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贸易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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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资性贸易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山西国润律师事务所选编三月目 录融资性贸易中向第三人交付货物的风险 02院对贸易性融资中关涉“提单假设干问题的标杆判决05大宗商品贸易中货物单证流转的风险 09企业贸易型融资的头等法律风险合同性质不明 14贸易性融资性的三查三 18融资性贸易“性把控十四招22院法官:融资性买卖合同的类型化认定及处理28大宗商品贸易中“浮动质押的效力认定风险35全面解析融资性贸易纠纷的七大形式 38“循环贸易合同难题的诉讼途径探析41融资性贸易中存在哪些刑民穿插风险? 46融资性贸易中向第三人交付货物的风险在涉及融资性贸易的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的交易目的是获取资金使用费,而非实际获得

2、商品或效劳,因此实际出货方通常直接向实际用货方交付商品或效劳,进而构成合同法上的“向第三方履行。向第三方履行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合同履行方式之一,根据合同约定向第三方履行的法律效果等同于向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法?第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当违约责任。?合同法?第65条同时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当违约责任。在融资性贸易案件中,向第三方履行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包括: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直接向第三方交付货物,除非合同对方当事人对此进展

3、追认,否那么会被认定为未履行合同义务;企业可能根据对方当事人恳求的不同,承当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虽然合同明确约定向第三方履行,但是企业在向第三方履行过程中没有严格遵守约定,例如在没有收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指时交付,交付地不符合合同约定等;第三方未履行或者未按合同约定形式履行。由于合同履行情况直接责任承当问题,因此会结合各方面因素,慎重予以确定。典型案例广金与拓海、钢铁买卖合同纠纷案根本案情:广金与拓海订立买卖合同。广金提供的?工业品买卖合同?载明,出卖人为拓海、买受人为广金;购置名称为螺纹钢15000吨,款到发货,合同生效后60个工作日内发清货物,交(提)货方式、地点为出卖人码头或指定

4、场地;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为出卖人至买受人码头/场地的一切运杂费用由买受人承当;结算方式,此价格为现汇结算价,材质和规格价差按出卖人规定执行,如支付承兑那么按出卖人贴息规定执行,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后3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额货款起开场生效。该合同中加盖出卖人拓海公章并由王明签名,买受人栏内加盖广金合同专用章(三)的,同时由肖汉辉签名。拓海向原审提供了签订时间与上述合同一致但合同编为/4-6B1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载明的单价为4,220元/吨、总金额为6,330万元,交(提)货时间为款到发货,其余约定与广金提供的合同载明内容一致。出卖人栏内加盖的公章为拓海合同专用章,无任何签名,

5、买受人栏内加盖广金合同专用章(三),无任何签名。同日,中天向广金出具?证明?一份,言明拓海为中天的全资子。拓海与广金发生的业务往来由其承当一切连带法律责任。4月11日,广金为支付货款分别开具收款人为拓海的银行承兑汇票7张,总计金额为6,300万元,拓海已签收上述汇票。同年4月12日,拓海收到加盖广金合同专用章(三)的订货 一份,该中注明“请发上海长耕码头,同时有高赣签名;同年4月16日,拓海又收到加盖广金合同专用章(三)的?说明?一份,该中写明“兹有上海百远实业于4月6日委托我司代理采购贵司中天螺纹15000吨;此批货物发货间物流跟踪等其它一切事宜由高赣全权负责。庭审中,广金否认上述二份证据中

6、合同专用章(三)的性。拓海提供的常州中钢货运承运物资调配单显示,托运为中天钢铁集团(上海),卸货地点长耕码头,收货为拓海,上述调配单均加盖上海长耕内河装卸效劳站收货专用章。其中5月2日的调配单中显示的收货为广金,上述调配单累计为14998.44吨。4月27日,拓海向广金开具增值税58份,总数量为14405.52吨、总金额为62,994,819.77元。上述增值税广金已认证。5月21日,拓海向广金出具?收货确认?,该明确,贵与我签订了合同为/4-6B1的螺纹钢方案外合同,实发总量为14405.52吨螺纹钢已经发往贵指定的上海长耕码头,现请确认以下货物,假设贵所收货物与我所发数量校对无误解,请盖章

