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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下考古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水下考古组织管理第三章 水下考古调查第四章 水下考古发掘第五章 考古资料管理第六章 考古资料刊布第七章 出水文物保护第八章 水下考古安全体系第九章 附则附 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水下考古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加强对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田野考古工作规程的基本原则和工作方法,制订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国管辖水域内进行的所有水下考古调查和发掘活动。第三条 水下考古工作应服从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从事水下考古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程。第
2、二章 水下考古组织管理第四条 水下考古调查或发掘项目,应按照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许可要求,备齐相关材料并履行报批手续;从事水下考古的单位和个人,应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授予的资质和资格。第五条 申请从事水下考古调查和发掘的单位,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授予的水下考古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3名以上取得水下考古领队资格的人员。(二)有从事出水文物保护的专业人员。(三)有从事水下考古调查和发掘所需的基本技术设备。(四)有保障文物安全的设施和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从事水下考古的人员,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授予的水下考古领队资格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通过国
3、家文物局组织的水下考古培训,并考核合格。(二)具有田野考古领队资格,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称。(三)从事水下考古工作3年以上,参与水下考古项目不少于5项。(四)正式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和1篇以上水下考古调查或发掘报告。第七条 水下考古资质单位应该承担以下职责:(一)审核水下考古方案,按规定组织水下考古项目的申报、汇报和管理工作。(二)指定水下考古项目领队,并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水下考古项目领队的工作。(三)负责出水文物及其他水下考古资料的审查、登录、保管、保护和移交。(四)制订并落实水下考古项目的安全措施,及时上报重要发现和安全事故。(五)组织进行水下考古成果的宣传和水下考古资料的整理、出
4、版工作。第八条 水下考古项目实行领队负责制度。水下考古领队应该承担以下职责:(一)主持制订水下考古方案、文物保护预案和各项安全预案,组织做好项目实施的准备工作。(二)按照考古执照许可的内容实施水下考古项目,协调项目各技术系统的正常运作,根据情况变化合理微调考古方案,确保水下考古工作严格遵守本规程。(三)认真执行各项工作预案,保障人员、文物和设备的安全。(四)及时上报重要发现和安全事故。(五)及时完成水下考古项目工作报告,并提出对水下文化遗存的保护、保存建议。第三章 水下考古调查第九条 水下考古调查的任务是寻找、确认、登录和研究水下文化遗存,为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提供依据。(一)水下文化遗存
