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

上传人:大米 文档编号:487581210 上传时间:2024-01-16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22.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建设工程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建设工程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建设工程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建设工程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建设工程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建设工程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设工程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1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建设工程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篇一:专业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排烟)20 第 052号 关于审查新建3-4楼宾馆走道排烟系统工程 合同的法律意见 书 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 出具人: 李香炜律师 地址: 电话: 传真:关于审查新建3-4楼宾馆走道排烟系统工程 合同的法律意见书20 第号致: 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贵司的委托,指 派本所律师根据贵司及其工作人员向我们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有 关的材料,我们假设该提供的材料包括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材料及向 本律师所陈述的相关事实一致,就贵司新建3-4楼宾馆走道 排烟系统工程合同进行法律分析并提出法律意见。现出具法律意见 书如下,供贵司参考:一

2、、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事实依据):新建3-4楼宾馆走道排烟系统工程合同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 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8、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9、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10、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 律问题的解释三、本次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 依据委托人提供的新建3-4楼宾馆走道排烟系统工程合 同文本,本次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3、合同主体是否适格、合同内容是 否合法有效、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合同 的形式是否合法、完备等。四、对本次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的法律分析和意见1、本合同所指向的施工工程是装修消防工程的一个新建 组成部分,与原消防工程存有延续性,但又有其独立性。本合同签订 的相对方即施工工程的承包人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本合同 的签约主体适格。2、本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 则部分中关于合同形式及内容的规定,同时基本符合该法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部分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形式及内容的规定。本合同的内容也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涉及建筑业的法律 法规的规定。

4、3、本合同的主要内容部分,由于该合同是在整体装修消 防系统的新组成部分,该合同条款约定在参照原先整体消防工程的条 款下,条款相对完整、明确、有效。但在合同中没有对违约责任的约 定,建议增设一条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条款。五、特别提示: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及其陈述的基本事实, 本次消防装修施工工程涉及的大厦已经投入使用多年,除了第六层是 委托人用于自身办公外,其他楼层均存在出租给他人使用的情况。鉴 于该大厦的基本使用情况,特别提示委托人注意以下情况:第一,由 于大厦基本上出租给他人经营使用,因此委托人应当在工程开工之前 做好与各租户的沟通协调工作,并且根据承包人提供的工程施工进度 计划尽量安排好

5、个租户的经营时间,以便工程顺利开展,避免因与租 赁单位协调不到位导致工程工期延误而产生额外的工程费用;第二, 因为该大厦基本上出租给他人经营使用,在工程施工期间,必然不可 避免的会涉及到合同主体以为的第三者的安全问题,因此委托人必须 严格工程安全责任,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建议委托人为本次工程的 办理第三者责任险,防范因安全事故而造成的财产经济损失。六、声明与保留 本法律意见书审查和依据的事实材料均为委托人所提供,法律依 据为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本人据此从专业角度 发表的看法和意见,在不能排除有关材料的局限性的情况下,本人的 判断和意见也可能存在相应的局限性。因此,特别指出:本

6、法律意见 书之结论仅供委托人参考。未经本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书面许可,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人出示,并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盖章)律师:年月日篇二:关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的法律意见书受公司委托,本律师就公司与A公司之间的建设施工承包合同纠纷,草拟法 律应对预案,并提供相应的法律建议。首先需要说明的一点,本报告的有关意见主 要建立在公司所提供的书面材料的基础上,其他未在材料中反映的事实,我们只能 借助假定模式作出风险提示。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应参考。在系争合同签订后,A公司一直未按合同约定向我方提供有关施工图纸和工 程预付款,致

7、使工程无法顺利开工。A公司对此的解释理由是:。(事实部分省略)经过本律师的仔细研究和分析,现提出若干法律意见如 下:一、就本项目合同A公司已构成对我公司的违约(一)我方因对方违约享有的权利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施工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发包人和承包 人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充分理由不得擅自解除合同或终止 履行,否则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A公司的系列行为已经构成了明显的违约。根据本项目合同的专用合同条款第条,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有关施工图纸的 时间是年月日。根据合同同一部分的第条规定,发包人应当在我公司的履约保证金 到位后即行支付合同价款的预付款。这两项事关工程顺利开工和施

