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单常见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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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量清单常见问题分析第一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工作常见问题分析及处理一、关于清单法计价做法 我省近几年,有不少工程采用提供定额项目清单方式进行工程招投标,这是清单法计价规范出台以前的一种探索方式,很多同志也把该做法称为或理解为“定额清单法”;就是我省已正式执行计价规范以后,还有一些单位和造价从业人员仍然采用“定额清单法”;但是,由于对“定额清单法”根本就没有一套明确而完整的计价方法、规则与规定的支撑,所以在工程实际操作中往往纠纷不断,问题很多,如定额清单的作用不明确、定额清单与施工图纸的关系无界定、工程量清单应包含的内容无规定、定额清单差错的责任承担未体现权力与责任的平衡与统一等等;表现在各个工

2、程在实际处理时,是五花八门、莫衷一是。如有的工程明确,按照定额清单报价,但又同时要求按照施工图纸完成工程项目,指东说西,自相矛盾、即影响效率还浪费资源,让投标人无所适从。我感到,既然要求按施工图纸完成工程施工任务,招标人就无必要提供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数量的责任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既然提供了工程量清单,就不应要求投标人在按照清单报价的同时,又必须按照施工图纸完成工程项目的施工。在注重招投标工作效率的同时,更应体现责、权、利三者的统一与平衡。一种方法应该只有一种统一的游戏规则、一套实施的方法,从而便于当事各方操作与交流。在计价规范已正式执行的今天,再采用“定额清单法”或其他形式的“清单法”,会

3、造成人们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在思想认识上的模糊不清、思维上的混乱,原来固有的问题也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还会派生出很多种“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来,给我省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以及工程招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工作,造成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与困惑。当前我省明确规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是指遵守计价规范及我省相关规定、使用计价表计价的做法;采用老定额、使用不同图纸、图纸不全或深度不够、无图纸或费率招标、平方米包干、依法不招标工程等都不适宜采用清单法招投标,也不符合清单法计价做法的要求。 二、关于分部分项项目与措施项目的界定 根据计价规范宣贯辅导教材说明:分部分项项目是指“拟建工程的分部实体工程项

4、目”。计价规范中也明确,措施项目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实际工程施工中的情况却是复杂的,应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例如:某高层建筑工程的深基坑支护项目,按理应作为措施项目对待,但是,该深基坑支护设计方案是招标人自行委托设计,并向投标人提供了深基坑支护项目工程量清单,投标人只能按照清单报价。所以我们在处理时,明确此种情况下,深基坑支护项目应按照分部分项项目性质进行投标报价。又如:固定塔式起重机的钢筋砼基础,本身是一个实体工程项目,但是,由于垂直运输费属于措施项目,所以塔吊钢筋砼基础也只能作为措施项目进行报价。我感到对分部分项项目

5、与措施项目的界定,宜: 1、由招标人提供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的措施项目,投标人自主报价的,应按照分部分项项目进行投标报价,但其中的脚手架、模板等非实体项目,仍然应按照措施项目进行投标报价。 2、只有由投标人自主确定施工方案、自主报价的工程非实体项目才能作为措施项目; 3、措施项目中包含的分部分项项目(实体项目)仍为措施项目; 4、高层建筑施工人工降效费用,因项目而异,可能是分部分项项目,也可能是措施项目,甚至是其他项目;并且应根据计价规范的规定,不需要为其单独列出工程量清单项目。 5、招标人提供施工图纸、但未提供工程量清单,要求投标人自主报价的,不属于清单法计价行为。 6、特殊情况下,措施项目

6、也可以按照其他项目报价(如塔吊租赁) 三、关于项目特征的描述 依照计价规范的规定,项目特征是工程量清单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工程量清单必须对项目特征进行描述,否则不能称其为工程量清单。根据计价规范风险分担的规定,工程数量的风险应由招标人承担,而工程量清单除了数量风险外,主要就是指的项目特征描述的风险。有不少同志很不适应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工作,主要就是对项目特征的描述感到比较困难,认为比较麻烦难办,有的认为只要将有关特征做法简单地指向施工图号或标准图集号就可以了,这样做不走样、清单的篇幅可以大大压缩,工作效率也很高。但是我们知道,对特征描述内容不进行描述,简单的指向图纸、标准图集的做法,使得工程量清

7、单不是一个相对独立而又完整的材料,若指向出现错漏时,则更加引起投标与标底编制的困难,并会给发承包双方今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造成不便、同时会产生一些纠纷,另一方面给评标评委增加了工作难度,所以说这样做只是方便了自己,但是却给各方当事人增添了麻烦,也是不符合计价规范的要求的。根据计价规范的规定精神,我们还可以得出以下几点:1、对于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内容不进行描述的,就等于是不要求投标人报价,也不需要承包人进行施工。如某项目土方工程未对土方场外运输事项进行描述,投标人就不会考虑该部分费用,今后实际需要发生土方外运时,发包人就得另行支付该笔费用。 2、对于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内容描述有误的,其责任

8、由招标人承担;投标人的核对行为只具有建议权,并没有决定权,所以也不能承担责任。3、投标人对于项目特征描述内容不进行报价的,其费用视同隐含在其他项目报价内,今后设计变更调整工程数量时,发包人可以依据计价规范、参照我省现行计价表标准以及工程招投标期间的市场行情,作为确定综合单价的基础,与施工方商定其项目隐含的价格。 四、关于工程内容不要求进行描述的问题有的造价人员对于工程内容在工程量清单中不需要进行描述感到难以理解,之所以这样,本人感到可能有以下几个原因: 1、首先是计价规范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并无此明确要求。 2、其次是部分工程内容涉及到施工方法、施工工艺的选择以及施工组织与管理的安排,而这些各

