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行政审批项目代理委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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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州市行政审批项目代理委托协议协议编号:台代理2015第 号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受托方:台州市行政审批代理服务中心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关于推行行政审批及便民服务代理代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台市委办201280号)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行政审批项目代理委托协议。一、代理内容甲方将下列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申报、审批或服务事项委托乙方代理:1委托代理项目名称:2委托代理具体事项:二、代理人员确定1乙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及本中心工作实际,指派 (代理员,电话: )为甲方提供代理服务,代理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需及时通知甲方。2甲方确定 (联系电话: )为联系人,具体负责与乙方代

2、理员的日常沟通联系。联系人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需及时通知乙方。三、甲方职责1负责及时、真实、充分地提供项目申报相关材料, 与代理员共同做好项目申报材料整理工作。2根据审批职能部门提出的要求,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或补充。3审批环节必须由项目单位人员到场的,应及时派人到场。4负责按规定及时交纳各类规费。5向乙方及时、客观通报代理员的工作表现,并对代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乙方职责1指导项目单位熟悉办事流程及办事指南, 按项目实际情况,协助编排项目审批进度计划。2协助项目单位分阶段准备申报材料,提供审批事项申报材料清单、须填报的表单及示范文本,指导填写各类表单,按投资项目报批流程,将申

3、报材料递交相关审批服务窗口办理。3对审批过程进行跟踪,及时向项目单位反馈项目办理进展情况,做好与审批部门及相关单位的沟通工作。4及时发现审批中出现的问题并做好协调工作。5做好代理项目相关资料的整理、保管和移交工作。五、协议终止1委托代理事项完成,办理相关手续后,本协议自行终止。2甲方有权根据项目代理实际情况,提出终止本委托协议,双方填妥代理项目委托终止单后,本委托协议终止。3因项目本身不具备办结条件,或者甲方在项目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乙方有权提出终止本委托协议,并填妥代理项目委托终止单后,本委托协议终止。六、其他约定1本协议所涉及的委托代理工作,全部为无偿代理,甲方无须为此支付任何费用

4、。2乙方将认真履行代理职能,并充分发挥协调作用,力争及时、有效完成代理任务,但乙方不保证所代理项目能完全按照甲方所希望的时间或结果办结。 3双方明确,本协议所指的委托代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规定。4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或其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盖章): 乙方:台州市行政审批代理服务中心(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地址: 地址:电话: 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附民法通则有关代理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

5、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六十四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第六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

6、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八条 委托代

7、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 代理人死亡; (四)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一)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二)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三)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五)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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