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设计(论文)-我国最高额抵押制度之不足与完善

上传人:ni****g 文档编号:488187863 上传时间:2022-10-08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3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毕业设计(论文)-我国最高额抵押制度之不足与完善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毕业设计(论文)-我国最高额抵押制度之不足与完善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毕业设计(论文)-我国最高额抵押制度之不足与完善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毕业设计(论文)-我国最高额抵押制度之不足与完善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毕业设计(论文)-我国最高额抵押制度之不足与完善》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毕业设计(论文)-我国最高额抵押制度之不足与完善(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我国最高额抵押制度之不足与完善摘要:最高额抵押制度作为一种较特别的的担保形式被人们所熟知,因为兼具安全方便以及流动性的特质为人们所易于接受和使用。我国现已出台的法律当中对最高额抵押制度有较为明确规定的是担保法。规定中对最高额抵押进行了制度上的独立区分,与传统抵押及担保物抵押进行区别,需要不断的适应经济发展当中人们的需求。但硬币都有两面,最高额抵押制度和其他的法律一样利弊掺半,需要不断的完善和反思,遏止法律在社会中的负面以及消极的影响,是社会主义经济社会在市场的经济实践中必经之路,对未来的经济社会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和重要的作用。关键词:最高额;从属性;不特定性;抵押一、 最高额抵押的特征 不同于

2、以往的一般性抵押,最高额抵押在兼具一般抵押的特征之外还有以下功能作以区分:(一) 最高额抵押具有特定性 最高额抵押中的特定性专职抵押物交换价值在一定范围内被限制,有两点明显区分,其一,担保人的最高承保金额有限定;其二,对债权担保发生的缘由进行限定。是基于某一确定的基础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关系,拥有特定的法律关系才满足最高额抵押要求,故而产生的担保债权具有范围性的特定。(二) 最高额抵押从属性的缓和 最高额抵押制度本身具备从属性,但从属性不严苛有所缓和。在两方面有所展现:一方面,在处分上普通抵押的债权转移会连带抵押权的转移,而最高额抵押的抵押权不会因为其他债权的转移有所转移。另一方面,从消除角度上将

3、,因最高额抵押产生的其他抵押或担保针对的并非单一债权,在债权的消除发生在一项债权上时,对其他的债券活动不产生影响,所以说在从属关系上最高额抵押不受限制。(三) 最高额抵押存在最高债权额限度 抵押权人在最高抵押制度的范围内可以拿到的最高数目新都被称作最高债权额度。作为不特定的债权,最高额抵押制度一定要设立最高额的限制,否则无法对抵押人的抵押物价值进行范围的掌控,后续对相应的抵押权人以及普通债权人的利益伤害有所掌控。(四) 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具有不特定性在进行最高额抵押制度的设定时,担保债权即便发生鞥有可变动性,也就是说,最高抵押的债权从抵押设立时持续存在变动性。二、我国最高额抵押制度的不足(

4、一)潜在阻碍抵押财产价值的发挥 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最高额抵押制度是以抵押物的价值作为担保的,借以保障主债务可以顺利的履行。虽然所有权没有进行转移,但是在履行最高额抵押制度时债权仍归属于最高额抵押人,与此同时权力已转化为一种具有限制性的附属条件,抵押人不可以按西医余元对抵押财产进行处理。在我国的物权法中第191条有明确的规定,在进行抵押期间,抵押人没有征得同意的情况下没有抵押财务的转移权。因为决算其内主债权都注意不断的改变状态,所以是不确定的,这会致使超出的部分财产会因为最高抵押额的价值交换无法发挥作用。此外,最高额抵押权方便交易、程序简化,所以在实践中经常会被抵押人利用,为使抵押人更加安全,更

5、加方便,最高额抵押可以进行巨额设置。(二) 登记方式规定不明确,导致相关经济活动混乱 我国的担保法对一般抵押权进行了性质上的区分,大体上分为登记生效以及等级对抗两类。在最高额抵押的等级上作以区分,将抵押物作为动产时使用登记对抗,作为不动产是使用登记生效,二者相辅相成。但究其根本这种并存的显现仍旧有很大的问题:其一,最高额抵押的抵押物通常价值较高,会对抵押人产生较大的影响,价值较大的动产抵押物可以不进行登记,但是抵押人要承担的风险相对较高,这对抵押人是十分不利的;而作为不动产需要根据抵押物的性质选择等级方式。而不同的登记方式会直接致使最高额抵押制度的混乱,这就违背了最初要简单交易,流程方便的初衷

