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案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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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案例分析题、材料分析题及基本法条理解:2013级法学班一、宪法案例分析题、材料分析题(一)案例分析题:1997 年 7 月 1 日以后,大批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在中国内地所生子 女,要求享有在港居住权。在面临偷渡和人口的巨大压力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 于 1997 年 7 月 9 日修改了1997 年人民入境条例。根据此条例,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 务处有权立即遣返无证儿童。因此,部分无证儿童向法院提起诉讼。1998 年 1 月 29 日,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对此案做出裁决。终审法院的判决主要包括:(1)特区法院审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行为是否符合基本法,如果认为不

2、符合基本法, 特区法院具有司法管辖权并可以宣布其无效。我们认为,如果发现有不符合基本法之处, 特区法院确有管辖权和责任,去宣布其为无效,我们毫不含糊的申明此点是正确的。(2) 特区法院审理它们的行为是否符合基本法,这种管辖权来自主权国家。因为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已依照中国宪法第 31 条为特区通过基本法,基本法已成为全国性法律,也是特 区宪法。问题:1、请简要评述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判词。2、谁有权审查香港法律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答案要点:1、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判词中有错误。判词中提出的特别行政区法院司法管辖权 的法理基础,与“一国两制”背道而驰。特别行政区是我国的地方行政区域,因而决定了

3、 特别行政区法院无权审查和宣布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立法行为的无效。2、特别行政区法院只能执行法律而不能对法律提出质疑。审查香港法律是否符合基 本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力,而不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权力.(二)案例分析题:某市著名民营企业家、全国人大代表李某,在全国人大代表小组 讨论会上,论及政府有关民营经济的一些政策和管理措施时,对其所在市领导的某些做法 大加批评,言辞颇为激烈。该市领导获悉后极为不满,并安排其秘书对李某的通讯往来密 切监控。一个月后,该市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罪,宣布将李某逮捕。请结合宪法学知识,分析李某的哪些权利受到侵犯,并说明依据。参考答案:该题涉及到宪法中关于人大代表的权利,而

4、人大代表的权利有以下:出席 人大会议,参与表决权;提出议案和建议、意见的权利;质询权;罢免权;人身特别保护 权;言论免责权;享有物质补贴和便利的权利,但具体侵犯了哪些权利还需要具体考虑。(1)“对其所在市领导的某些做法大加批评,言辞颇为激烈。该市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罪。” 该行为侵犯了人大代表李某的言论免责权;(2)“该市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罪,宣布将李 某逮捕”很明显侵犯了侵犯了人大代表李某的人身特别保护权; (3)还有不作为代表, 作为公民也享有宪法规定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保护的权利。而“并安排其秘书对李某 的通讯往来密切监控”很明显侵犯了该项权利。此外,还要特别注意“诽谤罪”在我国的法律体

5、系中属民事自诉案件,由受到侵害的 一方直接起诉。公安机关将自诉案件变成了刑事公诉案件。(三)材料分析题:材料1:琳达的母亲系中国某市人,在M国留学期间与N国公民汤姆结婚,并在M国 生下琳达,M国采取的是血统主义国籍原则。后琳达随父母定居中国B市。材料2:鲁尼的母亲莎拉系A国公民,与在A国留学的中国公民文浩结婚后在M国生 下鲁尼的姐姐杰西,在定居中国B市期间生下鲁尼,M国采取出生地主义国籍原则。材料 3:李冬系无国籍孤儿,被定居在A国的中国公民李某夫妇依法收为养女,2000年随李某 夫妇定居中国B市。材料4:赵雷的父母均为中国人,后定居A国并取得A国国籍。2001 年在中国探亲期间于中国B市生下

6、赵雷,A国采取出生地主义国籍原则。问题:1. 在目前各国国籍法中,通常有哪些取得国籍的方式?2. 琳达、汤姆、鲁尼、杰西、莎拉、李冬是否具有中国国籍?如果具有中国国籍, 其法律根据是什么?如果没有,那么他们如何取得中国国籍?他们要取得中国国籍必须符 合哪些条件?3. 如何确定赵强的国籍?答案要点:1. 目前世界各国主要有两种取得国籍的方式:一是出生国籍,即因出生而取得国籍; 二是继有国籍,即因加入而取得国籍。其中,采用出生国籍的国家,其立法原则又分为血 统主义原则、出生地主义原则以及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原则三种;采用继有国籍 的国家,又分为根据当事人申请和根据特定法律事实的出现取得国籍这

7、两种方式。2. (1)琳达具有中国国籍。因为她虽然出生在M国,但M国采用的是血统主义原则, 其父母均为非M国公民,故不得因出生而取得M国国籍。根据中国国籍法,父母一方 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但又未取得外国国籍的,具有中国国籍。(2)鲁尼具有中 国国籍。根据我国法律,父母一方系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即具有中国国籍。(3) 汤尼和莎拉都不具有中国国籍。因为尽管他们与中国公民有婚姻关系,但根据我国法律, 婚姻关系并非取得中国国籍的充分条件。(4)杰西不具有中国国籍。因为她出生时即取得 M 国国籍,而我国法律规定,不承认双重国籍。(5)李冬不具有中国国籍。尽管其为中国 公民依法收养,并随养父

8、母定居中国,但收养关系和定居中国的事实并不是取得中国国籍 的充分条件。(6)汤尼、鲁卡、杰西、莎拉、李冬要取得中国国籍,须依照中国法律规定 以申请的方式加入。3. 赵雷属于无国籍人。首先,赵雷虽然出生在中国,且其父母均为中国人,但由于 其父母已取得A国国籍,其中国国籍便自然丧失;其次,我国采用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 相结合的原则,赵雷父母在丧失中国国籍之后,单凭赵雷出生在中国不足以自动取得中国 国籍;第三,由于A国实行出生地主义的国籍原则,赵雷亦不能自动取得A国国籍。因此, 赵雷要取得A国国籍或中国国籍,都必须依法定程序申请。(四) 材料分析题:材料 1:我国宪法第126 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