5、按照形成方式可区分为水下遗址和水下文物地点。水下遗址应具有原生文化堆积,水下文物地点仅有次生文化堆积或散落文物。(二)水下考古调查按调查性质分为普查和重点调查。(三)水下考古调查应尽量选择避免损伤遗址文化堆积和水下文物的技术。第十条 进行水下考古调查应提前做好调查准备并制订调查方案。(一)调查前应尽可能收集拟调查水域的已有文物线索、考古成果、文献档案、海图、影像资料等,以及该水域的地质、气象、水文、潮汐等环境资料。(二)根据调查目的和文物保护的需要,以及拟调查水域的环境特点,编制科学合理的工作方案,包括申报单位、调查队伍组成、人员分工、工作时间与计划、调查范围、工作目标、调查方法、安全措施和文
6、物保护预案等内容。(三)根据拟调查对象的特点,选择合适的调查设备并做好相应的物质准备,包括交通运输、探测定位、潜水减压、资料采集、文物保护等设备和经费、急救、通讯、生活用品等。第十一条 针对水下文化遗存的考古调查应记录调查对象的所处环境、性质、位置、范围、堆积状况、年代、文化特征和现状评估等基本内容。(一)水下遗存所处水域的具体环境特点应该详细记录。(二)应甄别水下文化遗存的形成方式,对于水下遗址还应进一步判断其所属类型。(三)测量并记录水下文化遗存的地理坐标数据,并标注在海图或者测绘图上。(四)根据遗物分布区域、已暴露文化堆积的位置综合判定水下文化遗存的分布范围,必要时可运用水下考古钻探或遥
7、感探测技术进行辅助判定。(五)堆积状况包括堆积层次、深度与厚度、质地与色泽、暴露的遗迹与遗物等内容,可通过直接观察断面或利用钻探技术获取堆积状况的信息。(六)年代和文化特征可以参考测年数据、遗迹和遗物特点进行综合判断。(七)对水下文化遗存的保存现状进行初步评估是考古调查的重要内容。第十二条 水下考古勘探是水下考古调查的重要手段,勘探主要包括遥感探测、人工潜水探摸和钻探等方式。(一)遥感探测是进行水下考古勘探的首选方式。提倡对同一调查区域使用多种不同设备进行遥感探测,遥感探测结果应以人工潜水探摸或者借助潜水仪器进行视觉探测的方式加以核实。(二)提倡使用无损伤的水下考古勘探技术,对于已局部暴露的水
8、下文化遗存应慎用钻探。(三)对于被水底淤积物覆盖的水下文化遗存,可采用钻探或局部的淤积物清除技术进行勘探,但应严格控制钻探和揭露面积。第十三条 水下考古调查记录应是客观、全面和科学地反映调查背景、工作过程和调查对象的资料,包括文字记录、测绘记录和影像记录三种形式。(一)文字记录包括工作日记、调查记录表、钻探登记表、考古物探记录表、潜水记录表等。测绘记录包括记录水下遗址位置的海底地形图、水下遗址分布图、重要水下遗迹和出水文物的平剖面图、遥感探测数据图等。影像记录包括水下遗迹、遗物的摄影、摄像资料等。(二)水下遗迹和遗物应进行编号记录,文字记录应尽可能详细规范。(三)调查区域、探孔位置以及水下文化
9、遗存的坐标、范围、重要遗迹和遗物的位置等信息应尽可能标注在大比例尺的海图或者海底测绘图上。(四)水下文化遗存的全貌、重要局部、水下文物和重要的调查工作过程等应进行影像记录。(五)调查资料应及时登记、存档,并录入数据库。(六)调查工作结束后三个月内必须向省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提交调查工作报告,并提出对水下文化遗存的保护建议。第四章 水下考古发掘第十四条 原址保护进行水下遗址保护的首选方式。当水下遗址面临被破坏的危险而无法实行原址保护时,可选择水下考古发掘的方式进行保护。水下考古发掘项目应按照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许可要求制订发掘方案,并做好发掘准备。第十五条 进行考古发掘前,应首先根据遗址特点和埋藏
10、环境设立测量基点。重要水下遗址应设置永久性的基点。(一)依托基点建立水下三维测绘坐标体系。(二)发掘过程中各测点数据的采测,应是相对于基点的三维坐标数据。第十六条 探方发掘法是进行水下考古发掘的基本作业方法。(一)探方是人为设定的考古发掘工作单位。(二)探方的布设应与遗址三维坐标系统相一致,各探方的编号应该唯一、简洁。(三)探方的发掘和发掘记录的汇总由考古领队根据工作任务安排专业人员负责。(四)探方大小可视水下遗址类型和环境情况确定,进行沉船遗址发掘时无需保留隔梁和关键柱。(五)需要了解水下文化遗存的堆积层位和结构时,可采用探沟进行解剖。第十七条 水下考古发掘的原则性要求包括:(一)根据土质、