6、。(三) 阻碍债权的及时实现,滋生抵押权人不正当的经济行为作为未来一定期限内的债权保障最高额抵押制度只有在决算器结束才能执行。但是在实际的实践当中,往往会出现未到结算期债权已还完或者主债权不会在发生变化的情况。即使是这样,依据最高额抵押在物权法中的规定不到决算日还是不能对债权数额进行确认。这样的情况需要在到决算期之前还将由抵押人进行抵押物的价值控制,这会致使多与抵押资产价值的浪费,是的主债权产生滞后实现的现象,影响交易的效率,对最高额质押人也是极为不公的。除此以外,获得最高额抵押特指巨额的最高额抵押权限滞后,个别的债权人会可以回避正常的与债务人发生的借贷,利用非正常的交易手段及方式损害最高额抵

7、押人、债务人以及相关利益人的正常交易,这对最高额抵押的财产价值体现是一种阻碍,间接制约了其他相关经济活动的进展。三、 我国最高额抵押制度的完善 前文对我国目前执行的最高额抵押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弊端进行了分析。依据民商法相关信息,主要强调双方主体的平等性,但是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最高额抵押制度则多处于主体不对等的状态之下。政策导向除了一味的强调在流程上的简化以及在交易过程中的便捷之外,时常为了保护最高额抵押权人的权益而使抵押人至于劣势,有违公平公正的原则。与此同时,在物权法的立法中规定都比较笼统,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导致困难重重。所以,在最高额抵押制度的完善过程中,主体关系的平衡是十分重要的,也是民事

8、法律进一步完善的任务之一。在制度的建立上可以多多参考国外的立法,不断的建立和完善,形成我国适用的最高额抵押制度。 (一) 剔除潜在阻碍,完善最高额抵押设立瑞士和德国民法中的是没有过多限制的,而日本民法的限制也非常的宽泛,与之不同的是,我国的民法对最高额抵押的规定相对较为严格。在法规的建立过程中,针对最高额抵押的适合范围同样做了非常严格的约束,立法时为了避免最高额抵押的范围太多宽泛,致使在物权上债权双方的利益受损,影响到抵押物价值的充分发挥,所以相对严格。实质上最高额抵押的问题不是交易类型,而是本身就存在的,部分原因是法规的不健全导致的,因此想要在最高额抵押制度的设立上进行完善,首先要剔除这些潜

9、在的阻碍。(二)明确登记规定,完善最高额抵押变更最高额抵押制度的登记方式没有特别的进行规定,如果是单纯对现有一般抵押权制度登记方式的生搬硬套,不做登记生效与登记对抗的双控,在实际应用中是十分不合适的。最高额抵押制度的抵押物价值较大,所以存在特殊性,不断出是对抵押权当事人的影响和意义重大,普遍来说对当今的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市场的运作也会产生相应的影响,因此,建议采取登记生效的登记方式,对最高额抵押的公式力度作以提高。这样即便不对抵押物的具体性质作以划分,统一办理抵押登记,自登记起最高额抵押权即可生效,不登记就没有法律支持。与此同时,相关的最高额抵押登记部门要统一。在实际的时间过程当中,由于抵押物性

10、质的而不动,主要部门进行区分化登记,但是抵押物又不同性质的物标组合而成的时候,进行最高额抵押登记就会发生混乱的现象。由此引起时间以及人力的浪费是违背了经济活动高效原则的。另外,如果在不同的而部门进行抵押登记,势必也会导致制度的混兰,这对于交易的安全是完全没有好处的。所以需要抵押登记部门统一建立,并对完善的最高额抵押制度进行公示,明确登记的相关规定,对抵押政策的变更作以完善,保障实施过程的安全、稳健。(三)促进占全实现,完善最高额抵押人权利1.减额请求权在最高额抵押人的抵押权被确定之后可以获得价呢请求制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符合一定的请求条件要求时,可以对最初设定的最高限额进行调整。例如,日本

11、民法典中有这样的规定,在最高额抵押人请求的抵押额达到之前设定的最高限度之后可以应抵押权所有人请求,减存债务金额,而产生的利息以及其他定期的金额进行合计。当然减额请求权也需要在最高额抵押权执行之后才能获取。再次之前即便债权额度为高于最高担保,也不能获取减额请求权。实质上,在到达决算期之前是没有办法进行是否会发生新的债权关系的预测的,所以也没有办法对最终产生的担保数额进行确定,所以没有办法进行减额请求。在最高额抵押权确定完成后,才能计算到决算期时将产生的利息以及其他损害赔偿的金额,方可进行减额的申请。最高额抵押人对抵押人可以进行减额请求,却不需要征得同意,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最高限额在请求完成后自动

