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上传人:re****.1 文档编号:487693843 上传时间:2023-08-17 格式:DOC 页数:14 大小:7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中石油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1-2009)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规范了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的、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处室、直属单位、各二级单位以及承包商。第四条 相关术语和定义:(一)动火作业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二)固定动火指在生产厂区内的安全地带,经批准后设立的固定动火区域内进行的动火作业。(三)“四不动火”指动火作业许可证未经签发不动火;制定的安全措施没

2、有落实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内容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第二章分工与职责 第五条 安全环保处: 负责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监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工程部: 负责施工作业单位资质准入审查的管理。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一)根据本规定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单位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与考核,提出改进建议。(二)施工组织单位:1.负责动火作业的管理。2.负责组织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3.组织属地单位、作业单位共同开展风险识别,制定、落实风险削减措施。(三)属地单位:1.向作业单位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进行安全交底,并向作业单位

3、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 2.审查作业单位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核实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对现场动火进行监督检查与监护,发现违章作业有权取消动火作业许可证。第八条 动火作业单位:(一)参与作业过程风险识别,负责制定、落实施工风险削减措施,对动火作业过程安全负责。(二)负责编制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制定并报批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三)负责作业前安全培训,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施工,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有责任及时终止动火作业。第九条 动火作业申请人:(一)动火作业申请人也是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负责提出动火作业申请。(二)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

4、安全交底,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三)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并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十条 动火作业批准人:(一)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向作业方沟通工作区域危害和基本安全要求,核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二)批准人委托授权人书面授权后仍承担动火安全的最终责任。第十一条 动火监护人:(一)全面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状况,掌握急救方法,熟悉应急预案,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二)确认动火作业相关许可手续齐全,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动火,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的违章行为,有权批评教育或制止。(三)负责核实特种作业人员身份,纠正和制止作业过程中的违章行为。(四)在动火作业发生异常情况时,

5、应立即终止作业,及时进行报警、灭火、人员疏散、救援等初期处置。 (五)监护人应佩戴明显标志,动火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不得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特殊情况需要离开时,应要求动火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同时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第十二条 动火作业人:(一)对安全动火负直接责任,执行动火安全工作方案和动火许可证的要求,动火作业前,核实动火部位、动火时间,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方能动火。(二)在动火过程中,发现不能保证动火安全时有责任停止动火。(三)对于强行违章动火的指令有权拒绝,做到“四不动火”。(四)动火作业结束,负责清理现场,不得遗留火种。第三章动火作业范围及分级第十三条 动火作业包括:(一)电焊、气焊

6、、钎焊、塑料焊等焊接切割。(二)电热处理、电钻、砂轮、风镐及破碎、锤击、爆破、黑色金属撞击等产生火花的作业。(三)喷灯、火炉、电炉、熬沥青、炒沙子等明火作业。(四)可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用电。(五)进入易燃易爆场所的机动车辆、燃油机械等设备。第十四条 根据动火部位危险程度,动火作业分为三级。(一)一级动火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工业下水井、污水池等部位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必须进行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处理。一级动火必须经各二级单位有关部门、属地及动火作业单位共同进行风险评价,制定可靠的动火安全工作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并有效落实后方可动火。(二)二级动火在以下地点动

7、火为二级动火:1.处于生产状态的工艺生产装置区(爆炸危险场所以内区域);2.各类油罐区、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罐区防火堤内(无防火堤的距罐壁15米以内的区域);3.有毒介质区;4.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助燃气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与机房及距泵房、机房15米以内的区域;5.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及有毒介质的装卸码头和栈桥等装卸区;6.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等地点,包括距上述地点及工业下水井、污水池15米以内的区域;7.危险化学品库;8.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后装置内的第一次动火。(三)三级动火在下列地点动火为三级动火:1.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后经各二级单位组织检查确认,并安全实施

8、了第一次动火作业后的装置内动火;2.运到安全地点并经吹扫处理合格的容器、管线动火;3.在生产厂区内,不属于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的其它临时动火;4.档案室、图书馆、资料室、网络机房等场所。第十五条 固定动火固定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为6个月,固定动火区域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边界外50米范围内不准有易燃易爆物品。(二)制定固定动火区域管理制度,指定防火负责人。(三)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四)设有醒目的“固定动火区”标志,并标明动火区域界限。(五)建立应急联络方式和应急措施。(六)固定动火区域主管部门和属地单位定期对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第四章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第十六条 动火作业应执行作业许可相关管

