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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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燃气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燃气安全作业管理制度第一章第一条定。总则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 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第三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 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部负责 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部负责全 国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劳动(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按照同级 人民政府规定的职

2、责分工。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必须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第六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企业负责人主 管燃气安全工作,并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 应当设立群众性安全组织和安全员,形成三级安全管理网络。单位用户应当确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第七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 及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第二章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第八条 城市燃气厂(站)、输配设施等的

3、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 全等要求。在选址审查时,应当征求城建、劳动、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第九条担。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第十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的 标准、规范、规定进行。审查燃气工程设计时,应当有城建、公安消防、劳动部门 参加,并对燃气安全设施严格把关。第十一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施工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可靠。竣工验收 时,应当组织城建、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及燃气安全方面的专家参加。凡验 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第十二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通气作业,必须有严格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燃气 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公

4、安消防部门的监督配合下进行。第三章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和输配第十三条 城市燃气生产单位向城市供气的压力和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 标准,无臭燃气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加臭处理。在使用发生炉、水煤气炉、油制气炉 生产燃气及电捕焦油器时,其含氧量必须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规定。第十四条 对于制气和净化使用的原料,应当按批进行质量分析,原料品种 作必要变更时,应当进行分析试验。凡达不到规定指标的原料,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五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所采用的各类锅炉、压力容器和气瓶 设备,必须符合劳动部门颁布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按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和建立档 案,并定期检验,其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可靠,并定期校

5、验。凡有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的城市,必须设置液化石油气瓶定期检验站。气瓶定 期检验站和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验收运行。气瓶定期检验 工作不落实的充装单位,不得从事气瓶充装业务。气瓶定期检验站须经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气瓶检验工 作。第十六条 城市燃气管道和容器在投入运行前,必须进行气密试验和置换。 在置换过程中,应当定期巡回检查,加强监护和检漏,确保安全无泄漏。对于各类 防爆设施和各种安全装置,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并配备足够的备用设备、备品备件 以及抢修人员和工具,保证其灵敏可靠。第十七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系统的动火作业应

6、当建立分级审批制 度,由动火作业单位填写动火作业审批报告和动火作业方案,并按级向安全管理部 门申报,取得动火证后方可实施。在动火作业时,必须在作业点周围采取保证安全的隔离措施和防范措施。第十八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单位应当按照设备的负荷能力组织生 产、储存和输配。特殊情况确需强化生产时,必须进行科学分析和技术验证,并经企业总工程师 或技术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方能调整设备的工艺参数和生产能力。第十九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管理部门必须制定停气、 降压作业的管理制度、包括停气、降压的审批权限、申报程序以及恢复的措施等, 并指定技术部门负责。涉及用户的停气、降压工程,不宜在夜间恢复

7、供气。除紧急事故外,停气恢复 供气应当事先通知用户。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上修筑建筑物、构筑 物和堆放物品。确需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时,必须符合 城市燃气设计规范及消防技术规范中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 凡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进行施工,有可能影响管道及设 施安全运营的,施工单位须事先通知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经双 方商定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 当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监护。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明火、保护 施工现场中的燃气管道及设施。第二十二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

8、配经营单位应当对燃气管道及设施定 期进行检查,发现管道和设施有破损、漏气等情况时,必须及时修理或更换。第四章城市燃气的使用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燃气必须向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提出申请, 经许可后方可使用。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气、使用合同协议。第二十四条 使用城市燃气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增加安装供气及使用设施时, 必须经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批准。第二十五条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制定用户安全使用规定,对居民用户进 行安全教育,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并提供咨询等服务;居民用户应当严格遵 守安全使用规定。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对单位用户要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并负责其操作和维修人 员的

9、技术培训。第二十六条 使用燃气管道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 气设施和用具,严禁在卧室安装燃气管道设施和使用燃气,并不得擅自抽取或采用 其他不正当手段使用燃气。第二十七条 用户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热和摔、砸、倒卧液化石油气钢瓶,不 得自行倒罐、排残和拆修瓶阀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第五章城市燃气用具的生产和销售第二十八条 城市燃气用具生产单位生产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的产品时,必须 取得归口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受颁证机关的安全监督。第二十九条 民用燃具的销售,必须经销售地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 定的检测中心(站)进行检测,经检测符合销售地燃气使用要求,并在

10、销售地城市人 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城市燃气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下方可销售。第三十条 凡经批准销售的燃气用具,其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地设立维修站 点,也可以委托当地城市燃气经营单位代销代修,并负责提供修理所需要的燃气用 具零部件。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对专业维修人员进行考核。第三十一条 燃气用具产品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说明书,重点部位 要有明显的警告标志。第六章城市燃气事故的抢修和处理第三十二条 城市燃气事故是指由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造成人员 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事故。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后,必须立即切断气源,采取通 风等防火措施,并向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

11、单位报告。城市燃气生产、 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对于重大事故,应当立即 报告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和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并立即切断气 源,迅速隔离和警戒事故现场,在不影响救护的情况下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 序,控制事故发展。第三十四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必须设置专职抢修队 伍,配齐抢修人员、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并预先制定各类突发事 故的抢修方案,事故发生后,必须迅速组织抢修。第三十五条 对于城市燃气事故的处理,应当根据其性质,分别依照劳动、 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的城市燃气事故,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

12、领导下尽快 做好善后工作,由城建、公安、劳动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向上报告。第七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六条 对于维护城市燃气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 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予以表彰和奖 励。第三十七条 对于破坏、盗窃、哄抢燃气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 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 营单位有权加以制止,并限期拆除违章设施和要求违章者赔偿经济损失。第三十九条

13、 对于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有权加以制止,责令恢复原状,对于屡 教不改或者危及燃气使用安全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可以报经 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采取暂停供气的措施,以确保安全。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 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劳 动、公安部门根据

14、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燃气泄漏事故处理标准作业规程 2015-10-22 14:28 | #2 楼1.0 目的当发生燃气泄漏事故时,最大限度的控制事态的发展,明确责任及分工,尽量 减少负面影响,能迅速、果断、有效地进行处理,达到保护业户及员工的人身安全 不受损害或尽量将损害降到最低限度。2.0 范围适用于软件园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燃气泄漏事故处理应急方案。3.0 职责3.1 工程部全面负责各部门协调工作,组织事故现场的抢修及采取相应补救措 施。3.2 保安部负责安全保卫及消防工作。3.3 客户服务部负责对业主进行安抚、解释以及事后的损失统计工

15、作。3.4 绿化保洁部负责现场的清理及环境恢复工作。4.0 程序4.1 工程部4.1.1 当接到燃气泄漏报警,工程部经理必须亲自到泄漏现场进行查看,现场 查明后,工程部经理即将燃气泄漏情况通知客户服务部、保安部、绿化保洁部及燃 气公司,通知内容包括:燃气泄漏地点、时间、影响范围、现场是否有被困人员 等。4.1.2 工程部经理用对讲机向项目经理汇报现场情况,汇报内容应包括:燃气 泄漏地点、时间、现场是否有被困人员及采取的措施等。4.1.3 负责安排专业人员疏散户内业主,关闭户内燃气总截门及其电源开关, 并打开户内所有门窗保证室内空气充分流通,同时在燃气泄漏现场及周边地区放置 “禁止烟火”及“工作进行中”标识牌。4.1.4 如需进入业主家中进行维修,必须由客户服务部征求业主同意方可进 入。4.1.5 工程部经理负责填写紧急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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