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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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行政法起着指导作用的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仅 存在于行政立法、执行、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等各个环节,而且对 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以及行政法的监督具有重要的导向性 作用。其对行政法体系的构建起着重要的统率作用,地位十分重要, 因此本文主要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性,确立,内容和今后发展等 方面对其进行了初步探究。行政法作为重要的一个部门法,不仅内容繁多,体系庞杂 ;而且 因为行政法主要是调解行政主体管理公共事务的法律,具有能动性的 特点,这使得其需要及时对社会生活的变化做出相应的反映,这也是 实现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维护社会秩序,维护公平正义的 法律价值的必然要求

2、。但是因为法律的制定和修订都需要一定的程序 这也使其效率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与此同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 仅体现行政法的基本精神和目的,而且有宏观指导性,更能顺应时代 的发展,反映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法律导向。由此,行政法基本原则 的出现和发展也是顺势而为而已。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因其本身的优势地位,一经学者学理化、规范 化的提出后就引发了激烈的讨论。由于各个学者对行政法基本内容的 把握的不同,使得其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总结和理解也存在差异,从 而使行政法领域的基本原则和行政法本身的内容一样内涵十分丰富, 但是随着学理的发展,学者对行政法精义的准确把握,行政法基本原 则在某些方面也初步达成了主流的共识

3、。下面笔者就从行政法的一般 基本原则和特殊基本原则的视角出发,对其进行一些初步的探究。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重地位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在行政法调整行政法律关系的过程中,被高 度概括出来的有普世价值的原则性规范。一方面,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脱胎于具体的行政法规则,对行政法的整体架构起着统率作用,另一 方面又随着实践的发展产生出新的行政法的具体规则。而无论是旧的 行政法规则还是新的行政法规则都必须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保持一 致,与其“共进退”。因此,其对于行政法法律体系的指导和重构,有 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且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作为行政法重要的母体性原则,其他具体 的行政法规则作

4、为子原则必须以母体性原则为根据制定,同时还不能 违背母体性规则。如果丧失对行政法母体性原则的把握,行政法的发 展就会迷失方向,偏离原来的“基本航道”。通俗点说,如果行政法是 一个不断摸索着前进的探路人,那么行政法基本原则则是必须要遵守 的路标和方向。行政法本身是一种规范,一种规则,而其基本原则应 当被认为是“规则中的规则”。2.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也是一种普遍性规范。它的高度概括性决 定了它的高度抽象性,同时也决定了它的普遍指导性。行政法的基本 原则不仅贯穿着行政法的所有环节,而且涵盖了行政法学的各个方面 因此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关系的调处,以及特殊的行政法律关系的 规制,都是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5、和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规定结合起来 综合考虑的。不仅如此,行政法基本原则对于整个的行政法立法、执 法行为和处理一些行政争议也同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行政法的产生 实施,完善和进一步的发展,都离不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紧密伴随。3.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一种监督性质的法律规范。行政法的基 本原则是针对整个行政法体系所制定的规范。无论立法,执法还是具 体的解决行政纠纷的行为,都被限制在基本原则之中,所有的行政行 为都不得与基本原则相违背,在出现适用上的抵触时,基本原则的优 先级也更高。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权的行使范围和内容也有了 相应的扩大,对社会的影响也日益加深。在这种情况下,难免会出现 “越权”的现

6、象,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作为一种变相监督,有效的限制 了行政权的滥用,将行政行为规范在一个合理的区域之内。不仅如此, 在行政权的行使进入到司法审查的阶段中时,虽然在我国尚且不被普 遍使用,一些开放性的基本原则也可以作为在缺乏一定法律依据情况 下法官的参考对象,同时,行政法基本原则也是司法审查的重要“防 线”,预防行政权出现不合理的司法行为。4.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联系行政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纽 带。不同的法律体系既有共性也有个性,在基本原则上,依法,程序 正当,公平公正公开等内容是所有法律部门所共同认可的原则,从这 些相同或相似的方面,我们可以将行政法和其他的法律部门联系起来 比如,在考虑宪

7、法和行政法的关系时,行政法作为“活”的宪法,行政 活动的每个环节都体现着宪法的精义,而这一切又都是在行政法基本 原则的指导下进行的,因此,虽然宪法不能推导出所有的行政法的基 本原则,宪法的内涵早已融入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微芒中。可以这样说,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仅仅对行政法本身有着规范,指导,监督等一系 列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其他法律部门,学者进行关于行政法的研究 和交流也如同“路标”一样意义深远。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理论的争论行政法基本原则是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但关于行政法基本 原则的认识,是通过学者们研究概括所得出的,是客观基础上的主观 产物,因此也不可避免的存在一定的争议。这一理论一经提出就

8、引起 了广泛的关注,如今虽仍是行政理论法学有待解决的一片“泥沼”,但 是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共识。在目前中国的行政法学界,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判断标准的争 论从来没有停止过,概括而言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认为行政法基本 原则判断标准应具备普遍性、特殊性、有效性以及应用性 ;二是要求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判断标准要考虑表义性、层级性、普遍性、有效性 等;三是认为此种标准必须有广泛性、宪政性、历史的反映性;当然也 有学者主张合法合理的法律基本原则的判断标准必须体现原则的广 泛适用性、可操作性、以及作为法律依据的可靠性等等。行政法作为重要的一个部门法,不仅内容繁多,体系庞杂 ;而且 因为行

