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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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制度为贯彻落实高检院、省院关于检察人员教育培训的指示精神,建立健全符合全市检察机关工作实际的教育培训工作机制,努力实现教育培训工作的正规化和长效化,现制定本培训制度如下:第一条 制定全市检察机关中、短期教育培训计划和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各基层院做好教育培训工作。第二条 组织或指导全市检察系统新进人员、新任职人员岗前培训和适应性培训;按照上级院要求,做好初任检察官资格培训、检察官等级晋升培训及其它培训的送训工作。第三条 负责市院机关干警的学历教育。组织干警在职攻读本科、硕(博)士研究生等学历,组织参加电大、职大、函大、自学考试等学历教育,并认真做好管理工作。第四条 组织或配合各业

2、务系统进行检察人员的岗位培训和岗位练兵,积极开展优秀公诉人、侦查能手、办案能手等评比竞赛活动,提高干警的业务素质。第五条 采取多种有效途径,整合人才资源,培养和选拔检察业务专家、业务尖子等高层次人才。第六条 组织专职教师开展法律业务教学课题研究,并深入基层院、市院各部门进行授课服务;第七条 开展全员培训具体实施细则:(一)领导素能培训1、领导素能培训是指两级院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的素能培训。2、领导素能培训由市院统一组织,每年12期,时间不少于2天。3、领导干部当年参加党校学习培训的,当年不再安排参加市院组织的素能培训。原则上两年内,所有领导干部要轮训一遍。4、领导素能培训主要包括提高领导干部的组

3、织领导和决策指挥能力。5、领导素能培训计划由市院宣传教育培训处拟制,于开训前一个月报分管领导审批。(二)任职资格培训1、任职资格培训是指新进人员的岗前培训、初任检察官、晋升高级检察官资格培训和其他新晋、新任人员的资格培训。2、任职资格培训按照省院通知精神,由宣传教育培训处拟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3、在省院集中培训前,市院和各基层院按照省院、市院的计划安排和部署要求,分别组织岗前培训。4、一个基层院同类或同一时期岗前培训人员在3人以上的,要设组,并指定组长;在8人以上的,要设班,并指定班长和组长。5、岗前培训期间,市院宣传教育培训处对各单位组织培训情况进行普查或抽查。6、晋升高级检察官资格培训,

4、市院要设专职管理员,基层院要设兼职管理员,督导参加培训人员按时完成培训作业。7、公务员和选调生岗前培训,除正常内容外,要适当安排演讲、才艺、展示等训练课目。8、军转干部报道后,各基层院要在3天内向市院宣传教育培训处报告情况,同时安排进行基础知识的学习培训。9、干部处在每年新晋、新任人员调整一个月后,将名单报宣传教育培训处。(三)检察业务培训1、检察业务培训是指按照岗位要求和履职需要开展的各类检察业务理论、知识与技能培训。2、侦监、公诉、反贪、反渎、控申、民行、预防部门每年组织一次业务培训。3、其他业务部门每两年组织一次业务培训。4、业务培训的内容由各业务部门根据上级和工作实际自行安排。5、市院

5、各部门制定的本系统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12月底交市院宣传教育培训处,宣传教育培训处统一审核汇总,制定全市检察机关年度培训计划,报市院党组审定后,由宣传教育培训处与各部门共同组织实施。6、各部门制定的具体培训计划于开训前一周内报宣传教育培训处备案。7、业务培训要增强针对性,选择12个重点课题,缺什么补什么,需要什么就培训什么。8、业务培训要规范,每期培训结束后15日内建立培训工作文书档案。主要内容包括:培训通知、日程安排、动员讲话、授课提纲、日常练习、考试试卷及成绩、活动总结和参训人员登记表等。9、业务培训期间,市院宣传教育培训处要不定时进行检查指导。(四)司法考试培训1、市院每年组织司法考试培训

6、班。2、第一次参加司法考试的人员必须给予不少于三个月的学习时间。第二次以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3、每年10月份,市院和各基层院都要对司法考试情况进行一次分析研究。4、每年年初,市院和各基层院部要根据上一年司法考试情况,研究出台新的政策和措施。5、司法考试成绩纳入教育培训工作年度考核。(五)岗位练兵、业务竞赛1、岗位练兵、业务竞赛包括检察业务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综合业务岗位练兵、业务竞赛,书记员岗位练兵、业务竞赛和其他岗位练兵、业务竞赛。2、每年年初,各业务部门和相关综合部门根据全国检察机关岗位练兵、业务竞赛活动指导意见分别制定岗位练兵、业务竞赛方案。3、书记员岗位练兵、业务竞赛方案由公诉处制定

7、。4、市院和各基层院6人以上部门都要成立岗位练兵活动小组,以老带新、以强带弱。6人以下部门由院里统一组织划分岗位练兵活动班组,指定班、组长。5、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以案析理活动。6、业务竞赛活动原则上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部分业务竞赛活动,根据省院安排,适时组织。7、市院宣传教育培训处对全市检察机关岗位练兵、业务竞赛开展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指导。第八条 培训的组织管理和检查评估1、建立培训检查评估机制。主要内容包括:培训人数、时间、形式、内容、师资等是否符合要求,学员对培训的满意度,是否真训实考,培训档案是否完整,受训人员办理案件的卷宗、撰写的文书是否符合要求等。2、检查评估通过审查培训计划、现场听课、与学员座谈交流、发放调查问卷、组织考试考核、查阅听课笔记和培训档案等形式进行。3、检查评估采取定期与不定期、全面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4、检查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及格、较差四个等次;较差等次的培训活动,将视情况进行重新培训。第九条 组织编写学习培训教材、考试题库,不断丰富教学资源。第十条 加大资金投入,为教育培训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合理管理、使用教育培训经费,妥善保管、使用培训器材和资料。第十一条 各基层院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工作细则。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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