炽灼残渣检查法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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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件名称炽灼残渣检查法操作规程文件编码版 本 号制 订 人审 核 人批 准 人制订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颁发部门GMP办公室实施日期分发部门质量部变更记录变更原因及目的:1.中国药典版本的更新;2.生产能力的扩容;3.为了更好的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目的:制订炽灼残渣检查法操作规程,明确其检查法的操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中国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范2010年版。范围:炽灼残渣检查法的操作。责任:质检室主任、化验员。内容:1简述本法(中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附录 N)中的“炽灼残渣”系指将药品(多为有机化合物)经加热灼烧至完全灰化,再加硫酸0.51.0ml并炽灼(700800)

2、至恒重后遗留的金属氧化物或其硫酸盐。2仪器与用具2.1高温炉。2.2坩埚 瓷坩埚、铂坩埚、石英坩埚。2.3坩埚钳 普通坩埚钳、尖端包有铂层的铂坩埚钳。2.4通风柜。2.5分析天平 感量0.1mg。3试药与试液硫酸 分析纯 4操作方法4.1空坩埚恒重 取洁净坩埚置高温炉内,将坩埚盖斜盖于坩埚上,经加热至700800炽灼约3060min,停止加热,待高温炉温度冷却至约300,取出坩埚,置适宜的干燥器内,盖好坩埚盖,放冷至室温(一般约需60分钟),精密称定坩埚重量(精确至0.1mg)。再以同样条件重复操作,直至恒重,备用。4.2称取供试品 取供试品1.02.0g或各品种项下规定的重量,置已炽灼至恒重

3、的坩埚内,精密称定。4.3炭化 将盛有供试品的坩埚置电炉上缓缓灼烧(应避免供试品受热骤然膨胀或燃烧而逸出),炽灼至供试品全部炭化呈黑色,并不再冒烟,放冷至室温(以上操作应在通风柜内进行)。4.4灰化 除另有规定外,滴加硫酸0.51.0ml,使炭化物全部湿润,继续在电炉上加热至硫酸蒸气除尽,白烟完全消失(以上操作应在通风柜内进行)。将坩埚置高温炉内,坩埚盖斜盖于坩埚上,在700800炽灼约60分钟,使供试品完全灰化。4.5恒重 按操作方法4.1自“停止加热,待高温炉”起,依法操作,直至恒重。5注意事项5.1炭化与灰化的前一段操作应在通风柜内进行。供试品放入高温炉前,务必完全炭化并除尽硫酸蒸气。必

4、要时,高温炉应加装排气管道。5.2供试品的取用量,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为1.02.0g(炽灼残渣限度为0.10.2%)。如有限度较高的品种,可调整供试品的取用量,使炽灼残渣的量为12mg。5.3坩埚应编码标记,盖子与坩埚应编码一致。从高温炉取出时的温度、先后次序、在干燥器内的放冷时间以及称量顺序,均应前后一致;同一干燥器内同时放置的坩埚最好不超过4个,否则不易达到恒重。5.4坩埚放冷后干燥器内易形成负压,应小心开启干燥器,以免吹散坩埚内的轻质残渣。5.5炽灼残渣如需留作重金属检查,炽灼温度必须控制在500600。5.6如供试品中含有碱金属或氟元素时可腐蚀瓷坩埚,应使用铂坩埚。在高温条件下夹取铂坩埚时,宜用钳头包有铂层的坩埚钳。6记录与计算6.1记录 记录供试品的取用量、炽灼的温度、时间,坩埚及残渣的恒重数据,计算与结果等。6.2计算7结果与判定计算结果,按有效数字修约管理规程修约,使与标准中规定限度的有效数位一致。其数值小于或等于限度时,判为符合规定(当限度规定为0.1%,而实验结果符合规定时,报告数据应为“小于0.1%”或“为0.1%”);其数值大于限度值时,判为不符合规定。8附注炽灼至恒重,除另有规定外,系指在规定温度下连续两次炽灼后的重量差异在0.3mg以下。第二次炽灼时间不少于3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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