7、或签字确认回传。该下方注有“货物已收,确认无误高赣,.5.22”。现广金以拓海至今未交付货物为由,诉至原审。恳求判拓海返还货款6,300万元以及支付自4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贷款利率计算的逾利息。裁判:认为,就案件查明的、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原审调取的材料来看,确无证明拓海向广金交付系争货物的直接证据,但如下:1、4月6日,广金与百远、拓海就系争钢材买卖分别签订?内贸代理采购协议书?、?工业品买卖合同?。2、4月11日,广金向拓海支付6,3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3、拓海将该收取自广金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至中天,用于购置系争钢材。4、中天开具成品出库单、承运人常州中钢货运出具

8、承运物资调配单,并由上海长耕内河装卸效劳站签收,相关单据载明的系争钢材数量、规格、收货等信息与合同约定根本吻合。5、广金收取拓海的增值税并抵扣认证。6、9月2日,肖汉辉在?代订货的问题?中明确“这批货于7月10日已由长耕码头出具到货证明.,该陈述说明长耕码头系货物运输指定仓库,印证了上海长耕内河装卸效劳站签收一节的性,同时根据?工业品买卖合同?中“交货方式、地点:出卖人码头或指定场地、?内贸代理采购协议书?中“甲方(广金)收到厂家到货后,乙方(百远)必须在3天内依本协议约定向甲方全额支付货款并提取货物约定,广金确认收到来自拓海方长耕码头发出的到货等证明,百远向其提取货物的客观条件已具备。7、广

9、金9月12日向报案提供的资料记载“上海百远实业已取走钢材14405吨,还欠货款5,355万元.,该陈述直接确认百远已取走系争钢材,且数量与拓海陈述根本一致。原审根据前述的客观可能性及间的关联性,综合认定拓海已完成向广金的交货义务,具有较为充分的根据,符合一般认识规律,并无不当。院对贸易性融资中关涉“提单假设干问题的标杆判决提单终究是物权凭证还是债权凭证抑或二者兼具?在当事人通过信誉证进展货物买卖的交易中因对外付款而合法持有提单的开证行对提单项下货物是否享有所有权?理中在开证申请人不能付款赎单的情况下开证申请人可向开证行提交进口押汇申请书并向银行出具一份由银行事先制好的作为格式合同的?信托收据?

10、承诺信誉证项下的货权或货物的所有权归属于银行自己系证行占有和处理货物,所得款项亦用来清偿开证行的融资款然后开证行将进口货物的全套单据交给开证申请人以便开证申请人处置提单项下的货物。在进口押汇情况下?信托收据?终究是一个单方许诺还是要约?它设立的是信托关系、质押关系还是让与担保关系?假如说其属于非典型担保中的让与担保是否具有物权效力?开立信誉证时设立的担保能否继续适用于进口押汇业务?开证行能否既主张享有权利质权又主张让与担保?不久前人民第一巡回法庭对中国建立银行股份广州荔湾支行以下简称建行荔湾支行与广东蓝粤能源开展以下简称蓝粤能源等信誉证开证纠纷一案作出再审讯决。合议庭审讯长承官:刘贵祥合议庭成

11、员:刘敏、高晓力案情简介原告建行荔湾支行与被告蓝粤能源签订了?贸易融资额度合同?及相关附件约定建行荔湾支行向蓝粤能源开立远信誉证。蓝粤能源那么向建行荔湾支行出具?信托收据?约定一旦建行荔湾支行向蓝粤能源交付或者同意蓝粤能源使用、处置信誉证项下的货物或该货物的权利凭证、单据等那么建行荔湾支行作为委托人与受益人自?信托收据?出具之日起获得上述及其代表货物的所有权;蓝粤能源作为受托人有权处理包括前述及其代表的货物在内的信托财产。上述协议签订后建行荔湾支行履行了开证和付款义务并获得了包括本案所涉提单在内的全套单据但由于能源价格大幅下跌蓝粤能源因经营状况恶化而未能付款赎单建行荔湾支行也未将案涉提单及其他

