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模板锦集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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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体合同模板锦集十篇 集体合同 篇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以及江苏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同江苏华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江苏华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会(以下简称乙方)高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经集体协商可以达到一致意见的单项、多项或者所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一、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分配方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增减幅度,工资收入水平,延长工作时间付酬标准,特殊情况下工资标准等。二、工作时间包括工时制度方式,加班计划和限制,特殊工种工作时间,劳动定额的确定等。三、 休息休假包括月休息

2、时间、调休息安排、年休假标准,不能实行标准工时的职工休息休假等。四、保险福利待遇包括依法参加的各项社会保险,企业补充保险的设立项目、资金来源以及享受的条件和标准、企业福利设施的修建、职工文化和体育活动经费的来源职工补贴和津贴标准,困难职工救济、职工疗养、休养等。五、劳动安全卫生包括安全卫生的目标、劳动保护的措施、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改善的具体标准和实施项目,定期健康检查以及对职工未成年的特殊保护。六、劳动合同管理包括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和续签劳动合同的程序和办法、经济裁员的条件和办法等。七、职业培训包括职工上岗前和工作后的培训,转岗培训、培训的周期和时间表以及培训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等。八、合

3、同期限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上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后生效,予以公布。有效期五年,从20XX年11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九、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集体合同按签订集体合同程序进行。1、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经修改或废止的。2、集体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或者企业生产工艺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变化致使集体合同部分或者全部无法履行的。3、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或全部无法履行的。4、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十、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甲乙双方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协

4、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劳动部门协商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集体合同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集体合同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十二、双方认可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1、集体合同生效后,签约双方应当认真履行,企业每年至少一次向全体职工报告集体合同履行情况。2、签订两年期以上集体合同的,可以每年就工资等不定因素方面的内容进行协商签订年度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相关内容的变更和补充。甲方代表:

5、(签章) 乙方代表: (签章)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见证监督方: (签章)身份证号:年 月 日 集体合同 篇2 区域名称: 区域覆盖企业(单位)数:区域覆盖职工人数:甲方 (行政方) 乙方(职工方)首席协商代表:首席协商代表: 代 表 人 数:代 表 人 数: 联 系 方 式:联 系 方 式: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和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第二条 本合同由 区域内的作为甲方代表,代表本区域内的区域的工会联合会(简称乙方)经平等协

6、商一致后签订。第三条 本区域职工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本区域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的基本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10。第四条 甲、乙双方根据政府公布的本年度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本地区城镇居民的消费价格指数、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本企业劳动生产率等因素,协商确定不同岗位(工种)职工的合理工资水平,建立企业内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第五条 本协议所覆盖的企业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协议规定的标准。本协议所覆盖的企业规章制度有关条款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协议执行。第六条 本协议所覆盖的

7、企业应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各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本企业职工本年度工资增长的具体量化目标,签订本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协议。第七条 甲方按月发放职工工资,并于固定时间以货币形式支付,如遇节假日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甲方不得拖欠职工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抵付职工工资性收入。第八条 甲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加班加点,应征得工会或职工同意,并按照劳动法等有关规定支付职工加班加点的劳动报酬。第九条 职工产假、晚婚晚育假、婚丧假、病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的工资发放,甲方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第十条 非因职工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歇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甲乙双方可以

8、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一条 甲方应建立职工考勤制度,书面记录职工出勤情况,并与职工核对签字。甲方在支付工资时应同时提供工资清单。第十二条 本协议签订后,如遇到不可抗力或企业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须变更本协议,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本协议。第十三条 本协议的履行、终止、监督检查、劳动争议处理及其法律责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从年月日至 年 月 日。协议期满前三个月内,双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第十五条 本协议自通过劳动保障部门审查之日起生效。第十六条 乙方应当自本协议

9、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乙方应当将本协议履行情况每年至少向全体职工报告或公布一次。第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查,一份报上级工会备案。第十八条 本协议每年签订一次。甲方首席协商代表: 乙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盖章)(签字盖章)年月日年月日本协议覆盖企业(单位)名单 集体合同 篇3 地 址(甲方):职 工(甲方):使 用 说 明一、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认真阅读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二、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职工(乙方)亲自签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10、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三、合同参考文本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清楚;不需填写的空栏,请打上/。四、乙方的工作内容及其类别(管理或专业技术类/工人类)应参照国家规定的职业分类和技能标准明确约定。变更的范围及条件可在合同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约定。五、工时制度分为标准、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如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在本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注明并约定其具体内容。六、约定职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要具体明确,并不得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的,可以在本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列明,或另签订补充协议。七、本单位工会或职工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可依法就工资、工作

11、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职工个人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各项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约定。八、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对劳动合同参考文本条款的修改或未尽事宜的约定,可在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明确,或经协商一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一并履行。九、签订劳动合同时请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必须清楚,并不得单方涂改。十、本文本不适用非全日制用工使用。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职工):名称: 姓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经济类型: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联系人: 电话: 联系电话: 集体合同

12、篇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为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构建新时期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企业与工会经充分协商,按照自愿平等的原则,就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订本企业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第一条 企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待遇、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二条 企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等国家规定的第三级劳动强度的劳动。第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

13、劳动。不得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第四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第五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工作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对怀孕反应特别严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女职工,经医务部门证明应照顾休息的,其休息期间享受病假工资待遇。第六条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每天工作时间内应给予休息一个小时。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工作时间内进行的产前检查,应算作工作时间。第七条 为女职工购买特种疾病保险。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单胎顺产者,产假为九十天,其中

14、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者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第九条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晚育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期九十天。第十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单位在每班工作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工作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工作时间。第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工作。第十二条 企业对女职工每一年进行一次妇科、乳腺病检查,所需经费由单位行政出资。第十三条 女职工生育、人工流产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郑州市女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第十四条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在单位调整或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假、哺乳假,应按出勤对待,不影响参加调整或增加工资。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后满法定假期即上班的,原则上安排原岗位工作。第十六条 女职工因上环、取环、带环怀孕做人工流产后,可享受计生假,享受正常出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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