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常见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上传人:工**** 文档编号:487982826 上传时间:2023-06-27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14.8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施工企业常见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施工企业常见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施工企业常见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施工企业常见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施工企业常见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施工企业常见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施工企业常见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1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施工企业常见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一、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的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 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 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目前,由于种种原因,企业存在着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不足的严重 问题。一些企业安全生产欠帐较多,最近几年虽有一定的投入,仍不 能完全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安全隐患不同程度的存在,安全风险比 较大,职工的生命安全还得不到有效保障。当前公路水运施工企业安 全生产投入不足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在: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设置不到位。“安全第一,预防为

2、主,综合治理”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的 原则。安全生产是不可能自然出现的,必须有人管,有人负责。目前, 有的施工企业没有按照安全生产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办法的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虚设, 或者人员不到位,或者兼职管理。特别是实行市场经济以后,很多生 产经营单位为了提高经济效益,在进行改革、减人增效过程中,常常 首先被“改”掉、被“减”掉的都是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在已发生的诸多事故中,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正所谓“人减下来了,事故升上去了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费投入不到位。在公路水运工程

3、施工工程中,从业人员流动性大,且8 0%以上 是农民工,整体素质不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能力较低,达不到安 全作业要求。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造成违章操作、冒险作业人员多, 带来的施工事故多。教育培训不到位的原因,一是施工企业使用的劳 务队伍不是长期配属,流动性大,致使总承包单位不愿意投入此教育 培训经费;二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及项目经理只注重产值进度、效益, 错误认为教育培训占用工作时间,影响生产。3、安全生产投入的费用约定不明确。安全生产投入的费用约定不明确,主要表现在:一是建设单位与 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及费用预付、 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没有明确约定

4、。二是实行工程 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 工措施费用没有明确约定。三是施工单位没有一定数额的应急备用资 金。由于安全生产投入的费用约定不到位,使工程施工中安全生产防 护滞后,不安全因素得不到控制及预防,势必为安全生产埋下重大隐 患。4、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投入落实不到位。公路水运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对于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 分部分项工程,以及涉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工程, 因其复杂性和危险性,在施工过程中易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施工单位 应当根据各分部分项工程的特点,有针对性地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由 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现场监督落实。但

5、有的施工单位在施工 过程中,不按专项方案进行施工或施工方案落实不到位。5、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保护用品假冒伪劣产品较多。由于施工单位资金不到位或不舍得投入,为了当时省钱,所采购 的安全劳动保护用品及安全网、电器材料等,不符合标准的较多,使 作业人员的最后一道防线出现疏漏,势必产生不期望的后果。6、安全应急预案形同摆设。一些施工企业安全预案编制较全,但所需得人、财、物、大型机 械设备得不到落实,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内启动不了应急预案,也 是造成重大损失的基本原因。针对上述问题,安全生产法特别强调,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 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对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予以保证,并 对由于安全生

6、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管生产 必须管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 投资人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每一个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每一个 新建工程、新建项目,都要按有关规定提取足够的资金用于安全生产 投入,不能因建设资金不足而削减用于安全生产的资金。无论是大的 生产经营单位还是小的生产单位,都要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事故隐患整 改。要把生产与安全、效益与安全有机结合起来,不能只顾赚钱,看 见事故不闻不问,把危险留给职工和群众。为保证安全生产资金真正 得到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 资人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

7、任。二、安全事故事故的瞒报、谎报、延报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工伤事故发生后企业应当按规定的 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但是调查 发现,有的企业出了工伤偷着不报、按着不报、压着不报,致使许多 工伤事故积压在基层、隐瞒在班组。目前,这种“三不报”现象在部 分企业大有蔓延趋势。造成安全事故瞒报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怕丢票子,偷着不报。不少企业为了加强管理生产管理,制订出台了安全抵押、安全株 连、安全生产结构工资等一系列安全规章制度,其目的是促进安全生 产。若基层单位、车间、班组发生伤亡事故,则按这些条条框框扣罚 全体职工的工资、奖金。有的单位发生工伤事故

8、后,为了不挨罚,打 着“维护”职工的利益的幌子,暗地里偷着不报。有的企业采取自掏 腰包给受伤职工治伤,并给受伤者算出勤、发工资,让其在家休养。 有的单位以给受伤职工调动工作、换岗位为诱饵,逼着职工不歇工伤, 以求单位不受罚、领导不挨批评、职工不受牵连。2、怕丢荣誉,按着不报。目前多数企业在年终评比中实行了安全“一票否决”,若安全出 了问题,其它工作再好,一律否决先进单位评比资格。有的单位出了 工伤事故后,怕影响全年先进单位的评比,怕丢荣誉,按着不报,只 作内部处理了事。企业一时的虚荣心,使工伤事故被隐瞒。3、怕丢位子,压着不报。部分企业领导为了显示政绩,出了工伤事故,多数压着不上报, 怕报了工