12、有关单据交付蓝粤能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仍持有提单及相关单据。此外经查明提单项下的货物因拖欠港口相关费用而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查封且已进入执序建行荔湾支行已向执行提出执行异议但执行尚未作出裁决。在本案中建行荔湾支行在恳求蓝粤能源还本付息的同时还恳求确认建行荔湾支行对提单项下的煤炭享有所有权并对处置提单项下煤炭所获价款有优先受偿权。院对贸易性融资中关涉“提单假设干问题的标杆判决本案经广州中院一审、广东高院二审均认定蓝粤能源应向建行荔湾支行还本付息但建行荔湾支行对提单项下的煤炭不享有所有权及优先受偿权。建行荔湾支行不服二审讯决申请人民对该案予以再审。人民经提审驳回建行荔湾支行恳求确认其对提单项下煤炭享有所

13、有权的诉讼恳求但认定建行荔湾支行对处置提单项下煤炭所获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裁判要旨人民经审理认为虽然提单既是债权凭证也是物权凭证甚至所有权凭证但并不意味着谁持有提单谁就当然对提单项下货物享有所有权。对于提单持有人而言其依法正当地向承运人行使提单权利应具有法律上的原因或根据亦即以一定的法律关系存在为前提。不同的法律关系提单持有人享有不同的权利。虽然提单的交付可以与提单项下货物的交付一样产生提单项下货物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但提单持有人是否就因受领提单的交付而获得物权以及获得何种类型的物权应取决于其所根据的合同如何约定。在本案中虽然建行荔湾支行履行了开证义务并获得信誉证项下的提单但是由于当事人之间

14、没有移转货物所有权的意思表示故不能认为建行荔湾支行在获得提单时即已获得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至于本案所涉?信托收据?的性质与效力人民经审理认为虽然双方在?信托收据?中约定建行荔湾支行获得货物的所有权并委托蓝粤能源处置提单项下的货物但由于建行荔湾支行并未将案涉提单或提单项下货物交由蓝粤能源处置因此?信托收据?亦不能作为其获得提单项下货物所有权的合同根据。此外根据物权法定原那么该约定也因构成让与担保而不能发生物权效力。不过虽然当事人之间让与担保的约定不能发生物权效力但该约定仍具有合同效力且通过对当事人所订立?开立信誉证的特别约定?贸易融资额度合同?的附件进展解释亦不难看出当事人之间有设立提单质押的

15、意思表示故在建行荔湾支行仍持有提单的情况下应认定本案构成提单权利质押建行荔湾支行对处置提单项下货物所得价款应享有优先受偿权。指导意义首先本案再审讯决的指导意义表达在对裁判规那么的统一上。本案所涉法律问题众说纷纭。此前单就提单的物权凭证属性的问题理及实务界便存在至少三种争议的声音一种为否认说一种为物权凭证说一种为所有权凭证说。持有提单的信誉证开证行享有何种权利更是观点各异有同时履行抗辩权说有所有权说有担保权说担保权说中又有动产质权、权利质权、留置权、让与担保等认识之别。本案再审讯决作为人民的终审讯决明确了提单可为所有权凭证但提单持有人并不当然是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人并明确了持有提单的信誉证开证行在何种情况下享有提单质权统一了该疑难法律问题的裁判规那么防止了规那么的缺位给国际贸易及理造成的困扰。此外本案判决还澄清了审讯理中的诸多误解就与本案有关的一些争议问题确立了裁判规那么。例如针对二审讯决将实际占有人作为交付的生效要件进而认为建行荔湾支行未获得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是因为没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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