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上传人:大米 文档编号:487861690 上传时间:2023-09-15 格式:DOC 页数:44 大小:6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_第1页
第1页 / 共44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_第2页
第2页 / 共44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_第3页
第3页 / 共44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_第4页
第4页 / 共44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_第5页
第5页 / 共4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4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四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年月日 新华社北京月日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年月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如下修改:一、将其次条其次款修改为:“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

2、、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第三款修改为:“职业病的分类和名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二、将第三条修改为:“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加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三、在第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五、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

3、改为:“国家激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根底商量,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乐观接受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峻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国家激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六、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其次款修改为:“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

4、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亲密协作,依据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当责任。七、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其次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大事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效劳体系建设,完善、

5、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其次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专心执行本法,支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八、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扬训练,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九、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为制定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治政策供应科学依据。“县

6、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十、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准时处理。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掌握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十二、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工程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名目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准时、照实向所在地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工程,接受监督。“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名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

7、部门会同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工程申报的简略方法由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十三、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建设工程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方法由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十四、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八条,其次款修改为:“职业病危害严峻的建设工程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十五、将第十八条改为其次十条,修改为:“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别管理。简略管理方法由国务院制定。十六、增加一条,作为其次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

8、因资金投入缺乏导致的后果承当责任。十七、增加一条,作为其次十八条:“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十八、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第三款修改为:“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准时报告。十九、将第三十四条

9、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实行应急救援和掌握措施,并准时报告所在地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准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实行临时掌握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二十、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扬训练和培训,有权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平安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

10、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行使职权,承当责任。二十二、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医疗卫生气构承当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当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气构的名单。“承当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气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承当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气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

11、业病诊断的要求。二十三、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常常居住地依法承当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气构进行职业病诊断。二十四、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其次项修改为:“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其次款修改为:“没有证据否认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定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二十五、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一条,修改为:“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气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准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

12、法作出处理。二十六、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用人单位应当照实供应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供应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供应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二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供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

13、动者的临床表现、帮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供应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供应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供应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协作。二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

14、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供应证据。劳动者无法供应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供应;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供应的,应当承当不利后果。“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依据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二十九、将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

15、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三十、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当。三十一、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六十一条,其次款修改为:“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三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实行其他措施,使前款规定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三十三、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医学/心理学 > 基础医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