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公车辆改革最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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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公车辆改革最新方案 的消息出台,xx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内蒙古政府机关公务用车的改革详细方案范本。以下这篇是文章,供大家参考。感爱好的好友一起来看看这篇由资料站为您提供的文章。: 自治区推进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并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转变传统的公务用车运行管理方法,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降低行政成本。 据悉,自治区将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法,取消通常公务用车,保留必须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要求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它车辆。取消的通常公务用车,应该公开招标评定、拍卖机构,经过公开拍卖等方法处理,预防甩卖和贱卖现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处理公务用车所得收入,扣除相

2、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同时行政区域(城区或要求区域)内一般公务出行方法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助,不得以车改补助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党政机关应该严格控制新增车辆,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置公务用车,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级配置和豪华内饰,不得以任何方法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它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收企机关和个人赠予的车辆。禁止以任何理由挪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 市县两级领导和同志们了解和征求了四方面的意见和提议:一是结合实际,除确定的执法执勤部门外,应该配置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及配置依据;二是对建立跨部门综合性执法执勤用车平台的意见;

3、三是处理发放公务交通补助和差旅费衔接问题的措施;四是和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混岗的事业人员发放补助的措施。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置使用管理实施措施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落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置使用管理措施的通知(中办发2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配置和使用的管理,推进公务用车配置使用制度改革,降低行政运行成本,促进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制订本措施。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推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通常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用车和其它用车。通常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理突发事件

4、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特种用车是指需要改装或加装固定的特殊专业技术设备,用于通信指挥、技术侦查、刑事勘察、抢险救灾、检验检疫、环境检测、救护、消防、工程技术等的机动车辆。其它用车是指上述工作用车以外的其它机动车辆,包含10座以上大中型载客车辆和各类载货车辆。第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各级党委和政府直属机关、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党政机关)的公务用车配置使用管理适用本措施。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公务用车配置使用管理,参考本措施实施。第四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置使用应遵照经济适用、节能环境保

5、护、保障公务、节省使用的标准。第五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施分级统一管理和关键集中管理。自治区成立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自治区党政机关和各盟市党委、人大、政府(公署)、政协机关的公务用车配置使用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置使用管理工作。各盟市也要成立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级及所属旗县(市、区)公务用车配置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务用车编制管理第六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施编制管理。车辆编制依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确定。公务用车编制标准以下:(一) 自治区直属各部门厅局级单位和盟市党委、人大、政府(公署)、政协机关的通常公务用车编

6、制,在职厅局级领导干部正职实职,按实有职数定编;其他在职厅局级领导干部(含厅局级非领导职务)按实有职数的80定编。其它工作人员按自治区编办核定的人员编制数每15人1辆定编。离退休人员生活用车,45人以上按1辆定编,100人以上按2辆定编。(二) 自治区和各盟市党委、人大、政府(公署)、政协机关的机要工作用车视需要情况按1至2辆定编。(三) 自治区党委、政府直属机关和自治区各部门独立核实并含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县处级行政单位的通常公务用车编制,有现任厅局级领导干部的正职实职,按实有职数定编;其他现任厅局级领导干部(含厅局级非领导职务)按实有领导干部职数的80定编,其它工作人员按自治区编办核定的人员编

7、制数每25人1辆定编。(四) 编制人数在15人以下独立核实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党政机关且按上述要求未能列编的,能够核定1辆公务用车编制。(五) 执法执勤用车的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行政执法机关主管部门根据中央要求确定,由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纳入本单位车辆编制管理。执法执勤用车不得和通常公务用车反复配置。特种用车能够单独列编。(六) “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单位按一个单位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第三章 公务用车配置标准管理 第七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置严格实施以下标准:(一) 通常公务用车配置排气量升以下、车价18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它小型客车,机要通信用车配置排气量(含)升以下、车价12万元以内

