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管理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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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时代都汇社区业主委员会管理规约( 月 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时代都汇社区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公共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营造安全、舒服、文明、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她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物业实际,制定业主管理规约(如下简称本规约)。对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背管理规约应当承当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商定。第二条 本规约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约,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策、决定。配合物业服务机构的物业服务活动,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的

2、有关规章制度。同步,业主应保证其共居人、使用人及有关人员遵守本规约和有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 第三条本规约由业主大会筹办组拟定;在初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表决通过,并自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由业主委员会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监督业主对本规约的遵守。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公司或其她管理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波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商定,应与本管理规约一致。第二章物业基本状况 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状况 物业名称:金隅大成时代都汇 坐落位置:重庆市市南岸区-广

3、福大道 物业类型:住宅、商业 建筑面积: 多平方米 总 户 数: 户 物业及配套设施的产权清单: 物业管理区域: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第六条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她法律法规之规定和物业权属登记(或物业买卖合同)证明,业主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如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一)由单幢建筑物的有关业主或全体业主共用的部分(位),涉及该幢建筑物的房屋主体承重构造部位(基本、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公共门厅、公共走廊通道、公共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等; (二)由单栋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涉及该幢建筑物内

4、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排污泵、电梯、天线、冷暖设施、供电线路、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燃气管道、邮政信箱、通讯设施、有线电视线路、对讲系统等;(三)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涉及共有道路、围墙、游泳池、车位、运动场、其她休闲场合等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架空层、物业管理用房、绿地等; (四)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涉及照明设施、垃圾箱(房)、消防系统、安防系统、配电系统、锅炉、化粪池、供水系统、公益性文体设施等。 (五)其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 第七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权属登记(或物业买卖合同)证明,业主对本

5、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如下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一)自用部位,是指门户以内业主使用的房间、阳台、天井、庭院以及室内墙面等部位; (二)自用设施设备,是指门户以内业主自用的门窗、卫生洁具和通向总管的供水、排水、燃气管道,电线以及水、电、气户表等设备。第三章 业主应履行的义务 第八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业主应参与业主大会,协助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公司或其她管理人以及有关单位在物业管理方面的工作。 (二)遵守本规约的各项管理规定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三)配合物业服务公司或其她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

6、同和管理规约实行的物业管理服务活动;遵守物业服务公司或其她管理人依有关规定和规约签订的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规章制度;(四)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及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商定,准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有关费用; (六)承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及更新改造责任;执行业主大会制定的专项维修资金续筹方案;按照规定交存或者续交专项维修资金; (七)承当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 (八)如果业主所有的房屋长期无人居住或使用,业主应在物业服务公司或其她管理人登记,阐明服务费等费用的支付方式;留下有效通讯地址,以便物业服务公司或其她管理人送达有关告知、函件等;同步

7、应关好门、窗、水、电、燃气总阀门等,以保证安全;(九)业主应商定与使用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规定使用人遵守本规约的商定,并对其违约行为承当连带责任; (十)业主转让或出租所拥有的独立房屋时,应提前日书面告知物业服务公司或其她管理人和业主委员会;(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当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第十条 业主应当向物业服务公司或其她管理人以及业主委员会提供具体有效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在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告知物业服务公司或其她管理人和业主委员会;若因业主因素导致的联系中断,由此导致的损失由业主承当。 业主委员会

8、及成员不得泄漏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住址、通讯等个人信息;同步业主委员会应与物业服务公司或其她管理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就本款进行商定。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 第十一条 业主使用物业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她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阻碍其她业主正常使用物业。第十二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她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保等方面妥善解决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三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以及本管理规约的规定变化房屋使用用途,不得将住宅变化为经营性用

9、房,不得将没有防水的房间改为卫生间或厨房。因特殊状况需要变化物业设计用途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外,业主应在征得有利害关系的相邻业主及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书面批准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将有关部门审批的资料送物业服务公司或其她管理人后方可施工或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业主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房屋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则: (一)物业使用人或装饰装修公司对业主专有部分进行装饰装修,必须受业主书面批准或委托,由业主作为装饰装修最后负责人承当相应的责任。(二)装饰装修工程动工前,业主、物业使用人和装饰装修公司应当与物业服务公司或其她管理人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合同,并按照物业服务公司或其她管理人的管理合同

10、办理有关手续,交纳装饰装修保证金,装修完毕,按照装饰装修合同的商定退还装修保证金。(三)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合同的商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严禁行为,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和相邻业主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积极配合物业服务公司或其她管理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商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四)按规定期间清运装修垃圾和搬运装饰装修材料,并在指定地点放置,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合。(五)施工时遵守物业服务公司或其她管理人对施工人员、施工时间和装修设备使用等方面的规定。施工人员应按规定办理临时出入证,规定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8:0012:0下午

11、13:19:00,施工期间应采用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平常生活或工作导致的影响。 (六)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立即停止侵害,及时恢复原状并承当相应的补偿责任。(七)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有关规定或物业服务公司或其她管理人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规定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解决。(八)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有关管线、设备。 第十五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

12、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公司或其她管理人制定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车辆停放服务费原则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商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地占用费原则由业主大会制定。第十七条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专有部分时,须将本规约作为物业专有部分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并遵守如下规定: (一)业主将房屋出租时,应当告知并规定承租人遵守物业管理制度和本管理规约。业主转让物业时,本管理规约对物业继受人具有同等约束力。(二)业主出租或者转让物业后,当事人应当于物业专有部分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 日内,将物业出租或者转让状况和物业使用人或者继受人的通讯方式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公司或其她

13、管理人。 (三)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应当与物业服务公司或其她管理人结清物业服务等有关费用,代收代缴的水、电、暖等费用,专项维修资金等。 (四)房屋出租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她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均应承当相应的责任。(五)房屋出租必须符合我市政府有关房屋出租的有关规定。 (六)对违背本规约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委员会可书面责成业主、使用人立即终结租赁行为。 (七)业主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步,应就物业管理服务有关费用的缴纳义务进行书面商定,商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有关费用的,从其商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十八条 业主、物业使用

14、人在使用物业中,除应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外,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严禁下列行为:(一)擅自变化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构造、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三)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物业服务用房、自行车房(棚)以及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库)等共有部分。(四)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变化、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有设施设备; (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不按规定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污水或者抛掷杂物; (七)违背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具有放射性物质或超负重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敞放、敞养家禽、宠物,影响公共环境、破坏绿地等; (八)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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