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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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联网信息效劳管理规定随着网络用户数量的剧增,互联网成为用户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如何解决互联网信息效劳现有问题,提高信息效劳的质量,成为互联网信息效劳商日益关注的议题。以下是的互联网信息效劳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效劳健康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网络平安法互联网信息效劳管理方法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境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效劳,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第三条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效劳,应当遵守宪法、

2、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为人民效劳、为社会主义效劳的方向,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作用,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第四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效劳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效劳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二章许可第五条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微、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效劳,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效劳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效劳活动。前款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效劳,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效劳、效劳、传播平台效劳。第六条申请互联

3、网新闻信息效劳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主要负责人、总是中国公民;(三)有与效劳相适应的专职新闻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四)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效劳管理;(五)有健全的信息平安管理制度和平安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六)有与效劳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效劳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效劳提供者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具体实施方法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另行制定。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效劳,还应当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互联网信息效劳许可或备案手续。第七条任何组织不得

4、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效劳单位。互联网新闻信息效劳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效劳业务的合作,应当报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平安评估。第八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效劳提供者的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应当分开,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第九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效劳许可,申请主体为中央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中央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决定;申请主体为地方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地方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决定;申请主体为其他单位的

5、,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初审后,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批准的,核发互联网新闻信息效劳许可证。互联网新闻信息效劳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效劳活动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续办。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定期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许可受理和决定情况。第十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效劳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主要负责人、总为中国公民的证明;(二)专职新闻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的资质情况;(三)互联网新闻信息效劳管理制度;(四)信息平安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五

6、)互联网新闻信息效劳平安评估报告;(六)法人资格、场所、资金和股权结构等证明;(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三章运行第十一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效劳提供者应当设立总,总对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负总责。总人选应当具有相关从业经验,符合相关条件,并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互联网新闻信息效劳相关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接受专业、。互联网新闻信息效劳相关从业人员从事新闻采编活动,应当具备新闻采编人员职业资格,持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第十二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效劳提供者应当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公共信息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平安管理制度,具有平安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第十

7、三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效劳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效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网络平安法的规定,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效劳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效劳。互联网新闻信息效劳提供者对用户身份信息和日志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效劳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采编、发布、删除新闻信息,干预新闻信息呈现或搜索结果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十四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效劳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效劳,应当与在其平台上注册的用户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对用户开设公众账号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效劳提供者应当审核其账号信息、效劳资质、效劳范围等信息,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第十五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效劳提供者新闻信息,应当中央新闻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等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注明新闻信息、原、原标题、真实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并保证新闻信息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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