X 2X 0.5=14700 (元)如果企业采取 “先销售后包装” 的方式进行, 将上述粮食白酒和药酒分品种销售给零售商,然后再由零售商包装成套装消费品后对外销售。在这种情况下,药酒不仅只需要按10%的比例税率从价计税, 而且不必按0.5 元/ 斤的定额税率从量计税。 企业应纳税额为消费税=(30X20%+705险5199.12 (元)茶庄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46017.70 +5199.12 ) X (7 % + 3% ) = 5121.68 (元)茶庄收益=1000X 400+ ( 1 +13%) 1000X 250 5199.12 -5121.68 =93661.5 (

8、元)方案二:茶庄与茶厂签订租赁合同。茶厂直接在茶庄销售苦瓜茶,仍按价差1000X 400+(1+ 13%) 1000X250= 103982.3 (元)作为租赁费支付给茶庄。则茶庄只需缴纳营业 税,而无需缴纳增值税。茶厂应纳增值税=1000X 400+ ( 1 +3%) X3%= 11650.49 (元)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1650.49X(7%+3%) = 1165.05 (元)茶厂收益=不含税收入-租金-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1000X400+( 1 + 3%) - 103982.3 - 1165.05 =283202.2 (元)茶庄应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3982.3

9、X 5% X (1+7%+3%) =5719.03茶庄收益=103982.3 -5719.03 =98263.27 (元)方案二茶庄税后收益98263.27 元,大于方案一的税后收益93661.5 元;方案二茶厂税后收益 283202.2 元,大于方案一税后收益241990.29元。由此可见, 采用租赁的方式可以减轻税负,对双方均有利。在实际操作中,茶庄只需对租赁费收入作“其他业务收入”处理, 并计算营业税及附加。 茶厂直接对外销售, 开具普通发票,在按3 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后,剔除支付给茶庄的租金部分,均为其收益。7、江苏南京沪南机械有限公司子公司沪南摩托车厂是一般纳税人,拥有员工190 人

10、,资产总额为 5000 万元,适用所得税率为 25% , 2011 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 50 万元,该企业内有两个车间,一个生产半成品,另一个生产产成品,其中半成品除了供应本企业生产原材料之外,还有少量外销。该企业的产成品和半产品的价格及市场稳定。请为沪南摩托车厂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解析】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如下:1.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l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 万元。2.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 万元。对照以上条件, 将沪南摩托车厂的两个车间分立为两个

11、独立核算的生产企业, 则符合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即可享受20%优惠税率,减少所得税支出2.5 万元( 50*5%) 。8、某中外合资企业(其中外方投资者郭某为个人,投资额占实收资本的75%)期末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为 2000 万元,资本公积为 500 万元,未分配利润为 3000 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为 5500 万元。由于企业效益好,潜力大,另一外方投资者李某也想参股,共同投资发展企业。双方达成意向,预签订股权转让合同,郭某将其拥有的 1500 万元股权中的 500 万元转让给李某,转让价格按所有者权益乘以股权比例计算。试问该如何进行税收筹划才能使双方利益达到最大?根据资料,现有两种方案可

12、供选择:方案一:转让价格直接按资产负债表中有关指标计算转让价格:5500/2000 X 500=1375 (万元)转让收益: 1375-500=875 (万元)应缴所得税:875 X 20%=175 (万元)股权转让后郭某实际收益包括两部分, 即从合资企业得到的股息收入与转让净收入, 为:3000X50%+875-175=2200 (万元)方案二: 合资企业先分配股息, 郭某再进行股权转让。 如果合资企业先通过董事会决议,对未分配利润进行全额分配,郭某可得股利2250万元(3000X 75%),按规定,该股利收入不用缴个人所得税。分配股利后,合资企业所有者权益合计为 2500 万元。郭某转让股权的价格为:2500/2000 X 500=625 (万元)转让收益: 625-500=125 (万元)转让收益应缴所得税:125 X 20%=25(万元)股权转让后郭某实际收益: 2250+125-25=2350 (万元) 。这一方案下,如果考虑到企业正常运作的需要,不因支付股利带来经营上困难,可以先将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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