9、伤毁了自己的锦绣前程。有的单位甚至采取重伤报轻伤、多 伤报少伤、轻伤报没伤的“降档式”报告,致使许多工伤事故被隐瞒、 谎报。据调查统计,目前,部分企业重伤上报率为70、80%轻伤上报率不足10%有的甚至一概不报。4、安全管理松懈,不瞒白不瞒。一些基层单位出了工伤事故,能瞒则瞒、能压则压。有的企业安 全部门明明知道基层单位发生了工伤事故没有上报,但谁也不愿过问, 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谁也不愿去当“仇人”。结果助长了基层单位 瞒报、谎报、延报工伤事故之风,侵害了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造成 职工调动、退休时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引发了多起劳动争议案件 的发生。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安

10、全法律 法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稳定健康发展,应该做 到:第一,建立工伤报告制度,加强日常安全调度,切实保障职工合 法权益不受侵害。要建立检举揭发制度,对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限报告 工伤的单位和人员,鼓励职工检举揭发。第二,建立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隐瞒工伤事故不报、谎报、故 意迟延不报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实 行“三个纳入”,真正做到“四要”,即将工伤事故管理纳入到基层 单位安全量化考核,纳入到班组安全管理,纳入到安全奖惩考核,严 格落实兑现。对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限上报工伤事故的,领导干部要免 除其职务,职工要让其下岗、待业,得到荣誉的要撤销,拿到工资、 奖

11、金的要追回,真正使其丢面子、丢票子、丢位子。第三,加强安全管理,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企业要对基层单位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第一”思想教育,牢固树立实事求是、 诚实守信观念,出了工伤既要迅速如实上报,又要及时妥善处理。要 加强企业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定期开展不定时间、不定地点、不打招 呼的“三不”安全检查,消除隐患。企业工会要建立健全群监会(群 众安全监督检查委员会),在基层厂点、车间、班组层层选聘群监员 (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员)。发生工伤事故后,各级工会群监组织和广 大群监员,要通过工会群监调度系统,迅速及时地将工伤事故汇报上 去,逐级反映到工会、安全等有关部门,迅速反馈到企业党政工领导,

12、 为领导的安全决策提供详实的安全信息。三、工程项目的转包、分包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 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 的单位或者个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 投标管理办法(2006) 正式实施。这意味着我国调整和明确了公路 (水运)建设监督管理权限,并为了防止商业贿赂,明确“喊停”转 包或违法分包等做法。安全生产,是企业的责任。如果起用了无相应资质、无安全生产 条件的“包工队”,等于自己给自己的安全生产亮起“红灯”。这些 硬件、软件均不过关的“外来户”,即使有责任心,也缺乏这样的实 力。违法分包、转包不仅扰

13、乱交通建设市场秩序,危及工程质量,还 容易诱发腐败问题。公路和水运工程中,在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以及 材料采购等方面还存在违规和不完善的现象。主要表现在:项目法人 (建设单位)对总承包单位的分包把关不严。有相当一部分总包单位 没有履行过“监理工程师审查,项目法人同意”报批手续而将工程直 接进行分包;总包单位的专业分包不规范。一些分包单位的资质不符 合要求,如使用总承包资质承揽专业工程、使用市政资质承揽公路工 程、桥梁构件预制资质承揽架梁工程等等;劳务分包不完善。劳务队 伍缺少劳务资质,劳务合同也不规范;个别工程存在指定分包、指定 甲供料、违法分包现象。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建设

14、市场管 理办法等关法规的规定规范工程分包行为。第一、施工单位只能将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 分部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同时对分包工程负连带责任。第二、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且分包的工程 量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第三、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严禁转包。第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指定分包、指定采购或者分 割工程。有违法行为的企业,将被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还可并 处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最高可罚5倍。如果导致发生生产 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企业必须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四、安全生产条件、防护用品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违法行为安全生产

15、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 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是一种无证非法生产的 行为。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不论是新建的还是已经 生产的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 器材生产企业,都要依法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未取得安全 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生产活动。无证非法生产的违法行为包括三种 情况:一是从未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的。二是申请领取 安全生产许可证,但经审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予颁发安全生产 许可证擅自生产的。三是被暂扣

16、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的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是一种持证违 法的行为。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取 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 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一些企 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认为许可在手,便放松管理,降低条件, 必然出现不安全因素和生产事故隐患,迟早会发生生产事故。国家实 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就是要保证企业在生产活动的全过程中始终具 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预防和减少生产事故。安全生产许可证条 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是对取证企业生产全过程的安全要求,决非对 一时一事的一次性要求。取证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是 违法的。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 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 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演讲稿/致辞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