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宋代中外朝贡关系与朝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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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略论宋代中外朝贡关系与朝贡制度在古代中外关系史上,以积贫积弱著称的宋代,是一个特殊的历史时段。一方面,在广袤的北部边疆,先有辽、夏与宋争雄,后有金与宋为敌。期间,宋朝曾于“澶渊之盟”后向辽朝纳银输绢,于“绍兴和议”后向金国称臣纳贡,因而就宋与辽、金的关系而言,以往象征君臣主从关系的朝贡关系,已呈颠倒之势。西夏与宋的关系虽不同于辽、金,受宋的册封并频繁遣使朝贡,但恰如司马光所说:“所以遣使称臣奉贡者,一则利于每岁所赐金帛二十余万,二则利于入京贩易,三则欲朝廷不为之备也。”1(卷206)元人也认为,西夏“虽尝受封册于宋,宋亦称有岁币之赐、誓诏之答,要皆出于一时之言,其心未尝有臣顺之实也”2(卷48

2、6)。另一方面,宋代特别是南宋时期,随着中国经济、政治重心的南移,海外贸易日益繁荣。除大批海外商人来华贸易外,许多国家遣使朝贡。据宋会要辑稿蕃夷所载,宋代来华朝贡的国家有26个,朝贡次数为302次3(P104),其中,除东亚的高丽外,交趾、占城、三佛齐、大食等东南亚和西亚国家来华朝贡频繁。这一特殊的时代背景带来了两个直接后果:一是朝贡关系的特殊性,二是朝贡贸易经历了由鼓励到限制的变化。上述特征在朝贡制度方面皆有所反映。 一、朝贡关系的特殊性 所谓朝贡关系的特殊性,是指在夏夷长期对峙和宋朝一直“积弱”的格局下,宋朝特别是北宋统治者非常注重朝贡的政治、军事意义,而置朝贡的经济利益于不顾。所以不仅对

3、朝贡国国王封官授爵,对贡物“估价酬值”,还回赐国王、王室成员及贡使大量贵重物品。即所谓“厚其委积而不计其贡输,假之荣名而不责以烦缛”2(卷485)。这种情况直到南宋时期,才逐渐有所改变。 朝贡的政治和军事色彩,在高丽与宋朝的朝贡关系方面表现得尤为明显。自公元894年日本停止遣唐使的派遣,历宋之世,中日之间一直没有官方往来,东邻之国中惟有高丽与宋朝保持朝贡关系。与此同时,高丽先后称臣于辽、金,向其纳贡。因受辽、金制肘,高丽与宋朝的朝贡关系并不顺畅。宋太祖建隆三年(962),高丽大成王王昭遣广评侍郎李兴、副使李励希、判官李彬来宋朝贡。次年,宋太祖降制高丽国王,赐命王昭为开府议同三司、检校太师、玄菟

4、州都督、充大义军使、高丽国王2(卷487)。淳化四年(994)始受制于辽的高丽,在受辽之册封,奉其正朔的同时,仍不时向宋朝贡。大中祥符八年(1015),宋真宗“诏登州置馆于海次”,以待高丽使者2(卷487)。天圣八年(1030)高丽王派遣293人的庞大使团奉表来朝,“贡金器、银刀剑、鞍勒马、香油、人参、细布、铜器、黄、青鼠皮等物。明年二月辞归,赐予有差,遣使护送至登州。其后绝不通中国者四十三年”2(卷487)。至神宗年间(10671085),韩中朝贡关系再度活跃。对此,马端临评论说:“高丽之臣事中朝也,盖欲慕华风而利岁赐耳。”4(卷325)但对正在实施变法的宋朝决策者来说,高丽频频入贡,为“结

5、之以谋契丹(辽)”提供了千载良机,于是厚遇来使,与夏国使同等对待2(卷487)。高丽贡使旅途所居亭传,皆修葺一新,且“皆名高丽亭”5(卷2)。元丰二年(1079)神宗又下诏“立高丽交易法”2(卷15)。此前,朝廷回赐使者,“须下有司估准贡物乃给”。而新立的“交易法”则认为估准贡物,“有伤事体”,因而规定“国王贡物不估直回赐,以绢万匹永为定数”1(卷302)。朝贡贸易的非经济性特征于此可见一斑。元年间,朝中反对变法的保守势力主张断绝与高丽的朝贡关系,如苏轼在元四年至八年间(10841088)先后撰写论高丽进奉状、乞禁商旅过外国状、论高丽买书利害札子三首等公文,强调宋与高丽的朝贡关系“无丝发之利,