9、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材料 2:某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人民投诉的内容, 要求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某一重大案件的审判结果向其报告案情,并说明理由。材料 3:某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其所在选区选民反映的情况,要求该县人民法院 正在承办某一具体案件的法官向其汇报该案案情,并要求其表明结论。问题:请根据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法院的关系以及宪法关于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 判权的规定进行分析。答案要点:1.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12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 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人民法院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必须对人民

10、代表大会负责, 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因此人民法院必须自觉接受国家权力机关即人大的监督。2. 对司法机关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是宪法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但这种监督 应该是“集体监督”和“事后监督”。因此,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该市中级人 民法院已经审结的某重大案件进行监督是合法的。3. 国家权力机关有权对司法机关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并不意味着国家权力机关 的成员都可以以个人身份,对具体案件指手划脚,随意干涉。对司法机关执行法律情况的 监督,应该遵循四项原则,即坚持党的领导、实行集体监督、立足事后监督以及启动内部 机制。因此,某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该县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进行所谓的

11、监督,是 不合理、不合法的,是超越代表职权的个人行为(五)材料分析题:观点1: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又称为宪法监督制度。观点2:宪法监督也称违宪审查制度,是指特定国家机关对立法活动是否合宪进行的 审查。观点3:宪法监督是指为保证宪法实施所采取的各种办法、手段、措施和制度。观点 观点4:“违宪审查”亦称“司法审查”。观点5:司法审查亦称违宪审查,它是西方国家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和裁决立法和行 政是否违宪的一种基本制度。问题:请就上述观点进行评论。答案要点:题中材料分别涉及违宪审查、宪法监督和司法审查三个概念,而其中的有些观点是不 准确的。下面分别予以评析。1. 观点1、2、3主要提到违宪审查与宪法监督的

12、关系,而观点1.和 2将宪法监督等 同于违宪审查是不科学的。违宪审查是指拥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 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宪法监督则是指立宪国家为促进 宪法的贯彻落实而建立的制度和开展的活动的总称,其内涵和外延都要大于违宪审查,违 宪审查只是宪法监督的一种。具体说来,二者间的区别有:(1)从对象上看,宪法监督对 象宽、违宪审查对象窄,后者是前者的一部分;(2)从主体上看,宪法监督主体包括任何 政党、组织和全体公民,违宪审查主体则只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3)在形式 上,宪法监督既包括违宪审查这种具有法律意义的监督,也包括舆论批评等不具法律意义

13、 的监督,而违宪审查对立法或行政行为等所作的是否违宪的结论则都具有法律意义。2观点4、5的说法显然混淆了违宪审查和司法审查的概念。违宪审查有多种模式, 司法审查只是其中的一种。同时,在实行司法审查的国家中,司法审查既包括对违宪的审 查,也包括对违法的审查,比如美国。这表明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的范围有时也不尽相同。(六)案例分析题:2003年来,河南洛阳中院法官李慧娟审理了一宗“种子案”。该案 中,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培育种子,双方约定了数量、质量、价款、交货时间等。乙公司培 养完种子后,没有依约将良种卖给甲公司,而是高价卖向市场,给甲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甲公司依法将乙公司告到法院。李慧娟法官作为本

14、案的审判长,在确定乙公司的赔偿基准 时,遇到了国家司法考试难题,依据河南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种子条例,乙公司应依国家指 导价,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 7 万元;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种子法,乙公司依市场自 由价,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约 70 万元。最后,李法官以河南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种子条例 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种子法不一致,下位法自然无效为由,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经 济损失70万元。问题,你如何评价李慧娟法官的行为。答案要点:1、李慧娟法官的国家司法考试推理是正确的。司法机关审判案件的过程实质上包括 两个阶段,即查清案件事实的过程和适用国家法律的过程。法律的适用需要法官在现实有 效的法律规范中,寻找

15、到适合本案的国家法律规范。当有唯一的国家法律规范适用本案时, 法官自可不费周折,直接适用相应规范,裁判案件。当有两个以上(包括两个)国家法律规 范适用本案时,法官要对适用的国家法律规范进行审查,运用国家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 最终确定适用本案中的准据法。本案中,李法官通过搜寻,查到了适用本案的两个国家法 律规范。根据国家法律推理的规则(下位法与上位法不一致时,适用效力更高的上位法), 寻找到了适用本案的有效的国家法律规范,即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种子法,综观李法官的推 理过程,是符合国家法律规范统一原则的。2、李慧娟法官的判决宣告是有疑问的。本案的争点在于,作为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制 定的地方性法规种子条

16、例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国家种子法不一致后,法官是否有 权宣告下位法自然无效。按照我国的宪政体制,中国是按照民主集中制为原则建立的人民 代表大会制。中国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其负责, 受其监督。然而,中国的政府两院不能反过来制约国家权力机关。本案中,李慧娟法官在 国家法律推理的基础上,可以直接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种子法,却不能宣告地方性 法规无效,从而挑战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也许有人为李法官辩护,认为她在维护国 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甚至最终会导致违反上位法的地方性法规被撤销或立法机关自行更 改,但就实证法而言,它必定与中国当下的人大制度存在抵触。3、李慧娟法官的正确做法,也许应该停止案件的审判,将此案逐级报最高法院,由 最高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该地方立法是否合法,由最高权力机关处理法规之间的 冲突问题。因为我国立法法规定,最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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