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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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2010-01-08实施2009-12-08发布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范DB3301/T322009DB3301杭州市地方标准规范ICS备案号:目 次前 言 21 范围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定义 34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45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46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07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 11附录A (规范性文件)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考评表 14附录B(规范性文件)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 15附录C(规范性文件)上城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16附录D(规范性文件)安全保证体系备案记录表

2、 18附录E(规范性文件)上城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质量、文明施工目标管理责任书 19附录F(规范性文件)杭州市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检查评价标准 22附录G(规范性文件)杭州市上城区建设工程灾害性天气避险场所备案表 25附录H(规范性文件)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级核定表 26前 言为加强对上城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和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规范。本标准规范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附录I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规范由杭州市上城区

3、人民政府提出。本标准规范主要起草单位:杭州市上城区建设局。本标准规范主要起草人:陈星豪、陈勇、郑社来、张敏、邬晓华、裘华君、胡觉蕊、袁剑敏、王毅军、洪天超、胡斌、郭水源、斯胜华、陈学群。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上城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所监督的建筑工程和辖区建筑装修工程、整治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市级以上监督的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标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4、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2893 安全色GB2894 安全标志GB13719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JGJ 59-1999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T77-2003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施工企业 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各类资质等级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3.2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工程及装修工程。

5、包括区政府实施的各类整治工程。3.3 危险源 是指施工生产过程中可能导致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建筑物、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3.4 重大危险源是指在施工现场存在的、一旦发生意外可能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或者其他施工活动。3.5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施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施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

6、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6 “四口”、 “五临边”“四口”系指通道口、预留洞口、楼梯口、电梯井口。“五临边”是指: (1)沟、坑,槽和深基础周边; (2)楼层周边; (3)楼梯侧边; (4)平台或阳台边; (5)屋面周边。在施工过程中,尚未安装栏杆的阳台周边、无外架防护屋面周边、框架工程楼面周边、通道(斜道)两侧边、卸料台的外侧边等。4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4.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应坚持“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

7、理的方针”的方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区政府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区建设局对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和装饰装修工程等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授区建设局的委托,具体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4.2 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如建筑机械设备、安全设施等的出租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

8、第一责任人,各级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43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施工单位应当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行委派制度。具体实施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要求。工程项目部应组建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消防管理领导小组。5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51 安全生产要求5.1.1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体系,明确各管理层、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5.1.2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应包括各管理层的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各相关职能部门,专职安全管理及相关岗位人员。5.1.3 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

9、、职能部门、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应形成责任书,并经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确认。责任书的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职责、目标、考核奖惩规定等。5.1.4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各级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明确各职能部门、项目部、各岗位的安全职责,责任制度中应制定安全管理目标且目标齐全。各级管理层、各职能部门、各岗位应执行落实安全目标责任。施工单位应签订安全责任书,安全工作纳入评估与考核的范围,制定安全目标管理细则,建立安全目标奖惩机制和责任追究制。5.1.5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

10、单位和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5.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5.2.1 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5.2.2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目标考核和奖惩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和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重大

11、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劳保用品管理制度、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制度、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企业施工主要工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至少具备塔吊司机、架子工、电工、焊工、机械操作工、起重工、施工升降机司机、起重机械设备拆、装工等特种作业人员中5个工种以上的操作规程。5.3 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制度5.3.1 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消防知识等相关教育和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5.3.2 公司、项目部、

12、班组对新从业人员(含待岗、换岗、转岗)进行岗前教育,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特殊工种、待岗、转岗、换岗职工、新进项目从业人员和采用新技术上岗安全教育培训要求。5.3.3 安全教育培训应制定计划;按计划组织实施教育培训活动并记录建档;施工现场的从业人员应熟悉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5.3.4 安全教育包括思想教育、知识教育、技能教育、法制教育四个方面。5.3.5 安全培训包括对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定期培训,以下培训采用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的方式进行:1)对企业相关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2)特殊工种的教育。3)经常性的安全教

13、育。5.3.6 建设施工企业在杭州市区范围内承建的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设立民工学校。具体按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考评暂行办法和附录A规定要求进行。5.4 安全技术措施和交底制度5.4.1 施工组织设计和各项专项施工方案 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2)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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