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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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 某某矿务集团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为强化依法治教,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籍管理,根据某某省义务阶段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一、新生入学1、小学实行6 周岁入学,一般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2、小学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进行测试和选拔。初中新生凭小学毕业证书或小学修业证书报名入学。3、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籍一律建在户口所在地。对于长期居住在矿区而户籍在非施教区的矿工子女,新生入学时可以建立学籍,并在学生电子档案生源中注明“流动人口”。4、新生(含转入学生)入学后,学校要认真核对该生户籍姓名。在小学、初中段,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必须使用同一姓名,中途不得更

2、改,确需更名的,应在新生入学一月内依法办理更名手续。在确认各项内容无误,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电子学籍档案,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籍号即为学生身份证号码。本省内转学、借读等均不改变学籍号。二、转学1、转学条件:(1)全家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2)在本市内户口及家庭住址跨区迁移。(3)集团公司职工因工作、生活变动等原因其子女需转学的。(4)集团公司或办学单位招聘的职工子女以及在矿区经商、务工人员的子女。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可以转学。2、转学手续:监护人持户籍、住址迁移证明、监护人工作调动证明或经商、务工证明,到迁入学校和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同意接收证明。(2)向转出

3、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同时需附转入地同意接收证明,户籍、住址、迁移或工作调动证明及复印件,学校审核签章,出具转学证明及学生电子档案,转学申请和附件与转学证明存根一并存档。(3)报教育中心审批。(4)学生持转学证明及电子档案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3、转学时间:每学期初、末前后一周内由学校统一办理,无特殊情况,其余时间不予办理。4、转学材料自开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过期作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三、借读1、借读条件:(1)监护人出国、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支边、现役军人,其子女需投靠亲属的。(2)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借读的。2、借读手续:(1)由学生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书面借读申请,出具有关

4、证明材料,提供接收学校同意借读的证明。(2)学校出具借读证明,审核签章,并将监护人提交的有关材料与借读证明存根一并保存备查。(3)报教育中心审批。3、办理时间:学期初、末一周内办理借读手续。4、借读管理:(1)学籍: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学籍所在地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借读学校。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要保留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学生返回学籍所在学校时,借读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原校。(2)考核: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有关成绩、评定、奖惩等,由借读学校记入学生电子档案。(3)收费:借读学校按照省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借读学生收取有关费用。(4)对借读生实行严格控制,任何人不得因学

5、生成绩差而迫使或变相迫使学生外出借读。四、休学和复学1、休学条件:学生因伤病和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 个学时(一个半月)仍不能上学的,可以办理休学。2、休学手续:(1)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材料包括:a、书面休学申请。b、学生因伤病休学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收据及其它证明材料;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2)学校审查后填写休学审批表,签署意见。(3)报教育中心审批。(4)学校开出休学证明交家长妥善保管。学校应将以下材料及时存档:诊断证明;医疗费收据(或复印件);休学审批表、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电

6、子档案。3、休学自伤病之日始,期限为一年。随原年级就读(不变更年级、学籍)的凭医院的“健康证明”可随时办理手续复学。4、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可续办休学手续一年。休学期满可以复学的,应提前一周办理复学手续。5、复学时,凭医院的健康证明、休学证明和办理休学手续以后的医疗费收据(或复印件)等,到学校填写复学审批表,报教育中心审批。学校应将以下材料及时存档:健康证明;医疗费收据(或复印件);休学证明;复学审批表。6、严格控制休学率。年休学率不得高于年级总人数的1%,对违规办理休学的要追究其领导和当事人责任并给予纠正。休学率与学校综合考核挂钩。五、毕业、升学1、小学毕业班的所有学

7、生,均直接升入初中。2、跨市县借读的小学毕业生,一般应回学籍所在学校参加毕业考试、领取毕业证、安排升学。3、学生修业期满,德、智、体均合格者由毕业学校发给经教育主管部门验印的毕业证。4、学生毕业成绩不合格的,准予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发给修业证书,并记入学籍档案。5、为保证义务教育顺利实施,义务教育阶段一律实行不留级制度。六、其它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由教育中心负责组织、指导、检查、处理。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和从事学籍管理电子化工作,按要求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并妥善保存,不得擅自填写、更改和公开学籍信息。2、学生死亡和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并附上有关

