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职学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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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职学籍管理制度_中职学籍管理制度规定中职学籍管理制度_中职学籍管理制度规定中职学籍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职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 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五年制职业教 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第三条 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 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 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第

2、四条 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一)基本信息;(二)思想品德评价材料;(三)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四)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五)毕业生信息登记表。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第五条 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留级、 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 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第六条 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 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到学校办

3、理 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七条 学生入学后,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 育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 4 月底(限非应 届初中毕业生);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 11 月底。第九条 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我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 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第三章 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第十条 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 者,基本学制以 3 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历者,基本学制以 1 年为 主。第四章 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第十一条 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

4、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 退学。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转专业或休学。第十二条 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 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 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对跨省转学的学生,由转入、转出学校分别报 所在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有下列情况不得转学:(一)在我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二)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三)休学期间不予转学。(四)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但学习时间不得少于 1 年半。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一)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

5、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 发展。(二)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 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以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三)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四)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特殊 情况应当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五)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 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第十四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系部审核,学校同意 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一)学生因病必须休学,应当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

6、证明书。(二)经指定医院确诊,须停课治疗、修养时间占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教学 时间者。(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第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凭 入伍通知书,办理休学,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伍后一年,凭退伍通知书办理复学。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单位(因病经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申 请休学的学生一经批准,须于规定时间之内(因病住院治疗者出院后两周内)离校。 学生休学期间不得擅自来校上课,不能取得学习成绩。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 待遇。休学期满的学生复学按下列办法办理。(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一周持复学申请和休学证明及

7、相关证明向 所在系申请复学,系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同意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批。(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出示上述申请和证明外,还必须出示 由学院指定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传染病患者须提交休学 期满前连续三个月恢复正常的化验单),经所在系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 复审。申请复学的学生须持教务处发出的复学通知方可复学。学生在未接到复学通 知以前,不得先行上课。(三)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第十六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 退学手续。学生退学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一)根据所在专业

8、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累积达 20 学分以上且不提出延长修业年限者;(二)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和休学期满逾期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 经复查不合格者;(三)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未完成 学业者;(四)经学院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五)未经请假离校或请假期满不按时返校,连续 2 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 学活动者;(六)超过学院规定期限不办理注册手续又无正当事由者;(七)隐瞒既往病史而录取在限考专业、不能坚持学习者;(八)本人申请退学者。按规定退学的学生,由本人或辅导员(班主任)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经 系部签署意见后,报

9、院长办公会通过。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学院出具退学处理决 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 告之日起,经过 15 天,即视为送交。学生对学院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退学处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院按相应的申诉处理规定进 行处理。学院正式批复退学的学生由学生工作处报省教育厅备案。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一)退学学生须在接到学院决定其退学的正式文件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 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二)退学学生办理完离校手续后由学生工作处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 年以上且不欠交学费者,发

10、给肄业证书。无故超过两周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学院将 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三)退学学生的学费等费用的退返,按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四)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第十七条 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 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对信息 变更,应当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学校修改后及时报 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八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教育主 管部门逐级上报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章 毕 业第十九条 学校对毕业班学生进行全面鉴定和审核。鉴定和审核内容包括 德、智、体、美等方面,对毕业生在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学业成绩以及学习、参 加公益活动的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作出评定。 正式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学完 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 书。第二十条 毕业证书,每年发放一次。毕业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特殊情 况,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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