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农户粮食种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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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农村信用社农户粮食种植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规范粮食种植贷款操作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XX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农户粮食种植贷款是向农户发放的用于粮食种植所需生产资金的贷款。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第三条农户粮食种植贷款对象是指从事粮食种植的农户。第四条粮食种植品种包括:玉米、水稻、大豆、杂粮杂豆等。杂粮杂豆包括:小麦、高粱、谷子、糜子、绿豆、红小豆等。第五条农户粮食种植贷款用途主要包括购买生产资料、支付水电费和其他人工费用等。生产资料包括:种子、化肥、农膜、农药等。人工费用包括:翻地、灭茬、播种、收

2、割、运输等费用。第六条借款申请人除具备农户贷款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从村委会或其他土地使用权人依法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从其他土地使用权人手中承包的土地,须有承包合同,并已交足当年承包费用;(二)有种植项目的生产经验和劳动管理能力。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方式第七条贷款额度根据粮食种植品种、耕种面积及自有资金投入(不含购买农业机械设备)等情况确定,最高不超过资金投入总额的70%。第八条贷款期限按生产经营周期、销售结算期和综合还款能力确定。贷款最长期限为:(一)玉米一年半;(二)水稻一年半;(三)大豆一年;(四)杂粮杂一年。第九条农户粮食种植贷款方式以农户小额信用、农户联保和农

3、户保证为主,偿还方式为利随本清。第十条农户粮食种植贷款利率要低于其他种植品种贷款利率。第四章贷款受理和发放第十一条信用社接到借款人申请后,调查岗人员要深入农户进行实地调查,重点调查:(一)核对土地承包合同的合法性、土地面积和承包期限是否与实际相符。从村委会承包的土地,要与村委会土地台账进行核对;从其他使用权人承包的土地,要与转包人核对承包合同,并获取土地承包合同复印件。(二)粮食种植经验、劳动能力、管理能力及农业机械设备、耕畜情况。(三)粮食种植的品种、面积,预计投入、产生和自有资金情况。(四)借款人房屋、借款等资产负债情况,了解近两年粮食种植收入、支由情况及其他收入、支由情况。(五)联保人、

4、保证人担保资格和能力等。第十二条调查人员根据调查情况,测算粮食种植资金总需求,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连同相关资料,提交审查岗。第十三条审查岗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土地承包合同是否真实有效,种植面积、品种与农户信息档案是否一致;(二)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三)联保人、保证保证人否具备保证资格和能力等。第十四条审查人根据审查情况,做由审查结论,提交审批M-r冈。第十五条审批岗重点审查借款人是否符合条件,贷款用途是否合理,调查岗、审查岗是否尽职等。第十六条综合分析调查岗、审查岗意见,确定是否发放,签署审批意见。第十七条经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

5、借款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和证件办理相关手续后,予以发放贷款。第五章贷后管理和回收第十八条客户经理检查内容:首次贷后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按用途使用贷款;实地查看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购置情况等。后续检查重点检查粮食种植品种有无变化、农作物长势和管理情况、有无灾情、粮食市场变化情况、借款人及家庭有无重大变故等。第十九条信用社主任贷后检查:主要检查贷款的真实性和客户经理的工作情况:(一)农户信息档案、贷前调查资料、贷后检查记录和农户实际情况是否相符;(二)客户经理是否经常深入到村屯和农户,是否掌握本服务区粮食生产、价格、销售情况和特点,是否了解每个农户的粮食生产经营情况,对服务区内有粮食贷款需求又符合条件的

6、农户是否给予贷款支持;(三)是否及时催收到、逾期贷款,对逾期贷款是否逐户签发了催收通知书。第二十条县级联社贷后检查:主要内容是贷款发放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支农服务情况:(一)检查贷款投向和投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粮食种植贷款匹配是否合理,是否满足了粮食贷款需求;(二)检查客户经理、信用社主任是否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到村、屯、户检查和了解生产经营情况,贷后检查记录是否与农户的实际情况相符;有无其他违规违纪行为;(三)检查贷款过程中是否方便农户,对农户提由的一些贷款和粮食生产的问题是否能给予解答。第二十一条对跨年度的粮食种植贷款要加大管理力度,逐户调查掌握上年粮食库存情况,由售意愿和时间,了解市场收购行情,及时对到期贷款进行催收。第二十二条客户经理在贷款到期前,要深入到村、屯及农户家中,调查了解粮食产量、销售渠道、市场价格、农民由售意愿以及影响粮食销售的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调查掌握是否能按款偿还贷款本息。对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有困难的农户,要研究措施和办法,做好预约还款工作,保证贷款按期收回。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修改。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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