8、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注销其学籍,学校在学生电子档案中注明。3、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所出具的纸质学籍材料必须按规定加盖学校及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公章方才生效。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转学、休学、借读的学生涂改或重新制作学生学籍的有关信息和材料,对弄虚作假者要追究责任并予以纠正。5、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等手续的学生。6、学校每学期放假前必须对中小学各年级学籍进行审核,填写增、减员表报教育中心。教育中心每学期进行学籍会审,及时纠正和处理学籍管理中的问题。 生产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工艺纪律、操作纪律、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巡回检查制度,禁

9、止脱岗,禁止与生产无关的一切活动。    第二条 认真执行岗位安全操作细则,防止刀伤、碰伤、棒伤、砸伤、烫伤、踩膜跌倒及身体被卷入转动设备等人身事故和设备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 开机前,必须全面检查设备有无异常,对转动设备,应确认无卡死现象、安全保护设施完好、无缺相漏电等相关条件,并确认无人在设备作业,方能启动运转。启动后如发现异常,应立即检查原因,及时反映,在紧急情况下,应按有关规程采取果断措施或立即停车。    第四条 严格遵守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禁止无证操作。正确使用特种设备,开机时必须注意检查,

10、发现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挂上故障牌。吊机操作者作业时要避开重物,禁止乱摔、乱碰斜吊重物等野蛮操作。    第五条 不准超高、超重装运钢材原料,不准超高准放物料,防止倾斜倒塌伤人。    第六条 按章作业,有权拒绝上级或其他部门的违章指令,并可在向直接上级报告无效后越级向上反映。    第七条 搞好岗位安全文明生产,认真贯彻“十字操作法”,发现隐患(特别对因泄漏而易引起火灾的危险部位)应及时处理及上报。及时清理杂物、油污及物料,切实做到安全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第八条

11、 签发检修工单、设备试运转等应严格执行有关规程、制度,做好用火点的监控工作 矿务集团关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依据上级保密委要求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部室及所属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密要害部门是指部门、单位日常工作中产生、传递、使用和管理绝密级或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和企业秘密的内设机构。保密要害部位是指部门、单位内部集中制作、存储、保管国家、企业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 第四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要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确定,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

12、则,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密防范、确保安全。 第五条各级保密机构要加强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确定 第六条部门、单位的内设机构和场所,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应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和保密要害部位。 涉及国家、企业秘密较多的矿处级以上领导人员办公场所,应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 第七条集团公司管理部室以及经营承包处室、中介机构的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由各部门、单位确定,报集团公司党委保密委办公室确认。 基层单位部门及所属单位的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由基层单位各部门、单位确定,报所在单位保密办确认,并报集团公司党委保密委保密办备案。确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应

13、按照标准和程序从严掌握。 第八条各部门、单位应根据情况变化适时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作出调整,并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要求报相应保密工作部门确认或备案。 第三章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相关职责 第九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所在部门、单位保密委或保密办的职责是: (一)负责确定和调整本部门、单位的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二)组织制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三)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主要负责人签订保密责任书; (四)组织协调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进行涉密资格审查和保密教育培训; (五)定期检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和保密技术防范情况,解决存在问题,组织查处泄密事件。 第十条保密要

14、害部门、部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确保国家、企业秘密的绝对安全; (二)结合本部门、部位的实际,制定具体的保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三)与所属工作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建立岗位责任制,把保密责任落实到人; (四)定期进行保密教育,使所属工作人员增强保密意识,掌握必备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五)对所属工作人员辞职、调动、因私出国(境)申请提出意见; (六)对所属工作人员执行保密制度、遵守保密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七)定期对保密环境和涉密载体进行检查,及时消除泄密隐患。 第四章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的要求 第十一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必须保守国家和企业秘密,维护国家、企业安全

15、和利益,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忠于祖国和企业,政治可靠、思想进步、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还要历史清白,社会关系清楚,配偶不得为非中国公民。 第十二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上岗前,应由所在部门、单位进行涉密资格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 第十三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必须与所在部门、单位签订保密责任书。保密责任书包括应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必须遵守的保密纪律和有关限制性要求,以及需事先告知的事项和有关奖惩规定等基本内容。拒绝签订保密责任书的人员,不得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 第十四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新录用、调入的工作人员,应在上岗前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各部门、单位应定期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进行在岗保密教育。 第十五条各部门、单位应将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遵守保密纪律、履行保密义务和接受保密教育的情况作为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辞职、调动,应事先提出申请,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保密规定,经有关部门、单位批准。有关部门、单位认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辞职、调动可能对国家和企业秘密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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