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教案

上传人:re****.1 文档编号:487754561 上传时间:2022-08-23 格式:DOC 页数:36 大小:87.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际商事仲裁教案_第1页
第1页 / 共36页
国际商事仲裁教案_第2页
第2页 / 共36页
国际商事仲裁教案_第3页
第3页 / 共36页
国际商事仲裁教案_第4页
第4页 / 共36页
国际商事仲裁教案_第5页
第5页 / 共3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国际商事仲裁教案》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际商事仲裁教案(3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国际商事仲裁争议自人类社会产生以来就始终存在。两个猿人争一只山果的证据无从考证。但是,当亚当和夏娃互相指责对方意志不坚定导致吃了禁果时,她们俩发生了争议。基督代表上帝进行了审判。此类神话、宗教或文学作品中所记载的争以及其解决,不分中外,俯拾即是。而活生生的人类社会更是一种纷争不断的杜会,人类的历史就是一部争议和解决争议的历史。这些争议波及到社会关系的方方面面,波及到不同的社会领域。在从野蛮到文明的进化过程中,浮现了多种各样的争议解决方式:集体审查、神判、宣誓采证、血亲复仇、战争、调解、诉讼、仲裁等。这当中有些方式产生了新的争议,有些随着社会的进步已经消灭,有些仍旧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2、 在商事领域产生的社会冲突即是商事争议。商人之间为了实现某种目的签订合同,但由于某种因素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合适履行,于是就产生了商事争议。与产生于其她领域的冲突相比,商事争议一般具有如下几种特点:一是内容波及商事权利义务;二是主体地位平等;三是争议可以通过和解形式解决。 商事争以的解决可以通过两种渠道: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自力救济即指争议主体依托自身的力量自行解决争议,从而维护自身的权益。公力救济是指争议主体依托社会或国家的力量解决争议,维护自己的权益。前者如自决、和解等;后者如诉讼。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两种渠道中的某些方式日渐式微,而某些方式又方兴未艾。在现代社会,商事争议重要通过四种方式得以

3、解决:协商、调解、仲裁、诉讼。这其中,以仲裁方式解决商事争议在世界范畴内获得普遍的承认和运用,商事仲裁制度也已日趋完善和完备。定义 无论哪种仲裁,一种共性就是,双方当事人将争议提交第三方审理,并作出裁决。国内外学者对于仲裁所下的定义虽存有差别,但大同小异,基本涉及了下述的各基本要素。归纳起来,可以觉得,仲裁是指在社会交往中,当事人各方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单独的仲裁合同,自愿将目前或将来的争汉提交给各方批准的仲裁庭进行审理,并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要素:(1)合意:仲裁必须是一种合意的程序,由这种合意衍生出仲裁庭的多种权限和管辖权。这种合意的初始体现形式是仲裁合同,即双方当事

4、人问表白其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一致的意思表达。(2)准司法程序:仲裁人不必凡有与法官同样的权力,但是其发挥职能履行职责应类似于法官。(3)争议:仲裁合同的当事人间必须存在争议。任何不一致均构成争议。 ()终局性:所有提交仲裁解决的问题均由仲裁人解决,而不必再提交其她第三方解决。(5)约束力和可执行性:裁决须是有约束力的,并在法律上可以执行。事实上,仲裁合同的存在和裁决的可执行性决定了仲裁制度的存在与否,而后者更是前者得以存在的基本。性质:有关商事仲裁的性质,众说纷纭。学者从不同角度,提出四种观点:(1)司法权论。司法权论觉得,国家对在其管辖范畴内进行的所有仲裁都具有监督和管理的权力。裁判权足一种国

5、家主权,只有国家才干行使这种权力,如果没有仲裁地国的授权,仲裁人就不能行使一般只能山法官才干行使的权力。正是由于法律容许当事人提交仲裁,仲裁人才具有像法官同样的裁判权,仲裁裁决才与法院判决具有相似的效力。(2)契约论。契约沦觉得,仲裁人不是从法律或司法当局获得仲裁权,而足从当事人那里获取此项权力。整个仲裁都是基于当事人的意志而创立的,仲裁具有完全自愿的特点。(3)混合论。混合论图兼采司法权论和契约论的长处,觉得:仲裁裁决介于判决和合同之间,仲裁人不履行公共职能,但裁决也明显不是合同,当事人通过合同发明并固定了裁管辖权;仲裁的有效性来源于仲裁合同,但在合用诉讼法时又具有司法权的性质。事实上,仲裁