8、工进度的义务, 发包人一直未按约履行。根据本项目合同的通用合同条款第条,我公司有权利要求 A公司延后工期并支付应此增加的费用及合理利润。但这些只是我方主张顺延工期 和索赔停、窝工损失的理由,如果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则我方不得解除合同。然而,。(事实部分省略)实际是其单方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从目前掌握的情况分 析,对方并无解除合同的约定或法定理由,因此对方发出该意思表示已经构成实质性违约。尽管合同双方未在合同中全面约 定违约责任,尤其没有约定明确的违约金数额,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 定,我公司可以选择行使以下两种权利的任意一种:1、合同法第94条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

9、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7条 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 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A公司 的“毁约行为”是在其履行主要合同债务(即支付合同价款)之前,因此其行为可 以适用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对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或不 按规定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我方可主张解除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合同法法第97条,我方解除合同的,不影响我方要 求赔偿损失等权利。2、合

10、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 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 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13条规 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 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 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 造成的损失。因此,我方也可以不主张解除合同,而直接要求对方承担各种违约责 任。其中,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

11、了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也就是预期利润。比较两种权利的行使,其各有优缺点。如果行使合同解除权,其优点是将我 方从该合同中彻底解放出来。建设施工承包合同的履行往往比较复杂,实践中双方互有过错的情形较为常见,这就给对方在诉讼中抓住我 方一些失误大做文章提供了机会,从而可能形成对我方不利的抗辩。其缺点是,对 于解除合同后请求赔偿损失的范围,是否包括了“预期利润”部分,理论和实务均 有较大分歧。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判例并未支持解除权人获得预期利益的赔偿。因 此,通过这种方式行使权利,对于我方有一定风险。按照第二种方式行使权利的优 缺点正好与第一种反向对应。通盘考虑我方的实际情况,经自我审查,如我方确

12、已 基本按照合同的事前约定行事,则应选择第二种行使方式为佳。这样不仅可以要求 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在对方最终不能履行的情况下,还能确保获赔“预期利润”的 损失。二、我方在诉讼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及注意事项(一)法律风险提示基于大型公共建设项目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在民法促进交易,维持市场秩序 的立法意图基础上,法律对此类建设施工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等各个环节均作 出了较为严格的限制,因此当事人在应对此类合同纠纷时须保持足够的谨慎。就本 项目合同而言,主要需关注以下两方面的风险:1、合同效力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 释第1条,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

13、或者中标无效的,改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无效。据此,改项目的招标程序和中标效力是决定本合同效力的主要决定因素。 根据我国招标法第3条第1项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项目应当进行 招标,其中建设项目属于国家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 2条规定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项目。因此本项目合同招标程序和中标效 力是我方第一个须自我检视的环节。这包括招标人资质、投标人资质、代理机构资 质以及开标、评标和中标程序是否存在瑕疵,或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细节。其中,尤其需要我方进 一步核实是招标人的资质与代理机构的资质问题。首先,根据国家各部委联合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

14、标办法 第8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 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三)招标范围、招标 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 源已经落实;(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5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 定级。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乙级工程招标代 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暂定级工程招 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15、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承 担本合同项目招标代理的机构须具有甲级资质。嘉南公司及其招标代理机构是否满 足上述若干方面的要求,我方应做好再次核实的工作,以备万全。其次,可能导致招标无效还包括以下一些情形,应当予以一定重视。根据最 高院司法解释和招投标法,招标具有以下情形无效:1)招标代理机构泄 露秘密,或者与招、投标人恶意串通;2)招标人泄露标底;3)招标人与中标人在 中标前进实质性谈判;4)投标以行贿方式获取中标的;5)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 标的;6)投标人串标、围标的;7)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无效:1)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2)邀请招标不 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3)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 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 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5)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6)不具备招标 条件而进行招标的;7)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8)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内容进行招标的;9)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10)投标人数 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最后,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就建设工程承 包合同的一般情形而言,合同无效还包括下列事由: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 国家利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机械/制造/汽车 > 电气技术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