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区文化中局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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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越秀区文化局办事指南一、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的审批 (一)审批权限 涉外演出场所、市属剧场由广州市文化局负责审批;其余由区文化局审批。 (二)审批依据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三)申报条件1、有单位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适合演出的建筑物、必要的器材设备和与之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3、安全设施、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4、有1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5、符合表演场所的总量、布局和结构规划。(四)申报材料1、申请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的申请书(A4纸张打印);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3、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无故意犯罪的刑事处罚记录;5、演出场所的使用权证明(房产使用权证明和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及平面图(舞台要10平方米以上、高70公分以下,有化妆间和演员休息室);6、演出场所的器材设备清单; 7、填写广州市文化经营项目申请表一式二份;8、提供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五)审批程序1、申请人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交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的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涉外演出场所、市属剧场向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外,其他向属地文化行政部门申请);2、文化主管部门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认为符合申办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发放营业性演出场所申请表;3、文化主管部门在收到申办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与申办人联系确定审核演出场

3、所的时间;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4、审核合格的申请单位,发放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单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在该演出场所内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六)、其他国家禁止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外资经营的演出场所。联系单位:越秀区文化局社文科;联系电话:81365142二、设立营业性歌厅、舞厅和其他歌舞娱乐场所的审核 (一)审核权限 区、县级市文化局负责审核辖区范围内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二)申办条件1、有单位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3、有适合演出的建筑物、必要的器材设备和与之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4、安全设施、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4、;5、歌厅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歌舞厅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卡拉OK厅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设包厢的卡拉OK厅总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每个包厢面积不得少于6平方米,舞台要10平方米以上、高70公分以下,有化妆间和演员休息室;6、场内亮度:舞厅不得低于4勒克司,歌厅、卡拉OK厅不得低于6勒克司,包厢亮度不得低于3勒克司,包厢必须有透明门窗;7、歌舞厅扩声系统的声压级,正常使用应在96分贝以下。场外噪声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的有关规定;8、营业性歌舞娱乐场的灯光、音响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及文化部的行业标准;9、娱乐场所法人代表和主管人员的身份、履历、聘用资格符合娱乐场

5、所管理条例地市条规定,并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无犯罪纪录证明资料;从业人员的身份、聘用资格必须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和国家有关其他规定;保安人员的身份、聘用资格必须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及省公安厅关于做好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1999151号)规定,并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 10、场所必须建立治安防范制度(包括与属地公安机关签订的治安责任书),确立治安责任人,治安责任人必须经公安部门培训合格,领有广州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责任人培训证书,场所用设有报警电话和安全应急设施; 11、场所设立的地点和音响产生的噪声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

6、例第九条的规定; 12、场所的包厢(房)应当设置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透明门窗的下沿自地面1.2米起,面积不少于0.25平方米,门窗背后不能悬挂遮盖物; 13、每个包厢(房)必须在每台供点歌的电脑系统上设置一个告示页面,告知经营时间、场所容量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 14、包厢(房)门锁不得设有内锁装置,不得设房中房,不得设置可调灯泡; 15、提供场所建筑方位图、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 16、场所容纳的消费者不得超过核定人数,核定人数标准以实际面积计算,人均2平方米,其中舞厅的舞池容纳的人数按人均1.5平方米计算; 17、每个包厢、包间内只准配备1名服务员,开放式歌舞厅的服务人员数量不得超过

7、该场所核定容纳人数的10%。 18、其他法律、法规所要求的条件。(三)申办材料1、书面申请报告(打印);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3、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无故意犯罪的刑事处罚记录;5、演出场所的使用权证明及平面图;6、演出场所的器材设备清单。(四)审批程序1、申请人出具上述资料到区文化行政部门审批;2、文化行政部门在收到申办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3、审核合格的申请单位,发放文化经营许可证;(五)开业要求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六)审批依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文化部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

8、管理办法。(七)其他国家禁止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外资经营的演出场所。 联系单位:越秀区文化局社文科;联系电话:81365142三、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一)审批权限 在全市四星级以上宾馆和大型文体娱乐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由广州市文化局负责审批。 其他如在公园、广场、街道、宾馆、饭店或其他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由所在区文化局审批。 (二)审批依据 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省文化厅关于规范涉外演出申报审批程序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三)申报条件 1、组织演出和参加演出各方持有演出证; 2、演出内容健康; 3、演出广告合法; 4、签定有演出合同。(四)

9、申报材料1、书面申请报告(打印);2、演出单位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和个人营业性演出许可证;3、演出经纪机构举办、承办的演出,须提供演出经纪证明;4、演出节目和主要演员资料5、与演出场所草签的意向书;6、演出广告小样;7、与演出相关的各类演出合同文本;8、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演员个人的演出证;9、组台演出除上述条件外,须提供主办单位出资证明;10、非国家核拔经费的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跨省演出,须持省级文化部门核准介绍信;11、非营利性募捐演出除上述条件外,须先报市民政部门同意。12、非国家核拨经费的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还应当提供营业执照。(五)审批程序1、申请人应当在演出日期前20日将全部“申报材料”送

10、交演出所在地文化部门审批,不按规定时限申报,不予受理;2、文化行政部门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3、占用公园、广场、街道、宾馆、饭店、体育场(馆)或其他非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应当报经当地区以上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批准。4、演出批准后,需要变更主办或者承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主要演员、演出时间、地址、场次、主要节目内容的,应当另行报批。 相关事项的审批 一、涉外演出(一)涉外演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1、书面申请报告(打印);2、演出单位营业性演出许可证;3、演出公司、演出经纪公司的证明;4、活动内容、时间、地点、场次、经费来源及费用支付方式;5、与

11、演出相关的各类演出合同文本(中外文);6、演出节目内容材料和节目录象带(光盘);7、与演出场所草签的意向书;8、外方文艺表演团体及演职人员名单、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艺术水平和资信情况证明;9、演出广告小样;10、演出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函。(二)涉外演出的审批程序1、涉外演出的审批依照逐级申报的原则,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涉外演出项目,省直属涉外演出机构向省文化厅申报;市、区所属涉外演出经纪机构通过当地市、区文化局向所属地级以上市文化局申报,地级以上市文化局向省文化厅申报。2、报文化部审批的涉外演出项目,提前2个月申报;需经省外办会签、报省政府审批项目,提前1个月申报;由省文化厅审批

12、的涉外演出项目,提前20天申报。不按规定时限申报的涉外演出项目,不予受理。3、邀请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及外国表演团体或者个人从事营业性演出的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在演出日期前30日报文化部审批。4、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体演员出境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文化部批准。 联系单位:越秀区文化局社文科;联系电话:81365142四、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审批(一)审批权限区文化局负责审批辖区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人到所在区文化局申报。广州市文化局负责全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立项审核。(二)审批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三)申办条件

13、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中、小学校校园周围直线距离200米范围内和非商业用途的建筑物(包括居民住宅楼宇、私人出租屋等),房屋夹层以及违法建筑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每一场所的计算机设备台数不得少于60台,且每台占地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不含附属用途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如办公室、洗手

14、间、小卖部和外走廊等);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7、安装有网吧运营监控管理系统软件;8、符合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审批程序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区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市、区文化局各10 个工作日)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立项审核意见书。经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五)申办立项材料1、申请书;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企业章程的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4、资金信用证明;5、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6、营业场所平面图;7、技术人员和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资格证明和联系方式;8、守法经营承诺书;9、当地教育部门出具的距离中、小学校200米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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