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森林草原禁火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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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森林草原禁火令近期天气升温回升较快,春耕生产有序进行,进山入林人员明显增多,已经进入森林火灾多发期、危险期。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林草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2号)有关规定和县人民政府2023年度森林草原防火命令,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决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在全县各林区、牧区和农区的公益林、生态治理项目区及林缘区实施禁火。(一)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林草区。(二)严禁农事活动焚烧秸杆、垃圾、废旧地膜及野外烧荒。(三)严禁在野外林草区进行祭祀活动时点烛、燃香,烧纸、煨桑、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等。(四)严禁野炊和举办篝火活动。(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林区、牧区和林缘区进行爆破、狩猎、烧火驱兽等涉火活动。(六)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要及时向当地村(社区)、乡镇(街道)政府或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森林草原火警报警电话12119县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县自然资源局值班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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