6、合同等同于排除了司法权,国内法院的判决权为仲裁人的裁决权所替代。 (4)自治论。晚近某些学者觉得,仲裁是法律秩序的诸多机制之一,研究的重点应当放在仲裁之目的上,仲裁法应以当事人的愿望为目的,其功能是发展商人法;尽管还应保存最低度的公共政策为限制,完全的当事人意思自治是仲裁充足发展所必须的。上述有关仲裁性质的观点角度不尽相似。本书觉得,仲裁程序源于自治的契约,体现为自治的程序,但其本质上依赖于国家强制力,无论是仲裁人的指定、仲裁程序的进行、仲裁裁决的自动履行或强制执行,均以国家制定的法律作为最后根据和来源,并只是作为法律的体现。仲裁法律制度的发展、完善从一种侧面阐明仲裁契约性的局限性。仲裁来源阶

7、段的契约性已经被淹埋在司法性的涌流中,爿:为其所替代。但是,由于仲裁井非国家固有的解决争议的方式,而是一种后天创设出的争议解决方式,仲裁的司法性受到某些限制。仲裁的长处 1当事人意思充足自治。仲裁采用自愿原则,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的,当事人享有充足的意思自治,涉及自主决定与否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以及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事项、选定的仲裁机构、指定仲裁虽、商定仲裁程序等。意思自治也体现为程序的非形式性和灵活性。2管辖权的稳定性。国际商事诉讼上,叮能浮现“择地行诉”问题,当事人也许去选择对其最有利的法院来起诉,而商定仲裁虽不能完全解决这个问题,但相对而言,可以最大限度解决这个问题。3裁决的国际执行力

8、。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同样,同样只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国际商事争议通过仲裁解决,其裁决较之法院判决,更易于在国际上得到执行。4.独立。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其她组织或其她仲裁机构、不受任何第三方的干涉。5.一裁终局。即裁决一旦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不像诉讼程序实行两审甚至三审终审制,程序简化有助于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迅速得到解决。.专家断案。一般,仲裁人是具有各专业技能或知识的专家,由这些专家审理案件,可以保证仲裁成果的权威性。,保密。仲裁具有保密性,这是大多数国家的仲裁法的规定。仲裁程序涉及裁决的成果不对外公开,有助于当事人之间某些商业秘密不被泄露,并且对于当事人的商业信誉也是一种保护,也使双方

9、当事人在感悄上容易接受,有助于后来继续业务往来。仲裁的局限性 长处与缺陷往往是比邻而居。例如: (l)意思自治的滥用。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仲裁合同商定所进行的仲裁程序,但所商定的仲裁程序也许最后无法合适执行而牺牲仲裁本应具有的争议解决的属性。(2)仲裁合同不约束第三人而也许使得有关争议的解决力式和成果不一致,导致当事人处在尴尬境地。例如,国内买方与外贸公司的争议通过诉讼解决,而外贸公司与国外卖方的争议通过仲裁解决,外贸公司也许处在两头都要承当责任的窘境。(3)仲裁的准司法性相伴而来的是仲裁人的有限权力。仲裁虽没有法院固有的职权,因此,必然要依赖法院的支持,例如,许多国家不容许仲裁人自行采用保全措

10、施。()仲裁人的风险。仲裁人的学识及某些其她因素也许导致裁决浮现实体性的错误,而由于仲裁的一裁终局及个案所具有的临时性,特别是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法院不作实体审理的状况下,也许导致不可挽回的损失。而诉讼则由于多审级及法院对于审理同类案件的稳定性,判决浮现实体错误的风险相对较小,且可以进行纠正。仲裁与诉讼(一)相似点概述 从仲裁作为解决冲突的一种方式这个角度来讲,它与其她争议解决的方式并无实质上的区别,两者均是通过一定的程序,消除原有的争议。就目的性而言,仲裁与诉讼均是为理解决争议。因此,仲裁与诉讼有许多相似之处。但诉讼的范畴显然要比仲裁大得多。仲裁波及到的争议是当事人通过合意(以仲裁合同的形式)分

11、割出来的那一部分;如果没有仲裁合同,这一部分本来也应当通过诉讼解决。因此,仲裁波及到的当事人、所涉争议的性质、审理成果的强制执行力、争议解决所合用的实体法律等,在诉讼中同样会浮现。仲裁承当厂诉讼的部分职能,使得某些争议可以选择仲裁作为替代性的解决措施。事实上,很长一段时间,仲裁被觉得是DR的一种方式,而仲裁所替代的正是诉讼。但是,仲裁与诉讼在技术层面的区别正日益减少,而趋同性则更加明显。这不能不让人紧张,仲裁会不会有一天发展成前诉讼程序或者某一种诉讼程序的变形,而失却其原有的替代性或可选择性的特性。仲裁诉讼化在可见的将来必然会成为业界争议的一种热点。具体来讲,仆裁与诉讼的共同点表目前如下方面。

