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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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制度一、市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制度为切实加强全市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依法履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职责,根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处是实施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执行机构,应当严格依法开展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认真执行流程规范,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不断提升监管质量和工作效率,确保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长效开展。全市行业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单位是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对象,应当严格依法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内部生产经营自律制度,设立与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相对应的工作机构和人员,主动接受和积极配合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内部

2、专卖管理监督坚持依法依规监管原则,按照管辖权限划清监管对象和范围,认真梳理监管依据,逐项明确监管内容,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严禁越级越权实施监管。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坚持责任效率原则,明确岗位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强化责任考核评估,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充分利用信息软件,不断提升信息化应用水平,保证监管效力,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健全相关领导机构和议事决策协调机制,设立畅通的层级和同级之间、主体与对象之间信息交流沟通渠道,形成合力,促进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有效实施。加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队伍建设,加强教育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强化激励约束,注重纪律作风,有效提高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队伍的依法行政能力和文明执

3、法水平。加强案件查办工作,依法查处监管对象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承办案件,坚决杜绝在案件查办上的不作为和乱作为。加强对各县(区)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监督指导,适时开展工作调研和考核评估,强化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各项制度的严肃性和执行力。行业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主动接受监督检查,按照有关制度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认真落实监管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有关决定,保持与监管主体和部门的有效沟通,保证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有效开展。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岗位工作人员应当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努力提高自身素

4、质,认真落实工作制度,严格执行流程规范,自觉规范工作行为,不断增强工作能力,保持与其他岗位、上级领导及相关部门的有效沟通和团结协作,共同促进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本制度由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二、市烟草专卖局对同级商业企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制度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同级商业企业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依法履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职责,根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对同级商业企业实施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应当严格依法执行,不得越级越权实施监管,不得干预企业自主经营;同级商业企业应当严格自律,切实规范经营行为,主动接受和配合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第三条 商业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内部专

5、卖管理监督相关工作制度,向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及时通报有关经营情况,按时报送有关备案备查资料。第四条 对同级商业企业监管内容:1、省局(公司)下达的卷烟购销计划及计划增减或变更情况及相关文件;2、全市零售客户订单预测汇总和订单确定执行情况;3、卷烟购进协议、合同签定情况和变更、执行情况;4、卷烟价格明细表;5、月销售计划及供货方式、线路、区域、对象及投放数量、限量标准;6、到货、入库、扫码情况;7、分拣配送及出库打码情况;8、销售货款回笼情况;9、特殊用烟审批执行情况;10 、市公司有关经营自律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第五条 同级商业企业应当向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授权开放有关经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支

6、持和方便监管部门实施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第六条 本制度由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三、市烟草专卖局对同级生产企业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制度第一条 对丝束生产计划及使用的监管制度1、烟滤嘴厂要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或台帐,并报送市局派驻烟滤嘴厂内管办备案备查:(1)丝束生产计划及使用管理制度和自律制度。(2)月度、季度、年度卷丝束生产计划执行情况和使用情况。2、市局派驻烟滤嘴厂内管办负责监督烟滤嘴厂严格按照丝束生产计划生产丝束,并对卷烟打码情况进行监督。市局派驻烟滤嘴厂内管办负责对烟滤嘴厂卷烟辅料生产情况及码段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留存工作底稿,存档备查。第二条 对丝束调入、调出、使用的

7、监管制度1、烟滤嘴厂要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或台帐,并报送市局派驻烟滤嘴厂内管办备案备查:(1)卷烟原辅材料管理制度和自律制度。(2)不得非正常渠道或超合同数量、范围调入、调出原辅材料。调入的原辅材料须执行到货确认,调入、调出的原辅材料要与准运证所开具的品名、规格、数量等相符。并按月度、季度、年度对原辅材料调入、调出合同、准运证及实际到货确认情况汇总造表。2、市局派驻烟滤嘴厂内管办负责对烟滤嘴厂原辅材料调入、调出合同、准运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工作底稿存档备查。第三条 卷烟销售监管制度1、烟滤嘴厂要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或台帐,并以电子版和书面形式报送市局派驻烟滤嘴厂内管办备案备查:(1)