9、政法主要是调解行政主体管理公共事务的法律,具有能动性的 特点,这使得其需要及时对社会生活的变化做出相应的反映,这也是 实现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维护社会秩序,维护公平正义的 法律价值的必然要求。但是因为法律的制定和修订都需要一定的程序 这也使其效率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与此同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 仅体现行政法的基本精神和目的,而且有宏观指导性,更能顺应时代 的发展,反映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法律导向。由此,行政法基本原则 的出现和发展也是顺势而为而已。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因其本身的优势地位,一经学者学理化、规范 化的提出后就引发了激烈的讨论。由于各个学者对行政法基本内容的 把握的不同,使得其对行

10、政法基本原则的总结和理解也存在差异,从 而使行政法领域的基本原则和行政法本身的内容一样内涵十分丰富, 但是随着学理的发展,学者对行政法精义的准确把握,行政法基本原 则在某些方面也初步达成了主流的共识。下面笔者就从行政法的一般 基本原则和特殊基本原则的视角出发,对其进行一些初步的探究。三、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有关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学者们也是众说纷纭,观点不 一。基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重要地位,本文中笔者考虑到宪政理念、 行政法的目的与价值、以及现代法治理念等多重要素,从行政与法律 的勾连角度出发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进行解构。基于以上的认识 笔者对依法行政原则、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

11、正当程序原则等四 个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析。1. 依法行政原则又称行政合法性原则,指的是行政机关行使行 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并遵守法律的规定,主要 包括法律优位和法律保留两个子原则。(1) 法律优位原则即消极的依法行政原则指的是一切行政活动都 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即只要行政机关不实施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行政 行为既符合此项原则的规定。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法律的 等级高于行政立法,具体而言:一是在法律已经对某些事项作了明确 规定时,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法规以及规章的时候应当以法律为依据; 二是在法律对某些事项没有明确规定而行政法规和规章作了规定时, 一旦法律对此

12、项事项作了明确规定,后者的规定要让位于前者的规定; 三是同样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已经做了明确规定的 情况下,行政规章亦是不得与之相抵触 ;四是在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有 抵触的,应由有权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撤销或改变。其次,一切行 政活动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具体而言:一是作为行政活动依据的法 律必须是实质性的法律规范(即规定具体明确,一旦违反即对行为人 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规范);二是此种实质性的法律规范必须是有 效的,否则会违反其他有效的法律规范 ;三是反此种实质性法律规范 的行政活动原则上是违法或无效的,应由有权机关依据法定程序予以 撤销或确认无效。(2) 法律保留原则又称为积极

13、地依法行政原则指的是在涉及公民 权利义务等事项方面,只有法律明确予以授权,行政机关才能实施相 应的管理活动。它旨在规范行政权和立法权之间的权限分配。可以分 为宪法意义上的法律保留和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保留。所谓宪法意义 上的法律保留即在涉及人民权利义务和国家体制的一些重大事项只 能有最高权力机关予以确认规定。而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保留即行政 机关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才能合法的作出相应 的行政行为。具体而言:一是任何行政职权的存在都必须以明确的法 律授权为前提,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必须有法律依据 ;二是行政职 权和行政职责统一,要求行政机关及时合法的行使相应的职权,否则 要承担相应的

14、法律责任。2. 比例原则又称禁止过分原则指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应当进 行全面衡量,如果行政机关为实现某项行政目标或者基于社会公共利 益的需要,实施的某些行政行为可能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正当的利益时 行政机关应当将此种损害控制在尽可能的范围和限度内,并且其所要 实现的法益应当大于其所损害的法益,才符合比例原则。主要适用于 行政自由裁量权领域的比例原则在德国被称为“皇冠原则”,由此可见 其在行政法基本原则中的重要地位。其内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这 里笔者主要对广义的比例原则进行阐释。具体而言其包括三个方面的 内容:(1) 适应性原则又称合目的性原则指行使自由裁量权采取的手段 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者至

15、少有助于行政目的的达成。(2) 必要性原则又称最小损害原则、不可替代原则指的是为达成行 政目的,有多种行政手段可供选择的时候应该选择对行政目的的达成 必要且对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手段,当然如果行政机关别无选择的 时候,则不存在该原则的适用问题。(3) 合比例性原则又称狭义比例原则、法益相称性原则指的是行政 主体所采取的为达成行政目的所必须的手段即使对相对人造成的损 害是最小的,其所实现的法益也必须大于其损害的法益。虽然比例原 则的三个子原则关注的角度各不相同但是它们都体现了公民权利对 行政权力的制约,体现了人权保障之精神。3. 信赖保护原则指的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持法律 的稳定性为前

16、提的情况下,当相对人基于自己的内心确信和对行政活 动的过程中确定性因素的而产生了合理信赖,并且这种合理信赖值得 法律予以保护时,行政主体随意变更已经产生效力的行政行为,或者 变更相应的行政行为,给相对人的财产造成损失时必须合理补偿相对 人的信赖财产损失。它相当于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是行政法领域 的“帝王条款”。信赖保护原则必须具备三个要件:首先,有信赖的基 础即行政机关已有一个表示国家意思的行为存在 ;其次,有信赖表现 即相对人因信赖该行为的效力而产生一定的行为 ;最后,该利益须是 值得保护即该相对人的行为明显无恶意,欺诈或不正当利益。信赖保 护的法律效果看主要有存续保护即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撤销或废止已 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维持行政行为的现存效力,保护相对人 的既得利益;以及财产保护即行政机关的为了公共利益对已经生效的 行政行为的撤销废止行为给相对人的利益造成损失要予以财产补偿 等两个方面。信赖保护原则已经是公认的行政法的重要原则之一。4. 正当程序原则最早源自 12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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