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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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企业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企业管理的需要,明确企业责任事项的追究原则、程序、法与措施,特制定本办法。损失额 2 万元以下,且负面影响未超出部门围,不构成责任事项的日常经营行为的奖惩适用 企业奖惩管理制度。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各职能部门及其属下各子公司和项目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三条 各单位人员因故意或过失发生的违规违纪等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均应依照本办法追究相应行政及经济责任。(一)、故意责任行为是指员工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公司利益的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的行为;(二)、过失责任行为是指员工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损害公司利益的后果, 却因为疏

2、忽大意没有预见, 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损害公司利益结果的行为; 员工在业务操作中不尽职、不尽责, 以致公司利益受损的行为。员工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造成公司重损失的,构成重过失责任行为。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依据、 原则及权限第四条 责任追究的依据, 除以企业及各单位部所有制度流程作为责任定性标准外,各单位责任制(如年度经济责任制、部门责任制等)、各岗位职责说明书也是定性标准,同时,某项业务事项操作时所处的行业惯例与环境、通行的操作常规以及基本常识等也可作为定性依据。专业资料.第五条责任界定的一般原则:(一)、对当事人有违反制度流程、或应尽未尽职责、或违反常规常识、或滥用职权操作业务的

3、事实和行为(过程)进行责任追究;(二)、授权人对授权不当或用人不察导致被授权人发生责任事项的,授权人应承担连带责任;(三)、部门领导应对其部属的渎职、重大失职、违规违纪等行为视行为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四)、责任事故是由带连续的业务操作行为导致的,各有关当事人对自己所处时间段实施的业务行为负全部责任, 并对其已向下手传递的业务信息的真实性、 合理性负全责;当事人并非本身业务操作不规、不负责任而完全是因其上手提供的数据信息不真实、 不合理导致责任事故,且当事人已经采取充分措施避免或挽救损失的影响进一步扩大,责任由其上手全部承担;(五)、对故意实施或造成外部的、明显的、直接经

4、济利益损失的行为,从重、加重,直至加倍对当事人实施责任追究;(六)、对责任围事项推卸责任,造成整体工作延迟,使公司利益直接或间接受损的单位或个人实施责任追究;(七)、对需团队合作的工作,不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的单位或个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八)、对当事人采取“先退缴非法所得,再按比例赔偿公司利益损失,并接受行政处分”的连续性处理措施;(九)、责任追究以对责任人个人追缴非法所得、实施经济赔偿和行专业资料.政处罚为主 ,但对于有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事故 ,也可以具体单位和部门为责任追究主体。第六条责任界定的证据原则:(一)、有关制度、标准对失职、渎职、违规、违纪行为的证据特性已有明确规定的,参照其

5、规定;(二)、对不按制度流程处理相关业务或流程设计不当、不相容职位未进行有效分离,业务操作不尽责、不尽职,致使企业利益造成实际损失或产生利益损失风险的, 可推定其行为属渎职、 失职或违规违纪行为,除非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三)、部管理不善,造成企业(含所属单位)实际损失或依据管理漏洞推定有经济损失的, 追究相关领导的失职责任, 除非当事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四)、项目进展中出现责任人变更,新责任人对原责任人的遗留问题应及时发现、报告和解决,如新责任人对原责任人遗留问题无作为,则视同失职追究其管理责任,除非当事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五)、办法中各条款免责举证责任归

6、属于被调查(处罚)的当事人。第七条责任追究的一般流程:(一)、责任追究总体流程如图(二)、审计监察责任事项具体责任追究流程专业资料.(三)、涉及审计监察委员会人员的处理事项,当事人应当回避。第八条责任追究处理权限:(一) 企业审计监察委员会对涉及企业高层成员的责任事项行使处理决议权;(二) 企业审计监察委员会对企业部各单位(部门)情节重或性质恶劣的、损失金额较大的或涉及单位高层的责任事项行使处理决议权;(三) 企业审计部对审计(调查)发现的责任事项或属下各单位处理明显不当的责任事项,单独或与相关职能部门联合调查、取证,有权向企业审计监察委员会提交责任事项处理议案;(四) 企业部各单位(部门)对

7、属于自身处理畴的责任事项,参照本办法的责任追究原则、程序与措施进行调查、处理,并向相应的上级部门报送处理决定,同时报企业审计部备案。第九条责任追究处理程序:(一) 根据审计调查发现的,或举报、投诉的、公司会议中反映的有关情况等,立项或要求有关部门立项调查;(二) 调查取证,初步确认责任事故产生原因、初步责任定性以及估算利益损失额,并向有关当事人征求意见;(三) 提交责任追究处理议案,包含经济赔偿与行政处分;(四) 企业审计监察委员会发布责任追究的相关处理决议;(五)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财务部门协助处理决议的执行;涉及对外专业资料.索赔的,由责任事故所属部门会同企业法务等部门进行执行;(六) 企

