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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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县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辆停放者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停车设施建设与发展,确保城镇交通疏堵保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省物价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省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价费管201715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县行政区域内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全县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各类停车设施经营者,对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停放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第四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行“统一政策

2、,分级管理”的原则。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相关政策,并指导和协调全县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县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设施的规划编制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停车设施的建设、管理等相关政策的制定,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和完善城镇交通网络建设,优化交通设施资源配置,推进公共交通发展,提高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县公安交警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规划和管理工作。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管工作。县价格、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交警和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有关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

3、理工作,强化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第五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按下列情形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定价管理。(一)下列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1.社会资本(除县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或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以外的)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2.写字楼、商业娱乐场所(包括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配套的停车设施;3.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专业停车设施;4.具备议价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5.其它除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之外的停车设施。 (二)下列停车设施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1.车站(火车站、汽车站)、码头、交通枢纽站、旅

4、游景区(点)、公立(办)医疗机构配套的停车设施,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以及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专业(公共)停车设施(含城市建设投资或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2.为交通肇事、违章等原因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停车设施;3.未具备业主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三)下列停车设施原则上不得收费,确需收费的,由停车设施所在单位提出,并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实行政府定价管理: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内设的停车设施;2.公立(办)的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活动场所、养老机构、农贸市场等公共区域的配套停车设施。(四)其它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

5、的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需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由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政府定价。第六条 停车设施类型、车辆停放车型和车辆停放计费方式:(一)停车设施类型、车辆停放车型1停车设施类型分为露天停车场、简易棚停车场、架空(地面)停车库、地下(室内)停车场、机械式升降停车场(含智能停车场)、占道临时停车泊位六种类型。2车辆车型:(1)机动车:分为小型汽车(12座以下或1吨以下),中型汽车(13座至24座或1至5吨),大型汽车(25座以上或5吨以上),摩托车(含电动摩托车)。(2)非机动车:分为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二)实行政府定价的车辆停放计费方式分为临时性停放和固定性停放。

6、临时性停放指对进入收费停车设施超过免费时间的车辆停放,临时性停放计费单位为次。车辆进入收费停车设施停放不超过30分钟(含30分钟)的,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超过免费时段后,临时性停放收费设置起始收费时段和起始收费最高标准,之后设递增收费时段和递增收费时段最高收费标准。车辆停放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连续停放24小时为一个计费周期。每次超出24小时后,重新按照计费周期计费时段进行递增收费。固定性停放指停放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即包月停放),固定性停放计费单位为月。第七条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的建设与经营成本、设施等级类型、地理位置、服务条件、车辆类别、市

7、场供求关系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实施。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及写字楼、商业娱乐场所(包括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配套的停车设施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并根据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等自主制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专业停车设施,应当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商确定。具备议价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或经业

8、主大会、业主共同决定,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第八条本县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停车服务差别收费,同一区域按照“地下停车场高于露天停车场,大型车高于小型车,城区道路停车泊位高峰时段高于非高峰时段”的原则制定停车服务差别化收费,抑制不合理停车需求,缓解城区交通拥堵,有效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与公共道路资源利用。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一)进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配套(内设)停车设施办理业务的社会车辆;(二)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医疗救护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含供水、供电、供气、通信作业车辆)和殡葬车;(三)残疾人专用车辆;(四)出租车辆在指

9、定候客场(点)候客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第十条新能源汽车车辆停放服务收费为了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促进生态省建设,新能源汽车停放在实行政府定价收费的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依法依规落实减免优惠政策。第十一条 因交通肇事、违章等受行政机关查封、扣押或者拖至指定停车设施停放的车辆,在法定处理期限内,行政机关和指定停车设施经营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其费用由委托机关(单位)承担。第十二条县人民政府将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专业(公共)停车设施等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实行有偿使用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各类收费停车设施在实施收费前,

10、应当取得相应的合法经营资格,具备相应的停车服务设施、管理工作人员和管理规章制度,安装或配备必要的安全监控、计时及消防设施设备。第十四条 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标价牌,标明停放服务收费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方式、计费办法、收费依据、免费时长、投诉举报电话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停车设施经营者、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并根据需要在报刊、网站等媒体上予以公开。对失信行为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逐步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监管机制。第十五条县停车设施相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停车服务行业管理,制定完善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作用,依法

11、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为自律规范,引导停车设施经营者合法诚信经营,加强内部管理,自觉规范服务行为,提升停车服务质量。第十六条县相关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管,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政府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一)不执行政府定价;(二)实施价格串通、价格垄断;(三)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四)存在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五)不执行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规定的;(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第十七条居民住宅小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具备协商议价条件:(一)按法定程序组织成立业主委员

12、会的;(二)经业主大会决定或业主共同决定同意的;(三)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第十八条商住混合楼的停车设施(包括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与居民住宅区共用的停车设施),在优先满足住宅区住户车辆的情况下,住宅区住户的车辆按居民住宅区的停车设施标准收费;非住户的车辆,车辆停放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附件2县各类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为加强我县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车辆停放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

13、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省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价费管2017158号)和县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在参考我省其他市县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各类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如下:一、收费标准实施范围根据县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收费标准实施范围为:车站(火车站、汽车站)、码头、交通枢纽站、旅游景区(点)、公立(办)医疗机构配套的停车设施,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以及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专业(公共)停车设施(含城市建设投资或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为交通肇事、违章等原因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停车设施;未具备业主与物业(停车)服务

14、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二、车辆停放计费时段和计费方式(一)道路停车泊位车辆进入收费停车设施超过免费时段后,每1小时为一个计费单位,累加计费;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收费时间为每天8:00(不含)至22:00(含),其中17:30至19:00为高峰时段,其他时间为非高峰时段,22:00(不含)至次日8:00(含)不计费。跨高峰时段、非高峰时段停车的,该跨时段计费单位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收费。道路停车泊位分为主干道路段和其他路段两类,其中主干路段指建设路、中心大道、文化路和文教路等四个路段;其他路段指主干路段以外的路段。(二)除道路停车泊位以外的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此类停车场

15、不分时段,计费方式分为临时性停放和固定性停放。临时性停放指对进入收费停车设施超过免费时间的车辆停放,临时性停放计费单位为次。车辆进入收费停车设施超过免费时段后,临时性停放收费设置起始收费时段和起始收费最高标准,之后设递增收费时段和递增收费时段最高收费标准。车辆停放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连续停放24小时为一个计费周期,。每次超出24小时后,重新按照计费周期计费时段进行递增收费。固定性停放指停放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即包月停放),固定性停放计费单位为月。三、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一)车站、码头、交通枢纽站、旅游景点等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一);(二)居民住宅小区的配套停车设施(未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及公立医疗机构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二);(三)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专业(公共)停车设施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三)。(四)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标准(详见附表四)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一)车辆在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停放不超过30分钟(含30分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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