9、理规定的要求,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见附件A)。第十七条 动火作业由作业申请人向施工组织单位提出申请,施工组织单位负责组织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第十八条 动火作业涉及其他单位时,由施工组织单位与相关单位联系,共同采取安全措施并在动火作业许可证相关方栏内签署意见。第十九条 施工组织单位组织工艺、设备、安全等管理部门人员及动火作业单位相关人员,对动火作业进行风险识别,制定工艺及作业风险削减措施并落实,具体执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工艺风险削减措施中的排空、吹扫、置换、检测,拆加盲板、设置隔离屏障,消防器材的准备,含油污水井、地漏的封堵等措施,应由施工组织单位、属地单位、作业单位等共同提

10、出并落实。第二十一条 所有作业人、监护人及相关人员共同对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现场核查,确认合格后,在相应栏目内签字,批准人最后签署动火作业许可证。第二十二条 一级、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各二级单位主管领导审批,三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由施工组织单位负责人审批。动火作业时批准人需到现场确认签字。第五章 动火作业许可证延期、关闭、取消及终止第二十三条 一、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不超过8小时,三级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不超过72小时。一、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延期的要求按作业许可管理规定执行,三级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得延期。第二十四条 作业完成后,申请人与批准人在现场验收合格,双方签字后方可关闭作业许可证。第

11、二十五条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任何人可以提出立即终止作业的要求。提出人填写作业许可证取消的原因,监护人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告知批准人许可证终止的原因,及时通知相关方。需要继续作业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一)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二)作业内容发生改变。(三)动火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不符。(四)发现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情况。(五)现场作业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六)事故状态下。第六章动火作业基本要求第二十六条 动火作业许可证是现场动火的依据,只限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范围内使用,不得涂改、代签。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只允许一处动火。一处动火是指在设备容器内、正在运行的甲类装置内、罐区防火堤内不

12、超过7.5米范围,其余地方原则上不超过15米范围的动火。 第二十七条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和属地单位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作业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削减措施,必要时编制安全工作方案。 第二十八条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作业区域内,凡能拆移的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动火。第二十九条严禁在装置停车倒空置换期间及投料开车过程中进行动火作业。第三十条节假日(包括双休日)期间,正在运行的装置、罐区及公用工程原则上不允许动火作业,如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须严格制定并落实相应削减措施,并将动火作业升级管理。第三十一条机动车辆进入厂区及生产区,执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七章动火作

13、业管理要求第三十二条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动火现场应放置灭火器,并对现场的移动及固定式消防设施全面检查,必要时动火现场应配备消防车及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第三十三条在存有可燃或有毒有害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上动火,须首先进行退料及切断各种物料的来源,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将与之相连的各部位加好盲板并挂牌(无法加盲板的部位应采取其它可靠隔断措施或拆除),防止物料的窜入或火源窜到其它部位。盲板应符合压力等级要求,严禁用铁皮及石棉板代替。第三十四条储存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应与动火点隔绝(加盲板),动火前应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V/V)。第三十

14、五条距动火点30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或低闪点油品泄漏;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距动火点15米内所有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口、排气管、管道、地沟等应封严盖实。第三十六条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槽车等设备和管线经清洗、置换和通风后,应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浓度,达到许可作业浓度才能进行动火作业。第三十七条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检测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

15、于0.5%(V/V);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V/V)。第三十八条气体检测的位置应具有代表性,检测点应由属地车间提出,并带领检测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测。第三十九条用于检测气体的检测仪应在校验有效期内,并确定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第四十条检测合格超过30分钟后动火,需重新检测。动火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及以上,继续动火前,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第四十一条一级动火每2小时检测1次,二级和三级动火每4小时检测1次。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作业中,当动火作业人、监护人或批准人认为有必要检测时,应随时进行检测。第四十二条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必须直立放置,并有防倾倒措施,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隔不小于5米,二者与明火距离均不得小于10米。氧气瓶和乙炔瓶应远离热源及电气设备,不准在烈日下曝晒。第四十三条使用电焊时,电焊工具应完好,电焊机外壳须接地。第四十四条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中,由管道内泄漏出的可燃气体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无特殊危险,不宜将其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教学/培训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