8、卷烟销售管理制度和自律制度。(2)按规定的范围、价格、渠道等进行卷烟经营活动情况。(3)按调入单位、品牌、规格、类别、数量对卷烟销售协议、合同制表汇总。(4)按月度、季度、年度对卷烟购销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制表汇总。(5)按月度、季度、年度对扫码情况进行制表汇总。(6)因异常原因发生退货时,留存工商双方的有效文件的复印件。2、市局派驻烟滤嘴厂内管办要不定期对烟滤嘴厂出库卷烟实物扫码工作进行抽查,并将工作底稿存档备查。第四条 烟草专用机械的购置、使用和管理监管制度 1、烟滤嘴厂要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或台帐,并以电子版和书面形式报送市局派驻烟滤嘴厂内管办备案备查:(1)建立健全烟草专用机械管理制度和自

9、律制度。(2)对现有的烟草专用机械按烟机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购置时间、使用情况(使用或闲置情况)等进行造册登记,汇总留存购置审批手续的复印件。2、市局派驻烟滤嘴厂内管办负责对烟滤嘴厂烟机及其主要零配件出、入库管理、调出情况进行监管,并留存工作底稿备查。第五条 对销毁报废烟草专卖品的监管制度1、烟滤嘴厂要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或台帐,并以电子版和书面形式报送市局派驻烟滤嘴厂内管办备案备查:(1)建立健全销毁报废烟草专卖品的管理制度和自律制度。(2)留存销毁、报废烟机整机和特定烟机部件(卷接包机械中的烟机机身、后身和牌子箱等部件)的有关资料、批准文件的复印件。(3)留存销毁处理卷烟原辅材料的鉴

10、定报告及销毁报告以及相关文字和音像资料。2、市局派驻烟滤嘴厂内管办要对销毁、报废烟草专卖品进行全程的监督,应留存文字和音像资料并报市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处备案备查。第六条 本制度由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四、市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案件查处制度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市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行业内卷烟辅料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根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依法对行业内部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不受非法干预;查办行业内部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第三条 全市行业内

11、部发生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实行属地管辖原则。 第四条 查处行业内卷烟辅料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查处行业内卷烟辅料生产经营单位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照当事人要求,依法应当组织听证或行政复议的,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行;既需要做出行政处罚,同时又根据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需要对相关责任人做出行政处分的,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应当设立、公布专门的举报、投诉电话、邮箱,接受对行业内部卷烟

12、辅料生产经营单位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并根据接到的举报、投诉线索,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查处。第七条 查处行业内部卷烟辅料生产经营单位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应当依照有关报告制度及时向省局报告。第八条 对于行业内部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九条在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案件查处中工作人员营私舞弊、滥用职权、违反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第十条 本制度由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五、市烟草专卖局对派驻烟滤嘴厂内管办管理工作制度市烟草专卖局派驻有限责任公司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局派驻烟

13、滤嘴厂内管办)是市烟草专卖局加强对烟滤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烟滤嘴厂)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具体执行部门。市局派驻烟滤嘴厂内管办在市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对烟滤嘴厂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市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处加强对市局派驻烟滤嘴厂内管办的工作的督促、指导、检查,并对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市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处负责向市局派驻过烟滤嘴内管办传达贯彻国家局、省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政策、制度、和相关要求,并监督落实情况。市局派驻烟滤嘴厂内管办要按照有关制度要求,定期向市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处报告工作。组织对市局派驻烟滤嘴厂内管办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人员素质。本制度由市

14、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六、市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检查制度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市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依法履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职责,根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由各级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组织实施。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的对象:烟滤嘴有限责任公司、同级烟草公司、县级卷烟营销部。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根据履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职责的需要,在实施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过程中,有权行使下列职权:1、进驻生产经营企业和业务经营部门进行执法检查。2、询问生产经营企业和业务经营部门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事项做出说明。生产经营企业和业务经营

15、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说明。3、要求生产经营企业和业务经营部门提供、报送与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有关的文件、报表和资料。有关生产经营企业和业务经营部门应当如实、及时提供、报送有关文件、报表和资料,并对其所提供、报送的相关文件、报表和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4、查阅、复制生产经营企业和业务经营部门有关的文件、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销毁的文件、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予以封存。5、利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对生产经营企业和业务经营部门组织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的计划、价格、供进货渠道等情况进行网上监管。信息管理部门须将有关信息管理系统向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开启查询、分析等权限。6、依法依规查处生产经营企业和业务经营部门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四条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应当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实施。第五条根据检查对象和范围,每季度组织一次重点检查,每半年组织一次全面检查,根据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以随时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由检查组组长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后存档备查,并在相应范围内通报。第六条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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