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地的十六种模式涉税及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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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拿地的十六种模式涉税及筹划一、买地(一)招拍挂(包括一、二级联动)最规范的拿地方式:出让土地一方为国家,没有任何税费,拿地一方,可以支付的所有款项进入企业 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成本,没有任何争议。问题1: 土地闲置费问题。(国税函【2010】220号、国税发【2009】31号第27条第1款)问题2:契税问题。财税【2004】134号、国税函【2009】603号、国税函【2010】220号(契税可以 计入土地成本)问题3:考虑拿地的主体问题;例如,签订土地转让框架协议的可以是母公司,如果是最后签订协议, 一定是项目公司。否则,土地再转让到项目公司,税收问题很严重。(财税【2012】82号)问题4:

2、返还的土地出让金问题。财税【2009】151号、财税【2010】70号文件。例如,某公司5亿 元拍下了土地,政府又返还了2亿元土地出让金。思考:如果是直接减免的土地出让金呢?是否需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税收风险)问题5:以地换路问题。问题6: 一级土地开发问题。(国税函【2009】520号、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5号公告)问题7:拆迁补偿问题。(国税函发【1995】594号、国税函【2010】220号、国税发【2009】31号 文件第7条)(二)不是招拍挂,创造招拍挂(高价摘牌)。例如:某国有企业土地补缴土地出让金,变为开发用地后,准备将地转让给某开发企业。第一步,国家将土地收储,支付给搬

3、迁企业补偿费,营业税(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国税函【2008】 277号文件、国税函【2009】520号文件)不征税,土地增值税(条例和财税【2006】21号文件,不 征税,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总局2013年第11号公告)第二步,国家二次招拍挂,承诺该企业拿到土地,支付给国有企业的拆迁补偿费在招拍挂中支付;此 时,政府出让土地,没有任何税费。(建议此时同政府商议,摘牌价格高一些,以增加未来土地成本,而 拿到地的拆迁一方,享受递延纳税待遇)第三步,如果该国有企业要部分房子,则地产企业保留分给国有企业的房子不卖,而是在将利润分走 后,将企业股权留给国有企业来完成。

4、总结:除了买地之外,有时政府会承诺免费将地块变性,让工业拆迁搬出,也属于这种情况。(三)直接买地。(实际是买项目)买方:直接按照支出款项作为成本费用,除了缴纳契税以外,没有其他涉税问题,最干净。卖方:涉及税收很高。第一,企业所得税;第二,营业税;第三,土地增值税,第四,涉及法律问题, 第五,实质重于形式(国税函【2007】645号、财税【2003】16号)。注意问题:卖地营业税的差额征收:1、差额征收营业税(财税【2003】16号)2、如果是招拍挂拿下的土地,卖 地时是否允许营业税差额征收?(国税函【2005】83号,但部分省明确表示不允许,例如:大地税函【2006】 145号、桂地税发【20

5、09】185号,浙江允许)3、如果是购入烂尾楼,装修后销售,是否允许加计扣除? 4、法院判决书是否为营业税扣税凭证?(国税函【2005】77号已经作废)卖地的土地增值税:1、如果是直接卖地,土地增值税是否允许加计扣除?(国税函【1995】110号文 件,不允许加计扣除)?2、生地变熟地的扣除项目(国税函【1995】110号、国税函【2007】132号文件, 允许对开发成本加计扣除)。3、卖在建项目的扣除项目;4、不更名,实际卖项目的税收问题(国税函【2007】 645 号)二、购买股权(适用有地企业除了地,其他资产较少)(四)购买股权。将目标公司的其他资产先清理掉,然后卖公司100%股权,该方

6、式是目前运用非常普遍的方式。购买方 的大忌是在谈判的时候,不考虑税负问题,结果酿成大问题。卖方:只有企业所得税,没有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国税函【2000】961号、国税函【1993】149号、财税【2002】191号、国税函【2000】687号)买方:税负较重,风险较大。1、股权溢价不允许作为成本在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前扣除,相当于对方少缴的土地增值税递延到下 游来了(资本结构的一般变化,其税收待遇不变)。万科拿地多是股权模式。2、标的企业未来的税务检查风险。3、该企业既往少缴的税款遇到的税务检查风险。(不能为目标企业的过去买单,例如:过去偷税)4、该企业的其他潜在负债。5、目标公司债权债务的

7、处置问题。(五)创造境外卖股权。境外卖股权。将使得企业所得税税率从25%下降到10%,所以如果预计到未来将转卖股权,拿地之前 就要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去参与拿地是最好的方式。(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六)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转让股权。大的地产企业经常运用,但是在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颁布以后,收到了一些限制。(一)股权架构设计:1、在维尔京群岛设立控股公司;2、在香港设立二级控股公司;3、香港的公 司全资控股大陆有地一方。(二)操作模式:1、维尔京群岛转让香港股权,价款在境外支付。2、理论上,中国大陆没有征税权。(三)反避税:1、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可以刺穿公司面纱。但是如果企业不是

