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影响牛奶进口和奶制品出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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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拿大影响牛奶进口和奶制品出口措施黄璨 孙蕾一、案情简介包括涉及争议的双方当事国:美国VS.加拿大,新西兰VS.加拿大(合并审理); 提出的请求(诉因):申诉方一加拿大特别分类中第5 (d)和5 (e),构成了农 产品协议第 9 条1 款所说的出口补贴,这些出口补贴扭曲了奶制品市场,对美国 奶制品销售造成了不利影响。争议的焦点(涉及的法律条款):美新主张:加拿大特殊牛奶类别计划的 第5 (d)和5 (e)的出口加工商,与国内消费相同产品的制造商相比,能够以 更低的价格获得牛奶。这就允许加拿大奶制品的出口商在出口市场商从较低的价 格中受益,在出口市场上竞争,从而消除剩余产品。如果没有政府的参与,

2、确定 特殊的牛奶类别计划,给与出口商的竞争利益则部可能存在,因此构成了出口补 贴。加拿大认为:特殊牛奶分类是生产商驱动的而不是政府指示的,政府在这一计划 中的作用仅仅是有限的,只起监督的作用,保护公共利益。特殊牛奶类别计划的第5 (d)和5 (e)是否构成农产品协议第9条1款所 指的出口补贴;通过对农产品协议第9条1款(a)和(c)逐条分析,论证是否 满足其构成的条件;以及案件经过的流程,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裁定和结论的简 单介绍。二、相关背景(一) 加拿大的牛奶体制 三个主要机构的性质和作用(包括它的建立、权力来源、行使的职能等)(二) 特殊牛奶类别计划分类制度的简介,按最终的用途确定牛奶的定

3、价,涉及争议焦点的 5(d) 和5 (e)的特殊牛奶类别的含义(5 (d)指用于制造出口到传统出口市场的牛 奶,5 (e)是用于消除国内市场剩余的牛奶,包括生产配额内生产的牛奶,也包 括超出配额生产的配额外牛奶),这类别的价格由CDC和出口商在具体交易基础 商谈定,其价格明显低于国内用奶的价格。三、专家组的分析和裁定(根据双方的主张,需要根据农产品协议进行审查,根 据农产品协议第10条3款,举证责任由申诉方转至被诉方,即由加拿大证明在 争议的出口数量方面没有出口补贴。)(一)农产品协议 9.1(a)构成9。1 (a)意义上的出口补贴必须满足以下4个条件:(1)直接补贴, 包括实物支付的存在;(

4、2)由政府或其机构提供;(3)向厂商或产业等提供;(4) 依赖于出口业绩。记录表明5 (d)和5 (e)的低价牛奶仅仅向加工出口的牛奶加工商提供,因此 想要获得折价的牛奶必须依赖出口业绩。反过来证明,购买5 (d)和5 (e)类 的牛奶但用于国内消费的加工商,则必须支付于国内牛奶价格的差额,加上替代 交易付款日差额的利息。所以,满足上述的第3、4个条件。剩下的问题是,是 否提供直接补贴(包括实物支付)?是否由政府或其机构提供的?1、直接补贴(包括实物支付)专家组指出,补贴意义上涉及的支付与通常合同法中的理解不同,它意味着 一种无偿的行为,一种追求政策提供的利益,只有给与利益才存在支付。“实物

5、支付”通常理解为与金钱货币相对的货物支付或劳务支付,专家组同意申诉方的 意见,认为:不需要支付而提供货物以及以低于正常的价格提供货物都可以视为 实物交付。现在的问题是,什么样的标准来确定以某种价格提供货物授予利益是 适当的呢?申诉方主张:只要以低于国内市场价格提供供出口使用的牛奶,并证明提供 出口用的牛奶的价格要低于从其他渠道获取牛奶的价格,尤其是世界市场的价 格。如果5 (d)和5 (e)的牛奶价格低于从其他渠道获取的价格,就存在利益。 鉴于加拿大对牛奶进口征收高额关税,本身5 (d)和5 (e)的牛奶价格不仅低 于国内市场的价格,也明显要低于支付完关税后的进口牛奶价格。因此,进口牛 奶不能

