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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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二)接收可能影响公正实施公务的礼品馈赠和宴请;(三)在公务活动中接收礼金和多种有价证券;(四)接收下属单位和其它企业、机关或个人赠予的信用卡及其它支付凭证;(五)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它利益;(六)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第二条党员领导干部要严防商品交换标准侵入党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的政务活动。严禁私自从事营利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个人经商、办企业;(二)违反要求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兼职取酬,和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2、(三)违反要求买卖股票;(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或投资入股。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要求。严禁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用公款报销或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责的费用;(二)借有公款逾期不还;(三)公费出国(境)旅游或变相出国(境)旅游;(四)用公款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多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五)以个人名义存放公款。第四条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根据干部选择任用工作的制度办事。严禁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职位;(二)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三)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

3、部,或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域、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第五条党员领导干部对包括和配偶、儿女、其它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应该奉公遵法。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一)要求或指使提拔配偶、儿女、其它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儿女及其它学习、培训的费用;(三)为配偶、儿女及其它亲友出国(境)旅游、探亲、留学向国(境)外个人或组织索取资助;(四)妨碍包括配偶、儿女、其它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五)为配偶、儿女及其它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儿女及其它配偶,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域及管辖的业务范围个人经商办企业和在外商独资企业任职。第六条党员领导干部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省。严禁讲排场、比阔气、浪费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一)在我国公务活动中接收超出要求标准的接待;(二)违反要求用公款装修、购置住房;(三)私自用公款包租或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四)违反要求配置、使用小汽车;(五)私自用公款配置、使用通信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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