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驰名商标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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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驰名商标(Well-k nown Marks),根据商标法第13条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驰名商标既具有一 般商标的区别作用,又有很强的竞争力,知名度高,影响范围广,已经被消费者、经营者所熟知和 信赖,具有相关的商业价值。这些特点使之常成为侵犯的对象。一、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前提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前提有以下三个:1. 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所谓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是指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 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都清楚地知道该商

2、标及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为相关 公众所熟知,是驰名商标的内涵。即驰名商标是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请求驰名商标 保护,首先要求该商标是驰名商标。2. 该商标的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 知识产权协定规定驰名商标的保护,目的在于防止已经驰名的商标被他人侵害,而非将被认 定为驰名商标这个事实用于企业的市场推广。但我国的一些企业将驰名商标作为市场推广、 广告宣传的资源,诱导社会公众将驰名商标认定作为国家对商品质量和企业信誉的认可:一些 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将驰名商标数量视为政绩。这使得驰名商标的认定由手段变成了目的,出 现了驰名商标认定数量剧增、部分“驰名

3、商标不驰名”以及驰名商标认定过程中的腐败等问 题。针对这一问题,本商标法要求只有在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才可以请求驰 名商标保护。3. 驰名商标保护的请求应当由商标持有人提出。为防止“批量认定、主动保护”的情况出现,根据“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驰名商标的保护请求应当由商标持有人提出,而不能由商标持有人以外的任何其他人以及机构、组织等提出。二、驰名商标认定的因素保护驰刍商标,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什么样的商标是驰名商标。1. 认定驰名商标的前提根据“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本条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 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因此,驰名商标认定的前

4、提有以下两个:(1) 当事人提出了请求。即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了侵害,提出了驰名商标保护的请 求。这就要求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是被动保护,而不是主动保护。没有当事人的请求,任何机 构、团体、组织无权自行认定驰名商标。(2) 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即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是事实认定, 是对商标在现实生活中已经驰名这一事实的认定,而不是国家、机构、组织等对商品质量和 企业信誉的认可。同时,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因处理涉及商标案件的需要,其目的是为了处理有 关案件,而不是以认定商标为驰名商标为目的而进行的认定,没有涉及商标的案件,任何机构、 团体、组织都不得进行驰名商标的认定。也就是说

5、,驰名商标的认定是个案认定,而不是批量 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3 条规定: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认定,仅作 为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不写入判决主文;以调解方式审结的,在调解书中对商标驰名的事实 不予认定。”2.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我国商标法参考国际上的通行做法,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所谓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是指与使用该商 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 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中

6、,对该商标以及使用该商标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所 知悉范围的大小、了解情况的多少等。驰名商标是较长时间持续使用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 商标,因此,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是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一个因素。(2)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所谓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是指该商标不间断地使用于某 类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时间。驰名商标是指较长时间持续使用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使 用时间的长短,直接决定了某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因此,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是认定驰名商 标应当考虑的一个因素。(3)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驰名商标应当是公众熟知的 商标,要让公众熟知,需要广为宣传,不少消费

7、者对某商品的最初知晓和印象加深就是来自该 商品的商标宣传。而商标宣传时间的长短、宣传程度的大小、宣传地方的多少,直接决定了 知晓该商标人数的多少、了解的程度等。因此,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 理范围,是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一个因素。(4)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驰名商标在该公约和协议成员国中都受到保护。我国作为保 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成员国,也应当依据其规定,保护 驰名商标。因此,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是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又一个因素。(5) 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除上述因素

8、外,实践中还存在一些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例 如,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在一定时期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极大或者销售区域 极广,说明购买使用该商品的消费者众多,该商标也就为公众所熟知。三、驰名商标认定机关和认定环节商标法第14 条规定了三个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和认定环节。1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条规定 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做出认定。也就是说, 商标局是法定的认定驰名商标的机关。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的环节是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包括在商标注册审查和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9、案件过程中,以及查处涉嫌侵犯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持有人权利的案件中。商标局认定抛名商 标,需要以当事人主张驰名商标权利为前提,并应当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对商标驰名情 况做出认定。2.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13 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做出认定。也就是说,商标评审委员会是法的认定驰名商 标的机关。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驰名商标的环节是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认定 驰名商标,需要以当事人主张驰名商标权利为前提,并应当根据处理的需要对商标驰名情况做 出认定。3.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13 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

10、高人 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做出认定。也就是说,最 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是法定的认定驰名商标的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认 定驰名商标的环节是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认定 驰名商标,需要以当事人主张驰名商标权利为前提,并应当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对商标驰名情 况做出认定。四、驰名商标认定的效力国家工商政管理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 12 条规定:“当事人要求依据商标法 第 13 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 护的记录。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

11、基本相同,且对方 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 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所受理的案 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 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 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第13 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该企业名称登 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 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12、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 条第 3 款 规定:当事人对曾经被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对 涉及的商标驰名不持异议,人民法院不再审查。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商标法第14 条的 规定审查。五、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根据我国商标法有关驰名商标的规定,驰名商标权受特殊保护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1. 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同类专用权商标法第13条第2 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 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此规定明确 未注册驰名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具有超越注册商标的一般专用

13、权,可称此为驰名 商标的相对保护,即在同类商品或服务的范围内保护驰名商标的专用权。所谓复制,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所谓摹仿,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抄 袭他人驰名商标,沿袭他人驰名商标的显著部分或者显著特征,即沿袭他人驰名商标赖以起主 要识别作用的部分或者特征,包括特定的文字或者其组合方式及字体表现形式、特定图形构 成方式及表现形式、特定的颜色组合等。所谓翻译,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将他人驰名商标以 不同的语言文字予以表达,且该语言文字已与他人驰名商标建立对应关系,并为相关公众广 为知晓或者习惯使用。所谓类似商品,是指商品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销售 渠道、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

14、方面相同或者相近。所谓类似服务,是指服务在目的、内容、 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近。所谓容易导致混淆,是指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 来源的误认,包括容易使消费者认为标识申请注册的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系由驰名商标所有 人生产或者提供;容易使消费者联想到标识申请注册的商标的商品的生产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与驰鱼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如投资关系、许可关系或者合作关系。适用该规定,应当符合下列要件:在申请注册的商标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日期以前,他人 商标已经驰名但尚未在中国注册;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对他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 译;申请注册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驰名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

15、相同或者 类似;申请注册的商标的注册或者使用,容易导致混淆。据此,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商标法只保护其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商注册和 使用的权利,即某一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用于 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容易导致混滑的,对该商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如果某一 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用于不相同或不相类似 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不容易导致混淆的,则本法并不禁止其注册和使用。可以看出,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专用权保护是有一定限度的,是相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 条规定,依据商标法

16、第13条第 1 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 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并不存在其他适 用其他民事责任问题。2. 注册驰名商标的跨类专用权商标法第13 条第3 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 摹仿或省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 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此规定明确了在中国已注册的驰名商标的跨类专用权, 可称之为驰名商标的绝对保护,目的是禁止在任何商品上使用他人已注册的驰名商其保护范 围比相对保护范围宽,其专用权具有绝对效力。所谓误导,是指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误认,包括使消费者认为标识申请注册 的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系由驰名商标所有人生产或者提供;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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