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类集锦(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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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案例分类集锦(民事权利能力)案例1.刘峰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一等奖。市教委下 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 希望刘峰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 刘峰的父亲刘洪收信后给杂志社 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第二年 6月,刘洪在该杂志社 的期刊上发现有刘峰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刘峰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 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然 而该杂志社称,刘峰年仅 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 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刘峰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 要支付稿酬。问题 1根据我国法律,刘峰是否有署名的权利

2、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 杂志社发表刘峰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刘峰成绩的肯定 ? 分析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民法通则第 9条规定: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 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 10条规定: “公 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 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 和获得报酬权。 刘峰完全享有著作权, 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的企业,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门。民法通则第 36 条规定: “法人 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

3、为能力,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 事义务的组织。 ”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 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杂志 社与刘峰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 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刘峰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刘 峰署名并支付报酬。案例 2.张某去年只有 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 600 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 7月份,张某未经 其父母同意,欲花 500 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 的强烈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同年 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 失了民事行为

4、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 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问题1此买卖是否有效 ?2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析 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法律关系 1此买卖合同完全有效。因为合同成立时张某已满 16周岁,并以 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 ll 条的规 定: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 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所以张某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张某患上精神 病丧失行为能力是在合同成立之后, 这不影响他在此前所做出的民事法 律行为的效力。2 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

5、的构成要素分别为: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 体:张某和李某。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双方买卖的标的 彩电。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张某有向李某交付购买彩电的价款 500 元的义 务,及取得彩电的权利;李某有收取张某 500 元价款的权利和向张某交 付彩电的义务。案例 3:付某7岁的儿子小强平时非常淘气, 经常用石头砸别人的窗 户,攀摘树木花草等。一日,当小强在马路边玩耍时,遇见有人用三轮 车拉着镜子。邻居萧某见状说: “你有本事把那个镜子砸碎, 算你厉害。 ” 小强听完当即就拿起石头砸过去, 结果致使价值 400 多元的镜子被砸碎。 事后,镜予的主人找到付某要求赔偿,付某支付了相当的

6、价款。但随即 得知小强乃萧某唆使,便要萧某赔偿。萧某说,自家小孩调皮惹祸当然 由自己负责,以此拒绝赔偿。问题1小强平时砸坏的东西应由谁赔偿 ?为什么 ?2 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谁来承担 ?分析1小强平时造成他人的损害应由付某来承担,因为小强今年只有7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不满 10周岁 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 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民法通则第 133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付某作为小强的法定监护人,当然应对小强的 行为负责。2镜子的损失最后应

7、由萧某来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 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第148条第2 款的规定: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 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小强砸镜子的行为是由萧某教唆所致, 所以萧某才是侵权人,损失应由萧某来承担,此时小强充当了萧某侵权 的工具。当然,如果萧某没有教唆。则付某只能自己来承担这一损失。考察法条:民法通则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 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民法通则第十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民法通则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

8、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 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 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 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民法通则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 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 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 代理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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