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人合性和资合性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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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公司法中人合性和资合性的分析按照公司信用基础的不同,公司可以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 及中间公司即人合兼资合公司等三种类型。以股东的信用作为公司信用基础的是人合公司,又称为“合名 公司”,合伙企业(无限责任公司)是最典型的人合公司;而以公司 的资产数额为信用基础的则是资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 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人合公司具有的特点:股东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之间承担连带责任;股东之间的结合,信用,是公司存续的基础。 资合公司的特点:资合公司的债务不能连带股东出资以外的财产;股东相互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出资是公司存续的基础,股份是连 接公司与股东的纽带,公司的

2、规章制度对公司的存续,运作至关重要。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资本组合公司,同时也具有人合公司的特 点。其资合性表现在:公司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缴纳股本的总和,股 东的出资以现金及财产为限,不得以信誉及劳动出资,股东必须以自 己的出资对公司负责。其人合性表现在:股东是基于相互间的信任而 集合在一起的,股东间的关系较为紧密,股份的转让,必须征得其他 股东的同意。下面就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对公司法中的人合性和资合 性进行分析。人合性强调的是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资合性表现为以资本作为 公司信用的基础。有限责任公司所具有的合性与资合性结合了无限公 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但人合性和资合性本身所具有的矛盾也是客观存

3、在的。有限责任公司中人合性与资合性的矛盾表现; 一则,资合性强调 资本的作用,并不关涉股东与公司的关系,而人合性则强调股东与公 司之间的信赖关系。各国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在人数上都做了最 高限额的规定,有利于控制公司的人数力求在有限的资本和合理的人 数下,促进企业的发展,将资金和人的联合发挥出较大的优势作用。但是这种优势仅能在一定的规模之内才能实现最优组合,当企业的发展达到一定程度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这种双重属性一方面要维持资本 的充实与确定,另一方面又要兼顾股东自身的条件与股东之间的关 系,难免会使公司顾此失彼。二则,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仅以其出资 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责任的有限性

4、,加上有限责任公司 本身的股东人数较少,而且并不像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较强的公开性, 股东之间容易借由相互之间的信赖关系而串通, 或者利用优势地位投 机和欺诈以谋求不当利益,从而使债权人的利益遭受损失,形成对股 东信赖关系的反噬,对公司的长远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对有限责任公司中人合性与资合性平衡的一些设想。 有限责任 公司虽然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的特点,但保持公司独立的人格仍是首 要因素。在实践当中,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或财产混同的现 象仍然存在,这种混同并非是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与资合性有效融合 的表现,而是因为其中一种特性过于强势打破了原有的平衡。 有限责 任公司属于人为创造的一种公司类型,

5、股东在公司的经营管理当中可 能发挥较大作用,但公司仍是以其独立的人格对外承担责任,因此,_02欢迎下载精品文档在公司成立之初,法律对于公司的成立条件便应当突出有限责任公司 的独立性。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管理与公司所有是并不是相分离的, 有限 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很大程度上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者, 而这种关系也容 易在企业的运行当中滋生破坏信赖关系的因素, 导致股东之间对于决 策权的争夺。原公司法和修改后的新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表决 权一般认定为按出资比例表决,这种表决方式并未过多的衡量人合性 因素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所发挥的作用,为维护有限责任公司内部的稳 定,对于重大事项的决策,不应仅依靠资本表决来进

6、行,还应当关注 股东本身在公司经营管理决策当中的作用, 适当地考虑股东人数所发 挥的作用。有限责任公司中人合性的要求使得股东在一定程度上退出相对困难,资合性对于股东身份和条件并没有过多的要求, 怎样在维持股 东关系稳定,公司资本不变的情况下保证股东退出,成为法律必须解 决的一个重要方面。首先应在法律上明确股东确实享有退出权,股东 在适当的时候退出有限责任公司并非是对人合性的破坏,而正是当股东之间的信赖关系不复存在之时,此时的退出恰恰反映了股东原来对 人合性的需求。从世界各国现有的规定来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 让采取的是一种介于无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之间的折衷之法, 其股权的 转让需要经过一定比例的股东同意。 当然,股东退出制度并不能仅仅 作为公司内部的活动来对待,仍然要考虑股东与债权人之间权益的保 护,同时也要符合我国宏观的经济政策和商法价值观念。#欢迎下载_ 。4欢迎下载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套考!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 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资料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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