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产品认证治理暂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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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低碳产品认证治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应付气候转变,操纵温室气体排放,标准低碳产品认证活动,引导低碳生产和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低碳产品认证活动,应当遵守本方法。第三条本方法所称低碳产品,是指与同类产品或相同功能的产品相较,碳排放量值符合相关低碳产品评判标准或技术标准要求的产品。本方法所称低碳产品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碳排放量值符合相关低碳产品评判标准或技术标准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第四条国家成立统一的低碳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低碳产品目录,统一的标准、认证技术标准和认证规那么,统一的认证证

2、书和认证标志。国家低碳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由国务院进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治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发布。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治理部门负责低碳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和谐和监督治理。第五条国务院进展改革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址政府主管部门依据有关产业政策,推动低碳产品认证活动,豉舞利用取得低碳认证的产品。第六条从事低碳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二章机构与人员资质第七条从事低碳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从事碳排放审定或核查相关工作年以上,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认证机构治理方法等相关部门规章规定

3、的条件,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治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从事低碳产品认证活动。认证机构应当具有低碳产品认证活动的相关技术能力,并符合国家标准中关于产品认证机构技术能力的通用要求。第八条从事低碳产品认证相关检测活动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应当依法通过资质认定,方可从事检测活动。实验室应当具有从事低碳产品认证检测工作的相关技术能力,并符合国家标准中关于检测和校准实验室技术能力的通用要求。第九条符合本方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应当在开展认证、检测活动后一年之内,向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申请认可,以保证其认证、检测能力持续符合国家标准中关于认证机构、实验室技术能力的通用要求。第十条国务院

4、认证认可监督治理部门确信并发布符合本方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名录。第十一条从事低碳产品认证核查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认证核查人员)应当熟悉相关认证产品的生产进程、技术标准、认证方案,和温室气体核算方式,并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认证现场核查工作。第三章认证的实施第十二条低碳产品认证规那么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治理部门制定、发布。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第十三条低碳产品认证针对不同的产品采取不同的认证模式。具体认证模式在低碳产品认证规那么中规定。第十四条国务院进展改革部门和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治理部门组建低碳认证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

5、),协助治理部门对涉及认证技术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审议。具体职责包括:(一)提出低碳产品认证技术标准、低碳产品认证规那么制定或修订的建议;(二)审议低碳产品认证技术标准、低碳产品认证规那么草案;(三)审议和和谐低碳产品认证明施进程中的重大技术问题。技术委员会为超级设机构,由国务院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代表和相关专家担任委员。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按期组织召开技术委员会会议。第十五条认证机构应当依据本方法及低碳产品认证规那么的规定,采纳相应的认证模式进行认证。第十六条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以下简称认证委托人)能够委托认证机构进行低碳产品认证。认证委托人依照低碳产品认证规那么的相关规定,向认证

6、机构提交申请书及所需资料。认证机构经审查符合认证条件的,应当同意委托,并依据本方法及低碳产品认证规那么实施认证。第十七条认证机构应当委托实验室对认证委托人送交的产品样品进行检测,实验室对检测结果负责。从事低碳产品认证相关检测活动的实验室对样品进行检测,应当确保检测结果的真实、准确,并对检测全进程做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检测进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配合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进行有效的跟踪检查。第十八条认证机构应当委派专职认证核查人员,对产品生产工艺流程与相关提交文件的一致性、生产相关进程的能量和物料平稳、证据的靠得住性、生产产品与检测样品的一致性、生产相关能耗监测设备的状态、碳排放计算的完整性和

7、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水平和能力等情形进行核查。第十九条认证机构完成实验室检测和现场核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认证机构及其认证核查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第二十条认证机构应当依照低碳产品认证规那么的相关规定,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和频次,对取得认证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有效的跟踪检查,操纵并验证取得认证的产品持续符合认证要求。跟踪检查包括按期或不按期的现场核查和市场抽样检测。第二十一条认证机构应当公布低碳产品认证收费标准、产品获证情形等相关信息,并按期将低碳产品认证结果采信等有关数据和工作情形,报告国务院认证

8、认可监督治理部门。第二十二条认证机构不得从事认证工作批准范围内相关的咨询和产品开发工作。认证机构应当做立风险防范机制,对其认证活动可能引发的风险和责任,采取合理、有效的防范方法。认证机构能够采纳设立风险基金或投保的形式防范风险,风险基金或保险金额应当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第四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第二十三条低碳产品认证证书的格式、内容和认证标志的式样、种类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治理部门统一制定发布。第二十四条低碳产品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大体内容:( 一)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 二)产品生产者名称、地址;( 三)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四)产品名称和产品系列、规格/型号;( 五)认证依据;

9、( 六)认证模式;( 七)认证结论;( 八)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九)发证机构;( 十)证书编号;( 十一)产品碳排放清单及其附件;( 十二)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第二十五条低碳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应当依据低碳产品认证规那么的规定进行再认证。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其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情形,在认证证书上注明年度检查有效状态的查询网址和。第二十六条认证机构应当依照低碳产品认证规那么的相关规定,针对不同情形,变更、注销、暂停或撤销已出具的认证证书。第二十七条低碳产品认证标志的式样由大体图案和认证机构识别信息组成,大体图案如以下图所示,其中abcde代表认证机构简称:低碳

10、产品认证标志式样第二十八条取得低碳产品认证的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在获证产品或其最小销售包装上加贴、印刷、模压低碳产品认证标志。能够在获证产品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上印制低碳产品认证标志,并能够依照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变形。第二十九条取得低碳产品认证的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做立低碳产品认证标志利用治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利用情形应当如实记录和存档,并在产品或其包装物上和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标注和利用低碳产品认证标志。第三十条认证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方法,监督获证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正确利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第三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生意和转让低碳产品认证证书和

11、认证标志。第五章监督治理第三十二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治理部门负责对低碳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并通报所涉及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其职责,依法对认证机构和实验室进行监督治理。第三十三条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应当依法对取得认可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实施有效的跟踪监督。第三十四条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依法对取得执业资格注册的认证核查人员进行监督治理。第三十五条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结论有异议的,能够向认证机构提由申述,对认证机构处置结果仍有异议的,能够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治理部门申述。第三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低碳产品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治理部门举报,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治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置,并为举报人保密。第三十七条关于低碳产品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予以惩罚。第六章附那么第三十八条低碳产品认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认证收费的规定收取费用。第三十九条本方法由国务院进展改革部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治理部门负责说明。第四十条本方法自XX年2月1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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