8、上市公司的话,由于此类转让 非常隐蔽,税务当局很难知道消息。2、根据中港协定,如果不动产占到目标股权50%,中国大陆有征税权,而无论是否持股达到25%。第 二议定书确定,这里的50%是在36个月之内,曾经达到过50%。疑问:维尔京群岛转让股权,是否会被SAT认定为适用中港税收协定的不动产条款?(七)直接吸收合并有地企业。情况描述:甲公司准备购买乙公司的土地,乙公司先将其他资产清理掉,只有一块土地。操作模式:1、甲公司直接将乙公司吸收合并;(财税【2009】59、财税【1995】48号、总局2011年 第51号公告、财税【2012】4号、财税【2003】183号)点评:企业合并法律程序比较复杂,

9、但是税收利益很大。这个操作还能解决资质问题。三、投资(适用有地企业资产较多的情形)(八)有地企业将地投资到开发企业,然后卖股权。情况表述:有地一方将土地投资到房地产公司,然后将所持有的股权变现。1、投资及将来转让股权均不缴纳营业税(财税【2002】191号文件。)2、投资到地产公司,自2006年3月2日以来,需要交纳土地增值税。(如果是非地产公司更好)3、投资行为,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4、投资需要缴纳契税。(财税【2012】4号)5、投资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总结:节省税负有限,只省略了营业税,好处是投资的溢价可以作为土地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 值税前扣除。相比较直接卖土地来说,是比较好的方式,

10、综合税负来看,上游少缴了营业税,而下游税负 没有提高。以上适用企业资产很多,无法直接用卖股权的方式交易土地的情形。(九)非地产公司投资到非地产公司,然后同地产企业合并,或申请开发资质。情况描述:(该方法适用范围较为狭窄,适用于协调能力强的企业,算是刀锋下跳舞)第一,企业投资到一家非房地产企业,名称为某某化工公司,由于被投资方不是房地产企业,此时只 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不缴纳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第二,企业被房地产企业吸收合并,仍不缴纳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第三,运作政府,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土地变性。(十)投资到新公司,然后卖股权。(适用酒店项目,解决契税问题)情况描述:由于开发项目可能是酒店等,需要单

11、独保持一个公司形式,以便将来灵活处置。例如:建 好的酒店将来是要全部卖给另外一家企业的,那么就需要保持一个单独的公司形式,以便为下一次股权转 让做准备。操作手法:1、将地投资到新企业;2、有地一方将目标公司股权转让给实际开发的企业。3、地产企业进行开发,开发完成后,自己经营,或者将股权再次转让。4、拿地的时候也要对酒店资产单独成立公司的形式。四、分立(适用有地企业资产较多的情形)(十一)有地一方先分立,再卖股权。情况描述:某企业资产规模较大,要将其中的一块地卖给地产企业。操作手法:1、先将这块地分立出去成立一家新公司。(总局2011年第51号公告、国税函【2003】 1108号); 青地税函【

12、2009】47号、财税【2009】59号)2、12个月以后转让股权,以符合59号文件限制,但是可以在此前签订远期的地下合同确定利益关系。(十二)先分立,然后同有地一方合并。情况描述:某公司拥有一个地块,需要购买另外一个公司的地块连成一片进行开发。操作手法:1、先分立(财税【2009】59号、总局2011年第51号公告、青地税函【2009】47号)2、再合并。财税【2009】59号、财税【1995】48号、总局2011年第51号公告)评述:如果不是特别的需要,分立后卖股权即可,不必进行第二步的合并。(十三)先用货币资金投资,再让产赎股。情况描述:甲公司欲购买乙公司的土地,土地价值2亿元。操作手法

13、:1、甲公司以现金2亿元在乙公司投资入股;2、乙公司分立,其中这块土地分立出一个新公司。五、其他方式(十四)合作建房情况描述:甲方拥有土地,乙方拥有资金及资质,合作建房,然后分房子。税收分析:1、营业税(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第17条)2、企业所得税,31号文件第31条。3、土地增值税:财税【1995】48号评述:此种合作建房,必须是联合立项,或者乙方立项。(十五)国税函1003+36+48模式情况描述:甲方拥有土地,也拥有开发资质,乙方拥有资金,合作建房,然后分房子。操作模式:1、以甲方为主体开发,实际由乙方运作。2、乙方将资金投入到甲方。3、乙方代替甲方的名义买房子,只缴纳这一道

14、营业税。税收分析:国税函【2005】 1003号、国税发【2009】31号文件36条、财税【1995】48号(十六)委托代建六、特别说明备注:逻辑关系(5个层次,16个方案,F4总会有一款适合你):第一层次(主题词:买地),分为 三种情形。第二层次(主题词:买股权),买股权,或者直接合并。适用转让方的资产只有一块地的情形。第三层次(主题词:投资),有地一方资产较多,先投资再买股权或合并。第四层次(主题词:分立), 先分立再卖股权或合并,或者先用现金投资,再分立。第五层次(主题词:特殊模式):两种合作建房、 委托代建。思考:在资本运作中:购买土地、购买股权、吸收合并,三者的经济意义相同,都属于资本扩张。 区别点只是两个方面,第一究竟是同对方企业打交道,还是同对方的股东打交道;第二是否需要保留被收 购企业的法人身份。而投资和分立的本质是相同的,都是资本收缩,只是投资是分离出子公司,而分立, 则是分立出兄弟公司。注意事项:1、如果有地一方要分房,考虑留下开发的项目公司给对方,而不用销售的方式处理;2、 拿地分期开发,考虑拿地分开开票(变共同成本为直接成本),这种理念始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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