8、业审计部门跟踪处理决议的执行情况,执行完毕后项目结束。第十条对责任事故应负责任有重大嫌疑的当事人,在处理机构介入调查后,尚未获得足够证据或尚难完全推定其行为责任前,为防止责任确定后难以执行, 人力资源、财务部门应根据审计部有关指令暂时冻结当事人在企业各项利益的发放。第十一条 责任事故涉及的外部合作单位(供应商、承建商、施工单位、设计单位、 广告制作商等外部业务关系单位,以下全文统称合作单位),根据审计监察项目调查的需要,为获得必要的审计证据,审计部有权提出“资产保全”议案,暂时冻结合作单位往来款项,相关单位财务部门必须积极配合执行,并负有责任。第十二条“经济赔偿”、“行政处分”等决议效力,不因

9、做出处理决议的机构部行政级别不同而有所不同,当事人可于收到处罚决议之日起 7 天向审计监察委员会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除经审计监察委员会主任批准可暂停决议的执行外,不停止决议的执行。 企业审计监察委员会所做决议为终审决议。第三章责任追究的处理分则第十三条责任追究的处理式主要有追缴非法所得、实施经济赔偿与行政处罚三大类, 其中行政处罚分为: 通报批评、降级或调岗、降职、开除、辞退等。依据责任事故的性质、损失的重、当事人对责任事故的认识态度,对责任人可以从轻、减轻及免除责任追究,或者通过并使用处理式达到从重、加重追究的目的。专业资料.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应从轻、减轻或者免责任处罚:(一

10、) 能够主动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或消除影响,积极配合处理机构追索损失且取得实质性进展的;(二) 责任事项发生后,调查程序启动前,主动讲明真实情况,或主动提供重要线索,检举揭发其它正在进行的责任事故, 经查证属实的;(三) 检举揭发其它已发生但尚未被查处的责任事故,积极主动协助审计部门及其他处理机构调查、取证并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四)其他有必要从轻处理的行为。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应从重、加重责任处罚:(一) 采取诸如拒绝接受审计、拒绝提供资料、毁灭证据、串供、建立 攻守同盟 等式,蓄意阻挠处理机构与人员正常调查工作的;(二) 对调查人员、举报人员、证人、申诉人实施威胁、恐吓、利诱

11、、打击报复等行为的;(三) 拒不接受处理,放任损失及影响扩大的;(四) 对一年受二次以上处分的(第三次开始从重处罚);(五) 其他有必要从重处理的行为。第十六条责任事故分类及追究标准:(一)责任事故按照损失金额大小分为 “一般损失”(2-50万元 含);较大损失 50200万元 含 );重大损失( 200500万元 含 );特大损失( 500 万元以上)。经济赔偿标准按照损失情况分档,采用超专业资料.额累进比率的计提原理予以确定,具体标准见第十七条。(二)对于损失无法准确测算的责任事故,比照“一般损失”、“较大损失”、“重大损失”、“特大损失”等相对应的赔偿标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三

12、)对虽未造成企业直接经济损失,但存在过失、执行不力、不尽责、失职、违规违纪等事实的责任人,主要给予通报批评、降级或调岗、降职、开除、辞退等行政处罚;同时,可依据责任事故的成因、 责任事故影响程度以及责任人管理职位、个人年薪水平、审计调查的配合度,可对责任人实施300 30000元的经济赔偿追责。其他日常经营行为的奖惩, 适用企业奖惩管理制度的规定。(四)行政处罚的最低标准:1)、对故意实施且已经或可能从中获取利益的,可以直接予辞退或开除处分;2)、对影响极坏的不受损失额限制,可以直接给予辞退或开除处分。第十七条责任事故经济赔偿基本承担比例表如下:专业资料.例如某责任事故损失额达 1300 万元

13、,涉及直接操作人员甲、业务负责人乙、部门负责人丙、项目负责人丁,经济赔偿比例测算如下:1、 按照超额累进比例计算赔偿基数 A=110.5 万元50万元损失额适用 20% 赔偿比率, 50*20%=10万元150万元损失额适用 15%赔偿比率, 150*15%=22.5 万元300万元损失额适用 10%赔偿比率, 300*10%=30万元800万元损失额适用 6% 赔偿比率, 800*6%=48万元2、 本案属特大责任事故,根据责任人员角色承担赔偿比例甲负直接操作责任, 虽无决策权但并未预见和提出关键损失风险,承担 10 万元经济赔偿;乙负业务督导及决策责任,对发生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承担 50 万元经济赔偿;丙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对发生的损失承担领导责任,承担 30 万元经济赔偿;丁负有监管领导责任, 对发生的损失承担连带管理责任, 承担 21.5 万元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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