6、作为比较的利益牛奶来源。加拿大又主张,根据特殊的再出口进口计划,出口加工商可以与5 ( d )和5 (e)同样优惠的条件获取牛奶,虽然前边加拿大也承认到征收高额的关税一定 程度上有效的阻止了牛奶的进口,但加工商可以根据该计划进口牛奶衍生品,如 奶粉等,也可以用相同的生产程序。专家组注意到,根据该再出口进口计划,这 些衍生品能否进入加拿大市场取决于加拿大对外事务与国际贸易部当局的裁量 权,该裁量权包括再进出口许可法中。因此,这种广泛的裁量权证明这种计划中 的进口与5 (d)和5 (e)提供的条件并不象加拿大所声称的条件是同样优惠的, 它依赖的不是商业考虑而是加拿大当局的裁量权。综上原因,专家组裁

7、定,5 (d)和5 (e)的价格明显低于国内市场价格, 也优惠于其他替代来源,包括再出口进口计划中的进口,由此授予了利益,构成 9。1 (a)意义上的实物支付。但仅有实物存在还不能确定出口补贴的存在,关 键得看这些支付是否涉及政府或其机构提供的。2、政府或其机构专家组认为,据5 (d)和5 (e)提供的是牛奶而不是政府资金,但不提供 资金资助并不排除政府有可能提供实物资助。现在的问题是,要求多大程度上政 府的参与程度才算是政府提供的资助呢?(须个案分析)5 (d)包括所谓传统的出口,即CMSMC确定每年出口的总数额,想要出 口的出口商要先向CDC购买5 (d)的牛奶,然后由CDC发放许可证,并

8、明确 规定该牛奶必须用于出口;同样,5 (e)出口消除剩余的牛奶也需要CDC发放 许可证。三个起决定作用的机构,以CDC为例,首先它是依据联邦法律加拿大牛 奶委员会法建立的一家皇家公司。该委员会的资金来自加拿大联邦政府、生产 商以及市场交易。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由加拿大联邦政府任命,该委员会对联邦 议会负责,向加拿大农产品和食品部报告。牛奶委员会法授权CDC确定工业用 奶的全国目标价格,购买和销售牛奶制品,包括进出口。作为CMSMC的主席, CDC 参与实施“特殊种类汇总综合协议”以及年度全国生产配额的确立。同时 CDC 还主持“拥有先买权的消除生育咨询委员会”(剩余消除委员会),该委员 的决定

9、何时时候存在供出口的牛奶剩余。因此,专家组认定CDC属于联邦政府 的机构。其他2个机构同样可以从起权力的来源和行使的职能等方面视为政府机 构或省机构。综上,据5 (d)和5 (e)提供的牛奶构成9。1 (a)意义上的出口补贴。(二)农产品协议第 9.1(c)专家组认为,要成立9。1 (c)规定的出口补贴,必须满足2个条件:(1) 存在对农产品出口的支付;(2)凭借政府措施提供的。专家组认为,特殊牛奶分类计划是否涉及9。1 (c)意义上的农产品出口支 付,依赖于“支付”一词是否既包括货币支付又包括实物支付。根据词典的解释, “支付”既包括货币偿付的形式,也包括用实物形式的同等物偿付,即实物支付。

10、 这一解释的有效性由支付的上下文所确定,也符合农产品协议的目的和宗旨。加拿大进一步主张,并步存在生产商放弃的收入,即生产商用于国内市场消 费的高价格所带来的收入,(因为据5 (d)和5 (e)提供出口的牛奶价格明显低 于国内用奶的价格。)因此不存在对这些生产商给与的实物支付。因为根据加拿 大的销售制度,如果国内需要,牛奶就不能供出口销售。所以,“放弃收入”意 味着市场的选择,而本按的生产商不存在市场选择。专家组同意生产商没有选择 的主张,但理由不同。因为,决定国内是否有需求,牛奶是否有剩余而出口不是 由生产商而是CDC、各省的推销委员会和CMSMC来决定的,出口的目的是为 了保持较高的国内价格

11、。如果这样做,配额内的牛奶就应出口,牛奶生产商必须 接受较低的价格;对于配额外的牛奶,正是加拿大政府通过 CMSMC 将某一数 量的牛奶标记为配额之外。一旦确定是配额外的牛奶必然取得比世界市场价格更 低的出口价格进行出口销售。生产商不能选择不是由于商业商的原因,而是由于 政府的配额措施,不能选择出售国内用的牛奶。如果可以允许生产商选择的话, 他们当然回出售更多的高价的国内用牛奶用于出口。因此,专家组得出结论:生 产商放弃的收入和选择构成了 9。1 (c)意义上的实物支付。现在还剩下的最后一个条件就是:这些支付是否涉及通过政府措施资助的支 付?对于配额内的牛奶,所有的收益的汇总制度实特殊牛奶分类