6、而有五害”6(“奏议”卷6、8、10)。但其主张未被朝廷采纳。至腐败透顶的徽宗朝,为达“联丽抗辽”的政治目的,更加优待高丽来使,“升其使为国信,礼在夏国上,与辽人皆隶枢密院,改引伴、押伴官为接送馆伴”2(卷487),再次提高接待规格,而其他朝贡国从未享受如此殊荣。不过,此时辽政权已处覆亡之前夜,北宋苦心经营的“联丽抗辽”的朝贡外交终成泡影。 北宋灭亡后,偏安江南一隅的南宋朝廷在强敌金国的威胁下,抱残守缺,因不再对“结高丽以抗金”抱有幻想,对韩中朝贡关系的态度遂经历由冷漠到敌视的转变。而造成这一转变的根本原因在于:南宋朝廷对向金奉贡称臣的高丽的戒备和恐惧之心越来越重,以致于视其贡使为金国间谍。绍

7、兴六年(1136),“高丽持牒官金稚圭至明州,赐金帛遣之,惧其为金间也”。是以高丽使臣被拒之门外。绍兴三十二年(1168)孝宗即位时,也以同样原因拒绝高丽遣使朝贺之请2(卷487)。在此,朝贡的政治、军事意义,以另一极端的形式表现出来。另外,在与西域诸国的朝贡关系中,宋朝也隐约透露出以之牵制西夏的政治意图。 可悲的是,对于一再遭受屈辱的北宋统治者而言,发展中外朝贡关系,还有其羞于启齿的另一层政治意蕴所在,用马端临的话说,叫做“柔远人以饰太平”4(卷325)。每次战争失利之后,北宋统治者往往四处遣使,广招海外国家前来朝贡以粉饰太平。宋太宗曾发动两次旨在收复燕云十六州的大规模北征,皆以惨败告终。第

8、二次北征结束不久,宋太宗便派遣8名宦官携诏书、金帛等前往海外国家,邀其朝贡。北宋与辽朝订立“澶渊之盟”后,真宗与大臣演起“天书屡降”的闹剧,试图借神力洗刷耻辱,树立天朝的尊严。这样,招徕海外国家前来朝贡,成为该出闹剧的重要一幕。在接下来的一系列祭拜、封禅仪式上,果然有不少外国贡使的身影。大中祥符元年(1008),为庆祝所谓的天书降临,宋真宗于泰山行封禅之礼,大食、三佛齐、占城等国贡使携带贡物参加了这一仪式。4年后,宋廷又在汾阴行后土礼,应邀参加的有交趾、蒲端、三麻兰、勿巡、蒲婆等国贡使7。此后,神宗朝、徽宗朝皆曾鼓励海外国家前来朝贡。但在江河日下的形势下,此举徒具“壮朝廷之威灵,耸外夷之观听”

9、8的外表,却以巨额的赏赐作为代价。 二、朝贡贸易的变化 据统计,宋代来华朝贡较多的国家和地区有:高丽41次,交趾45次,占城56次,三佛齐33次,大食40次,于阗34次,龟兹21次9(P583)587)。与宋保持朝贡关系的海外国家还有注辇、蒲端、婆、渤尼、真腊、拂等。所贡之物包括国王贡物、王室成员贡物、贡使及随行人员贡物等几部分,主要是本国土特产,如高丽贡金银器、娟、布、马、刀剑、人参、硫磺;交趾、占城、三佛齐等东南亚国家贡象牙、犀角、玳瑁、珍珠、驯象以及各种香料、香木;大食贡玻璃器、水晶、织锦、香料;于阗、龟兹贡骆驼、马、玉器、乳香等。宋朝对贡物采用“估价酬值”的办法,贡物估值后,回赐金、银

10、、钱、丝织品等以偿其值,如绍兴二年(1132),“占城国王遣使贡沉香、犀、象、玳瑁等,答以绫、锦、银、绢”2(卷119)。回赐通常高于贡物价值,如乾兴元年(1022),交州所进贡物估价为1682贯,皇帝下诏回赐2000贯。再如天圣六年(1023),交州所进香药估价3600贯,朝廷则回赐4000贯10(蕃夷四)。 北宋初期,对朝贡贸易不加限制,赏赐无度,各国贡使纷至沓来。庞大的贡使队伍中,不乏借朝贡之名来华贸易的商人,他们在牟取商业利润的同时,还常常获得宋廷优厚的赏赐。史载“二圣(宋太祖、宋太宗)以来,四夷朝贡曾无虚岁”10(蕃夷七)。这种好大喜功的做法自真宗统治末年起,逐渐有所改变。大中祥符九

11、年(1016),在市舶贸易兴盛的广州,当地官员率先提出朝贡贸易的改革方案,得到真宗批准。据宋会要辑稿蕃夷记载,是年七月,“秘书少监知广州陈世卿言:-海外蕃国贡方物至广州者,自今犀、象、珠贝、香、异宝听赍持赴阙,其余辇载重物,望令悉纳州帑估值闻奏,非贡举物悉收税算,每国使、副、判官各一人,其防援官大食、注辇、三佛齐、婆等国勿过二十人;占城、丹流眉、渤尼、古逻、摩迦等国勿过十人,并来往给券、料。广州蕃客有冒代者,罪之。缘赐与所得贸市杂物,则免税算,自(其?)余私物不在此例。从之。”10(蕃夷七)。这条材料表明,宋朝政府已开始通过限制进京贡使人数、严禁蕃商假冒贡使以及削减贡物数量等措施,控制朝贡贸易

