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司考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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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强制法司考解读万国陈璐琼 行政强制法是月发布,实行时间是月1日,虽然第一次列入司考范畴,但是,其考点已被考察过,考察分值是3分,根据新法必考铁律,故估计考察分值3分左右。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行,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她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涉及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避免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行临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的财物实行临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

2、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万国解读】行政强制措施的特性有(1)行政性(2)非惩罚性(3)临时性。与行政惩罚的区别是目的不同,前者是避免,是临时的,而后者是解决,是成果。行政强制执行的特性有(1)行政性(2)双重性(申请法院和自主执行结合)。与司法强制执行的区别是根据不同,前者是行政决,后者是裁判。行政强制执行(自主执行)可以申请复议和诉讼。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行,合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劫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用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3、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用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品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行,应当根据法定的权限、范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行,应当合适。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行行政强制。 第六条 实行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运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对行政机关实行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规定补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因人民法

4、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规定补偿。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合、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她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她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她规范性文献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 法律对

5、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她行政强制措施。【万国解读】只有法律可以设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法律规定的事项。属于法律绝对保存事项。而地方性法规只能设立查封场合、设施或者财物和扣押财物,不得设立其她,属于法律相对保存事项。 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惩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解决查封、

6、扣押的场合、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阻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她强制执行方式。 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四条 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用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阐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也许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状况。 第十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合适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行政强制的实行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行状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

7、的设定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行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行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合适方式予以反馈。 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行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明显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用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畴内实行。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惩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惩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万国解读】行政惩罚权、行政许可权

8、可以委托,但是,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有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行,其她人员不得实行。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行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行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行;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告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用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根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回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

9、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她程序。【万国解读】三步曲:报批。告知当事人。采用措施,并做笔录。当事人可以不用签字。 第十九条状况紧急,需要当场实行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觉得不应当采用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条 根据法律规定实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场告知或者实行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告知当事人家属实行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二)在紧急状况下当场实行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

10、三)法律规定的其她程序。 实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行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一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第二节查封、扣押 第二十二条 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行,其她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行。第二十三条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合、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合、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合、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她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反复查封。【万国解读】规定“对象

11、明确化”,做到三个不。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决定实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封、扣押的理由、根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合、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状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

12、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阐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查、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涉及检测、检查、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查、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查、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当。【万国解读】期限一般但是3天,最长但是60天,特别规定除外,排除三检时间。 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合、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导致损失的,应当承当补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合、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因素导致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

13、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当。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采用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解决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晰,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场合、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解决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她不再需要采用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

14、;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她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导致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万国解读】对查封和扣押的物品解决方式四种:没收,销毁、解除和拍卖(变卖)。注意,变卖后是补偿而不是补偿。 第三节冻结 第二十九条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行,不得委托给其她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其她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波及的金额相称;已被其她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反复冻结。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决定实行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程序,并

15、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告知书。 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告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迟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规定冻结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回绝。【万国解读】冻结只能由法律规定,不得委托,同步,应当相称金额,不能反复冻结。金融机构做形式审查,不迟延,不泄密。 第三十一条 根据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冻结的理由、根据和期限; (三)冻结的账号和数额;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三十二条 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解决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状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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