12、汇总协议确定 的,每一汇总协议都是通过政府措施对牛奶的生产商强制性实施的,这一制度保 证了低价出口配额内牛奶的生产商不必承担向加工商、出口商支付的全部费用。 所有的生产商通过将其国内销售的较高收入加入汇总而分摊这一费用,其结果实 所有的生产商都获得了配额内的平均汇总价格。这一汇总制度确认了 5(d)和5 (e)提供配额内的牛奶是通过政府措施资助的实物支付。同样的,配额外的牛 奶,至少在某种程度上也存在汇总,所不同的是,配额外的牛奶实行的是年度最 总制度。综上所述,专家组裁定据5(d)和5 (e)提供出口的低价牛奶构成了 9、1 (c)意义的出口补贴。四、 上诉所涉及的问题这次上诉涉及到以下几个

13、问题:1. 专家小组在解释和适用农业协定第9.1 (a)时,是否存在错误,尤其是对于 以下方面:(1) 对于“直接补贴, 包括实物支付”( direct subsidies,including payments-in-kind)的理解,以及(2) 对于“政府或其机构(governments or their agencies)的理解;2. 专家小组在解释和适用农业协定第9.1 (c)时,是否存在错误,尤其是对于 以下方面:(1) 对于术语“支付(payment)的理解,以及(2) 对于“通过政府行为资助(financed by virtue of governmental action) 的理

14、解;3专家小组在解释和适用农业协定第 10.1 时,对于“出口补贴”的解释和适用, 是否存在错误;五、上诉机构的分析和裁定1.关于农业协定第9.1 (a)( 1 )“直接补贴,包括实物支付”针对这一部分,上诉机构的最终裁决是推翻专家小组对“直接补贴”和“实 物支付”的解释方式。因而,基于这样的解释而得出的牛奶特别分类第 5(d) 和(e)类构成出口补贴的裁定也被推翻。又考虑要在下文关于第9条第1 款(c)项的解释中裁定出口补贴的问题,在此不再审查加拿大是否通过牛 奶特别分类第5 (d)和(e)类提供了 a项下的出口补贴。专家组认为,“实物支付”是直接补贴的一种方式,如果“实物支付”存 在则直接

15、补贴也存在。继而开始考虑“实物支付”的含义。它认为,在“实 物支付”术语中,“支付”暗含着一种利益的给予,一个无偿的行为。在专 家组看来,这个含义可以根据SCM协定第1条的上下文得知。基于这样的 解释,专家组检查了牛奶特别分类中第5(d)和(e)类,因为根据这个 分类给予了加工商折扣价格的牛奶,因而构成“实物支付”(在这样的实物 支付是由政府或其机构提供的情况下)。因此,牛奶特别分类第 5(d )和 (e)类构成了农业协定第9条第1款(a)项的出口补贴。加拿大则认为专家组解释的方法存在缺陷。它认为专家组把“实物支付” 等同于“直接补贴”和“实物支付”中的“支付”,以及等同于“利益”。因 此,在

16、加拿大看来,专家组将“直接补贴”等同于“利益”。上诉机构认为,“实物支付”仅表明了“直接补贴”的一种方式,这样, 适用a项的直接补贴就包括实物支付。但是,就其通常意义而言,实物支付 中的支付表示的是经济资源以非金钱的方式从授予人到接受人的转移,但 是,无论从实物支付授予人还是接受人的角度看,进行了实物支付的事实都 不意味着就完成了经济价值的转移。实物支付可能是为了换取完全对价或者 部分对价,也可能是无偿给予。相应地,“补贴”则指授予人以不充分的对 价向接受人转让资源。但是,当接受人提供了完全的对价,则不存在补贴。 因此,针对此点,上诉机构认为,仅仅有实物支付的事实并不能说明补贴的 存在。无论直接与否。上诉机构还注意到,专家组利用了 SCM协定第1条第1款中的“利益” 来解释农业协定第9条a项是矛盾的。一方面,在SCM协定中“利益”一 词是为了定义“补贴”但是本案专家组确是用它来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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