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产品限制使用有害物质和可回收利用率管理办法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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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车产品限制使用有害物质和可回收利用率管理办法(草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宗旨与法律依据为保护环境和提高资源利用率,加强汽车生产企业对汽车产品有害物质使用和回收利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销售的汽车产品,以及汽车售后维修配件,出口汽车产品除外。第三条 术语定义本办法下列术语的含义是:(一) 汽车,是指机动车及挂车分类(GB/T 15089)中规定的M类和N类机动车辆;(二) 新车型,是指初次获得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或进

2、口许可的汽车车型;(三) 有害物质,是指对人体健康、动植物生命安全和环 1境具有危害或潜在危险,在汽车产品中要求限制使用的物质。汽车产品限制使用有害物质包括以下六种物质:1. 铅及其化合物;2. 汞及其化合物;3. 镉及其化合物;4. 六价铬;5. 多溴联苯(PBBs);6. 多溴二苯醚(PBDEs);(四) 均质材料,是指零件或组件用机械方法(如拧开、切割、碾压、刮削、研磨等)无法被进一步拆分且各部分组成为相同的材料;(五) 可再利用率,是指新车中能够被再使用和再利用部分质量占车辆整车整备质量的百分比;(六) 可回收利用率,是指新车中能够被再使用、再利用和能量回收部分的质量占车辆整车整备质量

3、的百分比;(七) 初始审查,是指对汽车生产企业构建的限制使用有害物质和提高可回收利用率保障体系进行审查的活动;(八) 汽车产品审核,是指对汽车车型有害物质和可回收利用率进行符合性审核的活动。第四条 监督与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汽车产品限制使用有害物质和可回收利用率的监督管理,并制定具体管理措 2施。第五条 政策导向鼓励、支持为减少汽车产品有害物质使用和提高可回收利用率开展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示范推广。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在相关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章 汽车产品有害物质和回收利用管理第六条 产品生态设

4、计的规定汽车产品在设计生产阶段,应充分考虑产品报废后的可拆解和易拆解性,遵循易于分捡不同种类材料的原则。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有利于产品废弃后拆解利用的技术和工艺。第七条 有害物质要求一汽车产品中限制使用有害物质,并须符合以下要求:(一)2014年1月1日起,除豁免清单(附件1)所列的部件和材料外,新车型的每一均质材料中铅、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的质量分数不得超过0.1,镉的质量分数不得超过0.01;(二)上述日期前已获公告或进口许可的汽车,延后2年达到前款相应的限值要求;(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依据科学技术的发展情况,制定并调整豁免清单。第八条 有害物质要求二第七条(

5、一)款规定日期以后 3销售的汽车,其售后维修配件应遵守与新车型相同的有害物质要求。第九条 可回收利用率要求一汽车生产企业应依据道路车辆 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计算方法(GB/T 19515)和行业认可的已获验证的再利用技术,对汽车车型进行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计算。第十条 可回收利用率要求二不同种类的汽车,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应在规定日期内达到分阶段目标:(一) 2014年1月1日起,M1类、N1类汽车新车型的可回收利用率要达到90%,其中可再利用率不低于80%;(二) 2016年1月1日起,M1类、N1类汽车新车型的可回收利用率要达到95%,其中可再利用率不低于85%;(三) 在上述

6、新车型实施日期之前已获公告或进口许可的M1类、N1类汽车,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要求相应延后2年。第十一条 管理模式规定一:审查/审核程序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对汽车产品限制使用有害物质和可回收利用率开展初始审查和汽车产品审核,向通过初始审查和汽车产品审核的汽车生产企业,发放审查和审核合格证书。工业和信息化部将适时发布初始审查和汽车产品审核程序文件。汽车生产企业应在新车型获得公告或进口许可后3 4个月内,完成汽车产品限制使用有害物质和可回收利用率的审核。第十二条 管理模式规定二:管理方式汽车产品限制使用有害物质和可回收利用率管理采取目录管理的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审查和审核结果

7、,编制、调整并公示合规车型目录、不合规车型目录以及未按要申报审查材料的车型目录。汽车产品有害物质和可回收利用率指标将适时纳入公告管理体系。第十三条 保障措施规定一汽车生产企业应采取措施在全产业链加强汽车产品有害物质管理和控制,提高汽车产品可回收利用率。第十四条 保障措施规定二汽车售后维修配件生产企业,应建立相应的汽车产品有害物质控制制度。第十五条 保障措施规定三汽车各级零部件和材料供应商应如实提供相关产品的有害物质使用和材料信息,以利于汽车生产企业实现对汽车产品有害物质和可回收利用性的跟踪与分析。第十六条 行业协作规定汽车生产企业应与回收拆解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保持密切联系,积极开展汽车材料

8、再利用技术研发和应用,提高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水平。第十七条 拆解技术支持规定一汽车生产、进口企业 5应在新车型获得公告或进口许可6个月内,发布拆解指导手册及相关技术信息。第十八条 拆解技术支持规定二汽车生产企业应将汽车主要部件的材料在拆解指导手册中加以说明。第十九条 专项检查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对本办法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定期专项检查。第三章 罚则第二十条 相关方权利和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及行为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投诉、举报。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管理规定的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限期整改并通报。(一) 汽车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

9、按要求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委托技术服务机构申报审查、审核等相关材料的;(二) 汽车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汽车有害物质、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未在规定日期满足本办法要求的;(三) 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委托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发现汽车有害物质含量超标或汽车可回收利用率低于本办法规定限值的;(四) 汽车生产、进口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发布拆解指导手册及相关技术信息的。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员违法责任汽车产品有害物质和可回收利用率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纵容、包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解释权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解释。 第二十四条 生效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附件1汽车有害物质豁免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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