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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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页眉2016年房产稅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稅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范围;二、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范围;三、 建制镇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四、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工矿区。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批准。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由房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纠纷未解决的, 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

2、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 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稅人)。第四条房产稅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原值是指纳稅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记载的房产原值。对纳稅 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原值的房产,由房产所在 地税 务机尖参考同时期的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稅依据。第五条房产稅的稅率,依照房产 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依1 /4页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稅率为百分之十二。第六条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一、国家机尖、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

3、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 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五、个人自有自用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六、经有尖部门核定属危房、不准使用的房产;七、经财政部门和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第七条对少数民族地区、泊区和其他地区部分新建立的建制镇,由于经济不发 达,房屋简陋,县人民政府要求缓征的,可由县稅务局上报,经省稅务局批 准,可 暂缓征收房产稅。第八条除本细则第六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可向房产所在地 纳税 人稅务机尖申请,经县(市)税务局批准,酌情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稅的照顾。第九条

4、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的缴纳期限,由市、县稅务局规A 定。第十条纳税人应于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二个月内,将现有房产的座落、结构、幢 数或间数、面积、原值或租金等情况据实向房主所在地的税务机尖申报登记。申报 登记后,纳稅人变更地址,新建或购买的房产,产权转移,房屋添建,改 建增减原 值,免税房产出租或营业,应于变更、建成、购进、转移、添建、改建 竣工和出 租、营业之日起 二十天内,向所在地稅务机尖申报。2/4页眉第十一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除本细则第十条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稅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广东省稅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第十二条房产稅由房产所在地的稅务机尖征收。第十三条本细

5、则由广东省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细则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房产稅暂行条例全文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 位缴 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 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 称为纳稅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殊30%t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 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稅务机尖参考同

6、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依照房产租 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稅率为12%第五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尖、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3/4页眉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稅的其他房产。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稅人纳稅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稅。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规定。第八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 定 办理。第九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稅务机尖征收。第十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制 定,抄送财政部备案。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注:范文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只是收取少量整理收集费用,请预 览后才下载,期待你的好评与尖注)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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