11、土色、包含物的变化及参考其他相关现象来区分考古作业单位。(二)堆积单位是水下考古发掘的最小作业单位,考古过程中应按照堆积形成的相反顺序逐一发掘各堆积单位。沉船船体的发掘,可按照先船体内部后船体外部的顺序进行。(三)应注意分析堆积单位间、遗迹间、以及遗迹和遗物间的关系,协调考古发掘进度。处理面积较大或者较复杂的遗迹现象时,应采取分部揭露的方法或者先进行探沟解剖。(四)发掘完毕后,应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选定合适方式保存、保护水下文化遗存。第十八条 水下发掘资料的采集要满足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的要求。(一)遗物分为人工遗物和自然遗存。人工遗物应全部采集,人类遗骸、陆生哺乳动物骨骼一般应全部采集。海洋
12、动物遗骸和植物遗存可抽样采集。水体、沉积物等环境分析样本需适量采集。文化堆积样本可通过钻探技术进行柱状采集。根据研究和保护的需要,遗迹、遗痕也可以采集。(二)遗物应按堆积单位进行编号采集,重要遗物和遗迹现象在进行采集前应做好测绘和影像资料记录。(三)堆积单位内的包含物应进行过滤筛选,滤网的孔径和尺寸可根据遗址类型和遗物特点确定。(四)所有采集品必须有相应的包装措施和详细的标号记录。抽样采集时应记录抽样方式、采样位置和采样方式。(五)水下文化遗产保存环境的物理指标信息,如流速、流向、潮汐、水温、深度等应及时测量并记录。(六)采集的遗物应在文物保护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分类保存。(七)进行沉船船体采
13、集时,应根据船体保存情况、埋藏环境和文物保护需要等因素确定合适的采集方式,并及时做好测绘和影像资料记录。第十九条 发掘记录对发掘过程、发掘对象等内容的记录,应做到全面、科学、客观。(一)发掘记录包括文字记录、测绘记录和影像记录,三种记录在内容和形式上互为补充,构成统一的记录体系。文字记录包括工地日记、探方日记、遗迹单位总记录、探方总记录和潜水记录表、减压记录表、发掘记录表、遗迹编号记录表、影像记录表、遗物登记表、样品登记表、入库登记表等。测绘记录应包括遗址地形图;发掘区总平、剖面图;探方总平面图、分层遗迹平面图、四壁剖面图; 遗迹平、剖面(侧视)图等。影像记录包括摄影资料、摄像资料和遥感资料等
14、。(二)记录中指代单位的符号必须符合相关规范,编号不得重复,给出后不得更改。(三)发掘记录应以纸质和数字化形式分别登录、保存和管理,共同组成完整的数据库系统。(四)发掘资料应分别按照遗迹单位、探方和发掘区三个层次进行汇总,统一存档。遗迹单位资料包括遗迹单位总记录;遗迹平、剖面(侧视)图,细部结构图;发掘记录表、遗迹登记表、样品登记表及各种其他形式的记录等。探方资料包括探方日记、探方总记录;探方总平面图,四壁剖面图,各层下开口遗迹平面图,地层关系系络图;影像、测绘、采样登记表及各类其他形式的记录等。发掘区资料包括工地日记;发掘区总平、剖面图,发掘区地层关系总系络图;遗物、遗迹编号登记总表,影像、
15、测绘及采样登记总表及各类其他形式的相关记录等。第五章 考古资料管理第二十条 发掘过程中应设立临时库房,指定专人负责每天的发掘物资、出水文物、各类样本和发掘记录等的出入库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 考古资料管理应建立并执行相应的管理制度。(一)发掘结束后,发掘物资、出水文物、各类样本和发掘记录等应及时清点、核实并移交给组织考古项目实施的水下考古资质单位负责管理和妥善保存,任何个人不得私自保存。(二)特殊资料须树立保密意识,严防泄密。(三)移交和接收各类资料必须履行交接手续,并记录在案。第二十二条 出水文物的处置,应在考古报告发表后,由实施项目的水下考古资质单位提出方案报省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第六章 考古资料刊布第二十三条 水下考古发掘项目结束后,应及时进行发掘资料的整理工作,并建立资料库。(一)全面校核水下考古工作期间获取的记录资料。按原始记录按单位清点遗物并进行必要的修复。测绘或文字记录发现错误时,应另纸勘误,严禁直接改动原始记录。(二)根据考古类型学原理对遗物进行观察、分类、统计和记录等整理工作。遗物整理的记录包括文字、测绘、影像和拓片等形式。每件文物标本都应填写器物卡片。(三)及时送检考古工作期间获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