9、投标人都不可能是完全一样的,也是投标人可以自由定夺和裁量的,是由投标人进行充分竞争之所在。例如:钢筋砼预制构件,可以自制也可以外购,可以场内制作也可以在场外制作,在施工现场制作时就没有场外运输费用,在场外企业加工厂制作时就会发生构件场外运输费用;作为工程量清单是描述场外运输好呢还是不描述好;若描述,今后施工中实际采用现场制作,根本就没有发生构件场外运输费用时,是作为承包人偷工减序行为、还是作为没有按照清单要求施工,扣减承包人的该项费用;若不描述,今后实际是在场外制作,发生了构件场外运输费用时,是否应该作为清单遗漏问题,向承包人另行支付该笔费用。 3 、对于计价规范工程量清单项目中包含的工程内容

10、,作为投标人在确定综合单价时,都应该结合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特征的描述内容进行考虑和组价,只要特征描述到的都应该做,其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都应包含在内,不能以没有工程内容的描述就不进行报价。作为发包人,对于工程量清单中部分工程内容未做,但清单项目按时保质完成即可,也不应以部分工程内容未做而扣减综合单价。 4、所以说对工程内容进行描述,相反会给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造成被动。但是若招标人对计价规范工程量清单项目中包含的工程内容需要增加内容时,就应该在工程量清单中加以明确提出。五、关于设计图纸深度不够的问题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就是要求施工图纸的设计深度应满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要求

11、,否则就难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而且由于设计深度不够产生的风险,实际上主要是由发包人在承担,这会给工程计价主要是进行定量分析时造成很大的不确定性,在选择中标候选人时容易产生错觉,会给今后的施工计量与质量验收造成麻烦,也会使工程结算产生扯皮与纠纷。而且由于设计深度造成的问题、责任与后果,一般也应由招标人承担。作为一种补救方法,对设计图纸个别地方深度不够时,工程造价代理企业可以帮助业主在工程量清单中适当细化、加以完善,以方便工程施工招投标工作、施工期间的设计变更与工程量计量。工程造价代理企业平常可以不断地收集和积累有关工程资料,不断提高中介业务服务能力,进而提高自己的竞争力。六、关于缺项项目清

12、单的问题对于计价规范中的缺项项目,计价规范有关解释明确由清单编制人进行补充,补充项目应填写在工程量清单项目相应分部分项之后,并应加“补”字,同时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在实际操作时,我感到对于缺项项目的有关内容应补充齐全,即除了要有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以外,还应将项目特征、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等内容同时补齐,这样才能真正满足工作上的需要。七、清单项目设立与计价表相协调的问题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其主要作用是为了供投标人进行投标填价,而投标人的清单组价计算规则,则是依据我省各专业工程计价表。在编制设立工程量清单项目时,我感到,除了应按照规范要求执行:可以分的分,

13、不允许分的不能分,允许合又允许分的,编制人自行掌握外,清单项目的设立,还应照顾到标底及投标报价的编制工作,为其提供方便。如清单项目的设立,应考虑到计价表的项目划分做法与规定。另外,清单项目的设立也应方便今后的计量及支付,方便工程结算的审查与确定。对于计价规范中特别是计算规则不够明确的地方,在建设部正式答疑与解释未出台前,作为权宜之计,可以暂按我省各专业工程计价表的相关规定或计算规则执行为妥。八、关于工程量清单数量风险的处理计价规范的一个主要原则是风险分担,即清单数量的风险应由招标人承担。有的同志提出只要工程比较简单,招标人又给了投标人一定的时间进行核对,就可以将清单数量的风险转移给投标人承担,

14、清单数量以核对后的数量包死,今后无其他变化不再调整。但是我感到,如果这样,可能会存在以下问题:1、无论建设工程的简单与复杂,都不应改变招标人与投标人双方法律法规规定之相应的权力、责任和义务。2、作为投标人所核对出来的结果,并不能为招标人所无条件的接受,也不会自动成为约束双方的清单数量,而必须由招标人进行确认认可,并作出书面修改通知后才可能发挥作用;也就是说,在这个问题上,投标人充其量也只有有限的建议权,并无任何决定权;招标人是否接受、接受多少,完全是招标人的权力。所以说,投标人的核对工作,是一种情份,不是义务更不是责任;而且对招标人更加不利的是,投标人基于某些利益的考虑,会对工程量清单数量中少

15、的提出来,多的不吱声;所进行的核对工作,一般的效果是将少的数量补足,多的数量仍然保留,这会造成对招标人事与愿违的结果。所以说,为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工程量数量的风险由招标人承担是完全合乎情理的,也并非对招标人不利。第二章 固定总价前提下工程量清单漏项问题的应对与预防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明确,工程量清单中的风险分担,建设方承担量的风险,承包商承担价的风险,漏项归根结底也是量的风险,所以漏项问题看似建设方的责任。但由于与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的结合使用,清单的量的风险实际也是由承包商承担,这里漏项问题的责任归属似乎就不那么明显了。所以本章一方面要弄清什么情况下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同时又要考虑如何避免问

16、题发生以及问题发生之后各个阶段的应对措施。 一、漏项问题产生的原因1、漏项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按照土木工程合同类型分类中,常用的合同类型包括固定单价合同和固定总价合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八条对固定总价适用范围做出更为详细的规定:“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实践中承发包双方选择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往往不只是基于工程实际特点,更多时候由于一方面承发包双方认为固定总价合同易于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若在施工中发包方不改变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结算简便且节省了计量核价工作; 另一方面发包方也想通过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将合同履行过程的大部分风险转移给承包方承担,从根本上控制工程造价不突破预算。因此基于合同中建设方的优势地位和对于竣工结算的考虑,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对承包方来说,所要承担的风险比建设方更多。当采取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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