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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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城镇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章程须知一、为方便企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作了城镇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章程参考格式。股东可以参照参考格式制定组织章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但章程中必须具备本须知第二条所列的事项。二、根据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企业名称和住所;(二)企业的类型;(三)企业的宗旨和经营范围;(四)企业注册资金;(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数额;(六)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七)股东和非股东在职职工的权利和义务;(八)股份取得、转让的条件和程序;(九)企业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的办法、职权、议事

2、规则;(十)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产生程序、任职期限和职权;(十一)财务管理制度,利益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十二)劳动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规定;(十三)企业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十四)企业章程修订程序;(十五)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三、章程中应当载明“本章程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经营范围条款中应当注明“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四、股东和职工代表应当在章程上签名、盖章;章程的修订应经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五、企业章程应提交原件,并应使用A4规格纸打印。附:城镇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章程参考格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BEIJING ADMINISTRA

3、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2014年第一版)(企业名称)章程(参考格式)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出资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过协商,特订立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名称和住所第三条 企业名称:第四条 住 所:第三章 企业类型第五条 企业类型: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第四章 经营范围第六条 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最后应注明“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第五章

4、 注册资金第七条 注册资金:万元。第八条 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应召开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六章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数额、出资方式第九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如下: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情况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合计第十条 股东承诺:各股东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十一条 企业成立后,向股东出具股权证书。第十二条企业的职工个人股和集体共有股的出资额万元,占总股本的%。(不得少于总股本的51%)第七章 股东和非股东职工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1、参加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2、查阅股东和职工(代

5、表)大会会议记录,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或监事会成员;4、依照规定获取股利及转让出资;5、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6、认购本企业新增股本;7、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企业的剩余财产;8、其他权利。第十四条 股东履行以下义务:1、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2、依其所认缴的全部出资额承担企业债务;3、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4、遵守企业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5、其他义务。第十五条 非股东职工享有的权利:1、企业增资扩股时可以再出资入股;2、购买股东转让的股本;3、被选举成为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成员,参与企业决策。第十六条 非股东职工履

6、行以下义务:遵守劳动合同规定,积极从事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第八章 股份取得、转让的条件和程序第十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第十八条 职工个人股只得在本企业职工之间转让。但遇股东调出、辞退、辞职、除名、退休、亡故等情况,其所持股份可以转让给其他职工,也可由企业暂用公积金收购这些股份,然后再由企业向新加入企业的职工或其他老职工转让所收购的股份。第十九条 社会法人股和社会个人股转让,必须经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股东和职工同意。职工可优先购买社会法人股和社会个人股,购买后转为职工个人股。第二十条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和离开本企业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内,其所持有的股份不

7、得转让。第二十一条 股东自企业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股权。第九章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二十二条 本企业实行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合一制度。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由全体股东和职工(代表)组成,是企业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 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执行董事),决定其报酬;3、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其报酬;4、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企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企业增加、减少注册资金,以及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9、修

8、改企业章程;10、其他职权。第二十三条 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召集,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年或月)召开一次。遇有以下情况时,应召集临时会议:1、25%以上的股东和职工请求时;2、持有3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3、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时。第二十四条 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并由同意决议的成员签字。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作出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成员签字。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采取一人一票与一股一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对第2项、第3项除选举、更换董事、监事外,以及第4项、

9、第5项、第7项、第10项作出决议时,采用一人一票方式,须经半数以上股东和职工通过;对第9项作出决议时,采用一人一票方式,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和职工通过;对第1项,第2项、第3项的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及第6项、第8项作出决议时,采用一股一票方式,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股份的股东通过。第二十五条 企业设董事会,成员人,由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董事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注:企业规模较小的可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此条应改为:企业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10、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召开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3、审定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4、审议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5、制定企业增、减注册资金方案;6、制定企业分立、合并、终止方案;7、聘任和解聘包括经理(厂长)、会计主管人员等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及支付方法;8、其他职权。董事会通过本条规定中第5、6、7项决议时,应由分之以上董事通过,其他事项由分之以上董事通过。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时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或者三分之一董事提议可召开特别会议。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作出会

11、议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董事签字。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并由同意决议的董事签字。第二十九条 企业设经理(厂长)一名,副经理人,经理(厂长)由董事会(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负责企业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5、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的人员以外,提请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经理等管理人员。6、其他职权。第三十条 企业设监事会,成员人,任期年,监事由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注:企业规模较小可不设监事会,只设一至二名监事,此条应改

12、为:企业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人,由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企业财务;2、对董事、经理(厂长)履行职责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企业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要求董事、经理(厂长)纠正其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5、列席董事会会议;6、其他职权。第三十二条 董事、经理(厂长)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十章 法定代表人及其产生程序、任职期限和职权第三十三条 董事长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企业不设董事会的,此条应改为:执

13、行董事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_年,由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三十四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和主持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和董事会;2、检查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3、当董事会上两种不同意见表决票相等时,董事长有两票表决权;4、代表企业签署有关文件。第十一章 财务管理制度,利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法第三十五条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健全财务、会计、统计制度,按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第三十六条 企业遵守税收法规,依法缴纳税款和其他费用。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依法缴纳税、费后的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和比例进行分配:1、被没收的财务损失,支付各项税

14、收的滞纳金和罚款;2、弥补企业前年度亏损;3、提取税后利润的10%做为法定盈余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达到注册资金总额50%时,可不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是股东的未分配利润,只能用于弥补亏损,增加股本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用途;4、提取5%为法定公益金。公益金用于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支出:5、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6、提取劳动分红基金;7、向股东支付股利或者配(送)股。第三十八条 集体共有股分得的股利,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分配:1、一部分分配给在职职工;2、一部分用作原企业离退休人员费用;3、一部分作为企业劳动分红。(注:具体分配办法由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定。) 第三十九条 个人股金红利依法缴纳个人收入所得

15、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第四十条 企业年度亏损时,按国家规定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不足部分,依次以公积金、集体共有股金、职工个人股金、社会个人股金、法人股金进行补偿,用股金进行补偿时要依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核减股东出资。第十二章 劳动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规定第四十一条 企业在规定提取工资、奖金总额内,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奖金分配制度。第四十二条 企业依据国家现行规定和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制定相应的劳动用工制度。第四十三条 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参加职工失业、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险。随着企业的发展,建立个人帐户的住房基金。(注:企业可视情况分别制定劳动管理制度、工资奖金制度和社会保障与住房基金制度)第十三章 企业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第四十四条 企业遇有下列情况即行终止:1、解散;2、被依法撤销;3、破产;4、不可抗力;5、股东和职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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