12、解决争议的主体 仲裁与诉讼同样,均是通过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审理案件,根据法律和事实对争议作出判断。仲裁是通过仲裁庭,诉讼则是通过法院。两者均具有独立公正性的特点,并日在某种限度上发挥同样的功能,具有同样的权力,承当同样的义务和责任。并且,审理机构同样具有专业化的特性,并且专业化的倾向日益明显。 程序事项的相似性 诉讼的许多程序,仲裁同样具有,如申请(起诉)和答辩、保全措施、开庭、质证、回避等。无论在临时仲裁还是机构仲裁中,仲裁程序的规定只有度的不同,而没有质的区别。法院的强制性程序,当事人必须遵守。仲裁中当事人可以通过自由商定大部分的程序,但一旦商定之后,则也须遵守,不得单方排除。所作决定的法

13、律效力 一般状况下,生效的仲裁裁决与诉讼判决具有相似的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必须自觉全面履行。这也是许多国家成文法的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裁决,胜诉方可依可合用的法律或公约,祈求法院通过执行程序强制执行。 所根据的实体法律规则 除和谐仲裁外,一般而言,法院所根据的实体法规范,仲裁庭在作出裁决时也须根据,并且,仲裁庭合用相似于法院的冲突规范,按照其指向的实体规范,对争议的是非作出裁决。 (二)不同点 概述 仲裁与诉讼有颇多相似点,但两者毕竟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程序,因此,存在许多区别。较之诉讼,仲裁更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且因此具有更多的灵活性、经济性、保密性。现代国际商事仲裁制

14、度的发展,又使得仲裁裁决更易于在国际上得到承认和执行。具体而言,其区别表目前如下诸方面。 性质 诉讼程序是国家行使司法权力的体现,是一国司法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人们求诸于国家法律解决争议的权利,是一种宪法性权利,如无当事人合同,不可剥夺。如前所述,就仲裁人权力和裁决执行而言.仲裁具有司法权的性质。但是,仲裁是一种准司法程序,与诉讼仍有明显的区别,如诉讼中法官的权力仲裁人不一定具有。但是,仲裁也是以法律作为解决争议的后盾。这种程序是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而启动,并以国家司法权为根据的。 审理的基本原则 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诉讼则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但是,凡原则必有例外。仲裁如经当事人和仲裁庭批准,

15、也可公开理,诉讼在法定的状况下,也不得公开审理。 管辖权根据 由于仲裁和诉讼的性质不同样,仲裁的受理需要以仲裁合同为根据,但诉讼管辖权的确立则无需当事人间达到提交诉讼管辖的合同。若当事人间存在有效仲裁合同,则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受案范畴 商事仲裁只受理商事案件,而诉讼受理案件的范畴则没有限制,是根据国际强制力行使审判权。任何类型的案件,均可提交诉讼解决。受案机构 仲裁案件由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受理,由仲裁庭审理。虽然仲裁人居中裁决与法官判案是类似的.但是,两者在职权、社会地位等方面仍然存在区别。某些状况下,仲裁人职权的行使需要通过法官来协助进行。程序上的自主意志 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由商定所合用的

16、法律程序,而法院程序则不能依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而变化。但是.某些强制性的合用于仲裁的法律规定,不能因当事人商定而变化。保密性 一般而言,仲裁以不公开进行为原则,以公开进行为例外。这样,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就不会因进行法律程序而泄露,因而体现出极强的保密性。而一般状况下,诉讼则是公开进行的,进入诉讼程序也就相称于进入公共领域。终局性 仲裁实行 裁终局的制度,能使当事人的纠纷得以迅速解决,不像诉讼那样实行二审(或多审)终审,则要通过多种审级。执行 诉讼判决书和仲裁裁决书的强制执行方式有异。诉讼判决的效力直接,而仲裁裁决则需要接受司法监督。此外,两者在境外执行上也存在相称的差别。法院的判决在境外执行一般需要判决地国与执行地国辖有司法协助公约,或者有共同确认的互惠原则;仲裁裁决在境外执行,如是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中执行,则会比较以便。仲裁与AD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