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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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 动 用 工 规 章 制 度劳动用工规章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三章员工基本要求第四章劳动合同管理第五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第六章社会保险与工伤认定 第七章女工及未成年工保护 第八章附则第一章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 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员工,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 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 时应当

2、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第四条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第二章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第五条招聘1、招聘原则:本公司不因国籍、种族、民族、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政治主张、残疾、婚姻状况、性别、 年龄、兴趣等不同而在雇用时受到任何歧视。2、招聘渠道:一是至劳动力市场招收;二是依照需求统一至相关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招收;三是按需 要在本地按有关程序招募合格人员;四是通过在职员工介绍,经有关程序招收员工。第六条录用1、录用原则(1) 职工

3、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且须通过身体健康检查。(2) 能够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体证明。(身份证、就业证、暂住证、其它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3) 公司不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劳动者。(4) 公司不招收传染病或精神病患者.(5) 公司不招收未与其它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6) 公司不招收经培训无法胜任工作劳动者。(7) 新进员工须经甄选,并经审查核定后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8) 新进员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协商一致确立试用期.在试用期内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员工说明理由;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提前3天告知企业。(9) 公司不录用不愿签订劳动合同

4、人员.2、录用程序(1) 应聘人员先至人事部面试:出示有效的身份证件、毕业证、三张一寸照片及原单位离职证明等;再填 写应征资料,人事部对其进行身份验证和工作经验的考核。(2) 由人事专员带领至相关部门负责人处进行专业指导.(3) 考试和面试合格后,由人事专员签名。(4) 人事资料签名后,由所在部室负责人对其进行职前教育、培训。(5) 组织身体检查.(6) 每个新进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3、劳动合同签订及解除(1) 劳动合同年限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确定期限。(2) 合同试用期由企业根据合同期限依法确定.(3) 劳动合同内容: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薪资待遇、社会福利、劳动纪律、合同变更、合

5、同 解除、调解仲裁等内容。公司应当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文本交付员工本人一份。(4) 劳动合同应当在员工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订立.员工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得录用。合同一 旦签订将对企业及员工都具有约束力.(5) 如果员工因个人原因要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公司,并在原岗位工作日,经公司及时核准 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离开公司。(6) 如未提前30日提出且未办理手续便单方违约解除合同并造成损失者,应依法赔偿责任。(7) 如有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用途工作时,或者合同因客观情况无法履行,但又不 能就变更达成协议时,公司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到期办

6、理退工手续。(8) 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9) 员工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在合同履行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 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司可随时终止劳动合同。第七条员工职业培训1、职前教育(新进员工教育训练):新进员工一律于报到当日由人事专员安排职前教育训练,内容有:公 司简介、劳动合同与员工守则、工作注意事项、安全卫生教育、品质观念教育、行为规范教育了解基本工 作流程以及生活辅导功能简介等。2、员工职业培训:为加强员工个人的自我保护意识与知识管理,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 质和岗

7、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公 司提供员工在职进修机会,包括技能再培训、管理技巧、沟通技巧、消防急救培训、职业安全健康教育、机 器安全与设施安全培训等。第八条人事档案:员工的劳动用工档案由公司统一保管,员工应当如实填写相关资料,如有欺骗行为,一 经发现将以欺骗违背真实意思解除合同。第九条企业选送职工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第三章员工基本要求第十条员工行为规范一、遵守国家法令,不做有损国家利益民族尊严的事;二、忠于职守,不做有损公司利益的事,时刻维护公司的利益,树立公司的良好形象。三、工作时应保持服装、发式整洁

8、大方得体;四、工作过程中不允许吃零食、串岗或擅自离岗。五、妥善保管办公用品,桌面物品应保持整洁有序,下班前应将内部文稿妥善保管,防止遗失泄密。六、防火、防盗,发现事故隐患或异常情况应立即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消除隐患。七、保持工作场所清洁,应做到每日清扫一次。第十一条员工职责一、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二、遵守本岗位各部门的各项管理细则。三、严格按公司管理模式动作确保工作流程和工作程序的顺畅高效。四、服从上级指挥服从分配,服从调动,下级服从上级,不推诿,不顶撞上级。六、按时完成自身岗位所分配的工作指标,按规定时限完成任务.七、操作过程中严禁串岗或相互聊天,工作时间不喧哗,不闲谈,不干与工作无关的事

9、。八、工作时间不允许用公司设备用具干私活,做私事。九、严格按岗位操作规程操作,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十、爱护公司公物,办公用具和设施、设备。十一、办公管理人员上班时间不允许玩电脑游戏。十二、严格按公司作息时间上、下班并打卡记录考勤.第十二条员工权利与义务一、员工必须维护国家与企业的公共利益,忠于职守,快节奏、高质量地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二、员工必须努力学习政治,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政治、文化、技术、业务水平.三、员工必须遵守本公司拟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规章制度有不同意见或建议,可以在执行制度指令的前 提下,向有关部门直至行长提出(或工会组织提出)。四、员工对企业管理人员的工作有进行评

10、议和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管理人员的违法违章和失职行为有 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五、员工可按本公司制度规定,享受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等各项权利的待遇。第四章劳动合同管理第十三条企业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报劳动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 章方能生效.第十五条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第十六条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 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

11、,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 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并算 作本企业的工作期限.第十七条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 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第十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 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3)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企业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4)

1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5)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2) 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第二十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不得依据本规定第16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 患职

13、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 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企业与职工可以在企业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和双方在保密协议 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额的设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劳动者违反服务期限约定的, 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职工违反法律规 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企业下列损失:(1) 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 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有意识费

14、用或双方合同的约定;(3) 对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 双方约定的其他赔偿损失费用。第二十二条 非企业过错,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知悉企业商业秘密 的职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职工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 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自动离职,属于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 款的规定赔偿企业的损失。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1) 劳动合同期满;(2) 职工退休、退职的;(3) 职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4) 企业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5) 法律、法规

15、、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条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 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15条的情形除外)。第二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企业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职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职工,向职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在职工向企业交还必要证 件或资料之日起15日内,为职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第二十六条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向职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15个工作日内 办理解除备案劳动合同手续。第二十七条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职工在本企业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 职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六个月的,发给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五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第二十八条 企业实行8小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职工代表大会通 过并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第二十九条 企业根据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 因特殊情况,在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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