12、减至法定额度。虽然这样会改变现有的最高抵押额更改需双方商榷的规定,但是更具备实践过程中实施的可能性。 在实际的时间当中,部分债权人只顾自己的利益,与抵押人沟通商议的最高限额远高于担保债权的实际价值,致使抵押物无法发挥价值的最大化这对抵押人是极其不公平的。所以立法的主要目的是党实际产生的最高限额超过实现约定的债权额时,可以赋予抵押人权力进行减额请求,这个政策可以有效的控制抵押权人长期恶意的独霸巨额的交换物,对恶意债权人进行控制。设立减额请求权不但可以确保抵押物价值能实现,也体现了法律面前双方平等的终极目标。但是在我国实际的立法实践当中,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说目前对最高限额的相关法规并没有实际

13、意义。我国在相关法律制度完善的时可以参考日本立法,增设减额请求权,对债权双方加以保障。 2.重复设定抵押权抵押人重新对已经进行抵押的低压物进行重新抵押,被定义为重复设定抵押权。依据我国现有担保法相关政策规定:在财产进行抵押之后,当财产的价值大于一担保债权时有余额时,可以将剩余部分再次进行抵押。不难看出,想要维护交易的未定市场的平衡,我国现有法律是不允许抵押人进行重复抵押的。但是显然立法者这样的考量是多余的,也十分的不合适。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99条中对同一才产生的抵押权上财产要进行按序受偿。根据规定,允许对同一财产进行二次抵押,当最高额抵押在先并且已经完成登记,可以优先受偿,即便进行重复抵押,最

14、高额抵押也不会产生任何影响。反过来说,如果多个抵押权人抵押同一抵押物,抵押的财产将受到多方的牵制和监督,可以保护抵押的财产不被抵押人恶意的伤害或者是损坏。可以保证最终实现被担保债权。与此同时,抵押物基于最高额抵押制度所体现的价值多数时候高于被担保债权的价值,超出抵押价值的部分被浪费了。为了避免浪费可以将抵押物进行重复抵押,超出价值的部分可以进行优先受偿。后一次抵押实际是一种等待特权,这与前一次抵押的最高额抵押权没有冲突,抵押人在这一权利下可以实行自制,法律不便于进行干涉或者说全部禁止。依据现有最高额抵押政策,更具有空间和优势的是重复设定抵押权。法律在富于最高额抵押人重复设定抵押的相关权利后,一

15、方面可以发挥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促使市场活动可以更加顺利的进行,与此同时,在现实的经济轰动中可以东芝抵押人权独霸巨额的抵押物,可以有效的保护抵押人的权利。基于填补最高额抵押制度不足,主体平衡平等的终极目的,富于最高额抵押权人重复设定抵押权是非常有必要的。结语国家在不断的繁荣昌盛,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同样在不断的发现问题的过程中自我完善和提高。我国相继颁布了物权法、担保法以及担保法解释等相关的政策文件,其中有12条规定涉及到最高额抵押制度,但现阶段仍然存在许多的问题,条款过于笼统、内有不够完善健全、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本文从最高额抵押制度的主体特征、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上的建议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和探究,针

16、对目前法规上的一些不足提出了对应的合理性建议。法律本身都是为了让双方平等受益而建立的,初期存在着一些不完善也是可以理解的,社会大格局也是日新月异,法规只有在定中求变不断的自我完善,才可以能突破自身的格局设定,成为更加符合当今国情,更加公平的法律。许多在法律执行过程中体现的问题也是鞭策法律法规不断进行自我完善的动力。最高额抵押制度在今后的社会实践中如何发展变迁还存在这许多无法确定的因素,社会的发展中,最高额抵押的从属性和不确定性仍然存在,这些问题激励着我们不断的进行思考,醉着制度的改变,法规将不断的完善适应于社会的需求,使得债权双方能够平等共享法律法规带来的优点。法规的的完善就是社会进步的缩影。参考文献1 钱鸥,马新来.最高额抵押权法律理论J. 中国公证. 2009(10)2 杨文辉.最高额抵押权决算期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毕业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