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及代持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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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转让及代持股协议股权转让及代持股协议 甲方:四川剑海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乙方:居住地址:身份证号 释义:除非上下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涵义:1、剑海投资:指四川剑海投资有限公司;2、剑海发电:指 _剑海发电有限公司。3、团队:指四川剑海投资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团队;4、团队成员:指剑海发电有限公司全体在职团队成 员;5、股权:指剑海投资持有的剑海发电的股权。鉴于:1、甲方剑海投资系剑海发电的股东拥有剑海发 电的股权。乙方系剑海发电项目操作、管理团队人员甲乙双方 经协商同意甲方将其持有的部分剑海发电的股权转让给乙方。2、乙方充分信任团队的管理经营能力自愿按照甲方在剑 海发电中行

2、使一切权力及作出其他决策时同步跟随获取包括但 不限于财产的收益、损失赔偿等。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平等协商就 剑海发电的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 条 转让标的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剑海发电的百分之四的股 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该股权。第二条股权转让价格及价款的支付方式1、甲方以人民 币 200万 元将其在剑海发电拥有的百分之四的股权200 万股转让给乙方。2、乙方同意在本协议双方签字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支付 全部股权转让款。第三条代持股1、双方均同意自乙方按时支付股权转让 款到账之日乙方即取得甲方依据本协议转让的股权。2、双方均同意乙方受让后的股权仍由甲方代

3、乙方持有名 义股东为甲方实际股东为乙方。3、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按其对应的股权比例依法分 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第四条 股东权利的行使1、除本条有例外规定外乙方 授权甲方全权行使股东表决权乙方完全认可甲方的表决行为并 保证事后不提出异议。2、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的股权进行质押、转 让。3、乙方的权利不因甲方的其他活动受到影响不属于甲方 的清算财产。第五条 乙方权利1、乙方有权了解甲方对乙方股权的 管理、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甲方就相关事务的处理作出 专项说明。2、乙方有权查阅、摘抄、复制团队成员代表会会议、团 队成员会议的决议文 件。第六条 股东分红的支付 乙方持有股权所产生的股东

4、 分红收益归乙方所有甲方应于取得剑海发电红利分发日后的5 个工作日内将剑海发电的股东分红支付给乙方。第七条乙方转让股权的限制1、乙方不得将股权转让给 剑海投资或者剑海投资指定之外的企业法人、社会团体、自然 人或其他独立经济主体。2、无论任何原因导致乙方转让时必须将受让的全部股权 转让给甲方转让价格协商基础为上年度财务年报每股净资产价 格。即使乙方不配合办理相关转让手续仍视为自提出转让之日 股权已经自动转让给甲方乙方仅有权就股权转让款向甲方主张 权利。第八条争议解决条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 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 何一方均应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第九条 附则1、本协议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也 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一份。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并盖手印):签署日期: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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