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暖通风设计规范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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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暖通风设计标准第一章总那么第1.0. 1条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表达艰辛奋斗、勤俭建国精神,贯 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以便为平安生产、改善生活的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 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标准。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辅助建 筑物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本标准不适用于地下建筑、有特殊用途和 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第1.0.3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工艺和 使用要求、室外气象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同有关专业相配合,通过

2、技术经济比拟确定。 第1.0.4条采暖、通风和空调节及其制冷系统所用设备、构件及材料,应根据国家和 建立地区现有的生产能力和材料供给状况等择优选用,尽量就地取材。同一工程中, 设备的系统列和规格型号,应尽量统一。第1.0.5条编制设计文件时,应根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数量及其复 杂程度,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以及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表等。第1.0.6条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系统,应在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设置必要 的调节、检测和计量装置。第1.0.7条布置设备、管道及配件时,应为安装、操作和维修留有必要的位置。对于 大型设备和管道,应根据需要在建筑设计中预留安装和维

3、修用的孔洞,并应考虑有装设 起吊设施的可能。第1.0.8条设计中,对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设备及管道,当有可能伤及人 体时,应采取必要的平安防护措施,第1.0.9条位于地震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程,布置设备和管道时,应根据需要分 别采取防震和有组织排水等措施。第1.0.10条根据本条标准进展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 现行的有关标准、标准的规定。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二节室外空气计算参数第三节夏季太阳辐射照度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2.1. 1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作途,按以下规定 米用: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

4、用16-20C;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轻作业不应低于15C中作业不应低于12C重作业不应低于10C注:1作业各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2当每名工人占用较大面积50-100m2时,轻工业可低至10C;中作业可低至 7C,重作业可低至5C。三、辅助建筑及辅助用室,不应低于以下数值:浴室25C更衣室23C托儿所、幼儿园、医务室20C办公用室16-18C食堂14C盥洗室、厕所12C注:当工艺或使用条件有特殊要求时,各类建筑物的室内温度,可参照有关专业标准、 标准的规定执行。中国供热信息网-中国供热热电第一网,为您提供最丰富的供热暖通资讯。:/ china-heating

5、供热论文,产品展示,供暖论坛,供热企业推荐,暖通产品供求锅炉、热量表、散热器、泵阀、管线各种专栏。第2.1.2条设置集中采暖的建筑物,冬季室内生活地带或作业地带地平均风速,应符 合以下规定:一、民用建筑及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物,不宜大于0.3m/s;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当室内散热量小于23W/m320kcal/(m3h)时,不宜大于0.3m/s;当室内散热量天于或等于23W/m3时,不宜大于0.5m/s。注:设置空气调节的条件,应符合本标准第5.1.1条的规定。第2.1.4条当工艺无特殊要求时,生产厂房夏季工作地点的温度,应根据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及其与工作地点温度的允许温差,按表2.1.4确

6、定。夏季工作地点C表2.1.4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N2223 24 25 26 27 28 29-32 N33允许温差10 9 8 7 6 5 4 3 2工作地点温度32 3232-25 35注:如受条件限制,在采取通风降温措施后仍不能到达本表要求时,允许温差可加大1 第2.1.5条 设置局部送风的生产厂房,其室内工作地点的允许风速,应按本标准第 4.3.5条至第4.3.7条的有关规定执行。-2C。第2.1.6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应符合以下规定:一、舒适性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温度 应采用24-28C相对湿度 应采用40%65%风速 不应大于0.3m/s二、工艺性空气调节室内温度基数及

7、其允许波动范围,应根据工艺需要并考虑必要的卫 生条件确定;工作区的风速,宜采用0.2-0.5m/s,当室内温度高于30C时,可大于 0.5m/s。注:设置空气调节的条件,应符合本标准第5.1.1条的规定。第三章采暖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热负荷第三节散热器采暖第四节辐射采暖第五节热风采暖与热风幕第六节采暖管道第七节蒸汽喷射器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 1条设置集中采暖的公共建筑和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其位于严寒地区或 寒冷地区,且在非工作时间或中断使用的时间内,室内温度必须保持在0C以上,而 利用房间蓄热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按5C设置值班采暖。注:当工艺或使用条件有特殊要求时,可根据需要另行确定值

8、班采暖所需维持的室内温 度。第3.1.2条设置集中采暖的生产厂房,如工艺对室内温度无特殊要求,且每名工人占 用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m2时,不宜设置全面采暖,但应在固定工作地点设置局部采暖。 当工作地点不固定时,应设置取暖室。第3.1.3条设置全面采暖的建筑物,其围护构造的传热阻,应根据技术经济比拟确定, 且符合国家有关节能标准的要求。第3.1.4条围护构造的最小传热阻,应按下式确定:Ro*min=a(tn-tw)/Atyan( 3.1.4-1)或 Romin=a(tn-tw)Rn /Aty (3.1.4-2)式中Romin 围护构造的最小传热阻m2C/Wm2hC/kcal;tn冬季室内计算温

9、度C。按本标准第2.1.1条和3.2.4条米用;tw-冬季围护构造室外计算温度C,按本标准第3.1.5条采用;a 围护构造温差修正系数,按表3.1.4-1米用;温差修正系数表3.1.4-1围护结构特征a外墙、屋顶、地面及室外相通的楼板等1.00闷顶与室外空气相通的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等0.90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外墙上有窗时0.75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外墙上无窗且位于室外地坪以上时0.60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外墙上无窗且位于室外地坪以下时0.40与有外门窗的非采暖房间相邻的隔墙0.70与列外门窗的非采暖房间相邻的隔墙0.40伸缩缝缩、沉降缝墙0.30防震缝墙0.70Aty -冬季

10、室内计算温度与围护构造内外表温度的允许温差C,按表3.1.4-2 采用;an-围护构造内外表换热系数W/(m2C)kcal/(m2hC),按表3.1.4-3米用;Rn-围护构造内外表换热阻(m2C/W),按表3.1.4-3米用。注:1本条不适用于窗、阳台门和天窗。2砖石墙体的传热阻,可比式3.1.4-12的计算结果小5%。3外门阳台门除外的最小传热阻,不应小于按采暖室外计算温度所确定的外墙 最小传热阻的60%。4当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10C时,内围护构造的最小传热阻,亦应通过计算确定。5当居住建筑、医院及幼儿园等建筑物采用轻型构造时,其外墙最小传热阻,尚应 符合国家现行?民用建筑热工设计标准?的要求。允许温差Aty值C表3.1.4-2建筑及房间类别外墙屋顶居住建筑、医院和幼儿园等6.0 4.0办公建筑、学校和门诊等6.0 4.5公共建筑上述指明者除外和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物潮湿的房间除外7.0 5.5室内空气枯燥的生产厂房10.0 8.0室内空气潮湿正常的生产厂房8.0 7.0室内空气潮湿的公共建筑、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不允许墙和顶棚内外表结露时当仅不允许顶棚内外表结露时tn-tl 0.8(tn-tl)7.0 0.9(tn-tl)室内空气潮湿且具有腐蚀性介质的生产厂房tn-tl tn-tl室内散热量大于23W/m3,且计算相对温度不大于50%的生产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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