8、的轿车。(二) 执法执勤用车配置。1、通常执法执勤用车标准上配置排气量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它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能够配置排气量升以下、车价18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它小型客车。2、因地理环境或工作性质特殊确需配置越野车(旅行、商务车型)的,应该控制在排气量升(含)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3、配置16座(含)以上中大型客车不得超出45万元。(三) 党政机关标准上不配置越野车;确因地理环境特殊需要配置的,可合适配置国产越野车。1、各盟市党委、人大、政府(公署)、政协机关和自治区直属各部门厅局级单位可配置国产越野车。盟市越野车数量不超出单位车辆编制总数的50;自治区直属各部门厅局级单

9、位越野车数量不超出单位车辆编制总数的20。2、各级党政机关及所属单位配置排气量在升(含)以上、车价在50万元以上越野车的,需报自治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配置其它越野车由上一级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四) 全区各级党政机关配置旅行(商务)车的,排气量应在(含)升以下、车价在35万元以内,数量控制在单位编制车辆总数的10以内。(五) 各级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配置10座(含)以上中大型客车的,车价不得超出60万元;通常不许可配置豪华车型。第八条 上述公务用车核定编制和配置标准为最高控制标准。 第四章 公务用车配置更新审批程序第九条 公务用车配置更新由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

10、室审核、同意。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特种用车、项目用车、越野车及特殊用车的审批,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批标准和编制要求范围内的公务用车。(一) 公务用车使用地域和单在每十二个月6月底前,将当地区本单位下年度公务用车配置更新计划报本级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盟市以下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公署)、政协领导下年度公务用车配置更新计划报上级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二) 各级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公务用车编制、配置标准等情况,对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配置更新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商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确定年度计划,报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并于每十二个月8月底

11、前报送财政部门作预算安排。未经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财政部门不予安排公务用车购置资金。(三) 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因特殊工作需要在年度计划外配置公务用车的,需向自治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和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批。(四) 公务用车购置依据财政部门预算安排,根据中国政府采购法及自治区政府采购相关要求和程序组织采购。(五) 相关部门单位配置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用车计划,需经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六) 公务用车配置更新信息,由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纪检监察机关立案。第十条 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

12、核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未列编制公务用车的运行费用不得列入部门预算。第五章 公务用车更新及处理管理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的更新。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出8年以上的能够更新。达成更新标准仍能继续使用的应该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对达成更新标准但未达成报废标准的车辆,更新时按程序采取公开拍卖、调拨转让等方法处理。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必需建立车辆资产管理台账。未经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不得私自调拨、处理、报废公务用车。确需调拨、处理、报废公务用车的,由车属单位提出申请,经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按资产管理相关要求办理手续。公务用车处理根据公开公正

13、、规范节省的标准,由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处理,所得款项全部上缴本级国库。第十三条 各单位接收上级配置、捐赠、调拨或因债权、投资等原因收回的车辆,单位有公务用车编制且又不超配置标准的,可过户本单位作为公务用车使用;符合或低于配置标准的调剂使用;高于配置标准的公开拍卖,所得款项上缴本级国库。第十四条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公务用车牌照登记入户、转籍、过户、报废注销等手续时,必需凭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同意文件和资产处理同意文件方可办理相关手续。第六章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要加强通常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严格根据要求用途使用公务用车。不得

14、公车私用;不得将通常公务用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配置固定司机;不得将购置的越野车、旅行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越野车通常不得在市区内使用。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得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它单位的车辆,不得接收企业捐赠车辆。禁止公务用车增加高级配置或豪华装饰,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夹带其它费用。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要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禁止分散管理使用,降低空驶,提升使用效率,避免浪费。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要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告制度,严格登记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并定时公告。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通

15、常公务用车要实施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该封存停驶。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该尽可能乘用公共交通工具,降低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应该关键经过社会租赁方法处理。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保险、加油、维修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制度。第二十二条 有条件的地域和部门可结合实际加紧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在进行改革或试点时,需经自治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第七章 公务用车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要严格实施公务用车配置使用管理各项要求,并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节能减排检验考评内容,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标准,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公务用车配置使用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 建立公务用车配置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汇报制度。盟市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计汇总当地区公务用车配置更新和使用情况,于第二年1月25日前报自治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公务用车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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