12、的规模。而且,除进京所携贡物估值回赐外,其余部分作为商品,纳入市舶管理制度予以征税,不仅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也有利于市舶贸易的良性发展。 至南宋时期,统治者在严酷的社会现实面前,为维持庞大的官僚机构和巨额军费开支,更加注重发展海外贸易。随着时间的推移,市舶贸易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而重名不重实的朝贡贸易则降到次要地位。讲究实际的南宋统治者不仅没有像北宋朝廷那样招徕海外国家朝贡,而且一再采用削减乃至拒收贡物,以及限制贡使进京等做法,进一步压缩朝贡贸易规模,节省政府财政支出。建炎三年(1129),大食国“遣使奉宝玉珠贝入贡”,高宗谓侍臣曰:“大观、宣和间,茶马之政废,故武备不修,致金人

13、乱华,危亡不绝如线。今复捐数十万缗以易无用之珠玉,曷若惜财以养战士?”遂令官员拒其贡物不纳2(卷490)。同年十一月,鉴于四夷朝贡者日众,而“祖宗以来别无止绝之文”的实情,高宗制订了更为严厉的限贡措施,“敕海舶擅载外国入贡者,徒二年,财物没官”11(卷78)。绍兴元年(1131)十一月,当广西经略司奏报安南欲奉表朝贡以贺新皇登极时,得到的答复却是,/诏入贡物以十分为率,止受一分,就界首交割”10(蕃夷四)。后经广西经略司上奏并征得礼部同意,贡物照例全收。但此后有所选择地接受贡物,已是南宋朝廷的惯用做法。例如,乾道三年(1167),只收受占城贡物的10%。淳熙四年(1177)安南朝贡时,在贡使的

14、要求下,收其贡物的30%。几年后,安南再次入贡,收受贡物的比例又降为10%7。与此同时,南宋朝廷屡屡颁诏给贡使入境的地方政府,令贡使免赴京城,就地移交贡物,进行交易。有时干脆关闭朝贡大门。绍兴三十二年(1162)孝宗登极伊始,即颁布诏令:“比年以来,累有外国入贡,太上皇帝冲谦弗受,况朕凉菲,又何以堪、自今诸国有欲朝贡者,令所在州军以理谕遣,毋得以闻”2(卷119)。凡此种种,皆表明南宋朝廷为形势所迫,摈弃了以往借朝贡以粉饰太平的政治外表,使维持朝贡关系所造成的经济负担有所减轻。南宋后期,朝贡贸易因受冷落而转入萧条。 三、朝贡制度的发展 如前所述,宋代各蕃国所进贡物,主要是本国土特产,宋廷对贡物

15、的种类名目,以及贡使的来华路线,即所谓的“贡道”,并无明确规定。各国贡使凭历代相沿的习惯和经验,根据地理之远近、交通便利与否选择登陆或进入地点。宋中叶以前,高丽贡使主要在登州登岸,后改由明州出入。交趾贡使由广南西路的如洪镇入境。其他东南亚国家多从广州、泉州登岸。西域贡使抵秦州辖境后,由当地政府派人护送至京。阿拉伯国家在北宋时期由陆海两路来华,南宋时期则多由海路。 各国贡使在京期间,须履行一系列繁琐的朝贡礼仪。据宋史记载,其内容包括呈递本国表章,移交贡物,应诏觐见皇帝,参加庆典活动和宴会,代表本国国王接受宋廷封赏和官方文书等。有些国家的贡使还将本国习俗传入,并被宋朝纳入朝贡礼仪,如注辇、三佛齐贡

16、使在觐见宋帝时,“以真珠、龙脑、金莲花等登陛跪散之,谓之撒殿”2(卷119)。 朝贡具有贸易和政治双重功能,宋朝政府除在贸易方面对贡物“估价酬值”外,还常对朝贡国国王、贡使进行额外赏赐,亦称“给赐”、“加赐”等。在政治上则对朝贡国国王、贡使予以册封。仁宗(10231032)以前,“远国使人贡,赐以间金涂银带”。天圣六年(1028),三佛齐国王遣使朝贡时,“特以浑金带赐之”2(卷489)。绍兴七年(1137),三佛齐国王遣使“进贡南珠、象齿、龙涎、珊瑚、琉璃、香药。诏补保顺慕化大将军、三佛齐国王,给赐鞍马、衣带、银器。赐使人宴于怀远驿”2(卷119)。接受宋朝封号的朝贡国国王除高丽、三佛齐国王外,还有交趾、占城、真腊、注辇、于阗等国的国王,其他则赐以诏书、冠带、金、银等。但因宋朝国势衰微,对上述国家的册封并不具君臣主从关系的真实内涵。此外,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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