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示范文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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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目录一、成员(代表大会)制度二、理事会工作制度三、监事会工作制度四、财务管理制度五、成员管理制度(附: 专业合作社入社申请表、退社申请表)六、盈余分配制度七、学习培训制度八、档案管理制度九、生产销售管理制度专业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制度一、为了保护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体现民主管理的原则,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特制定本制度。二、成员(代表)大会由全体成员(代表)组成,是合作社的最 高权力机构。三、成员大会职责:1、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3、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4、审议本社的

2、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5、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7、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 报告;8、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 的其他重大事项;9、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做出决议;10、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 酬和任期;11、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12、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 、等注:部分或者全部职权,成员代表任期 年,可以连选连任。)。【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成立成员代表大

3、会。不成立成员 代表大会的可以不设立此条】五、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理事长)负责召集,每年至少 召开一次。六、合作社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代 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七、成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 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做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 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八、遇下列情况,可以临时召开成员(代表)大会:1、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2、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3、理事会提议;4、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九、成员(代表)大会对有关议案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 制。成员(代表)因故不能参加时,可书面委托成

4、员代理,一个 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两个成员。十、成员(代表)大会所议事项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一、本制度从年月日起执行。一、为了规范理事会的行为,促进合作社发展,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特制定本制度。二、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三、理事会由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成员由成员(代表)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任期_年,可连选连任。四、理事会职责:1、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代表) 大会决议;2、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 度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3、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

5、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 员(代表)大会审议;4、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5、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6、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 议;7、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 人员;9、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五、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 经三分之二以上 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 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并签名。六、成员(代表)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理事长_名,副 理事长_名,依照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七、

6、理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职责:(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 术人员聘书;(四)组织实施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六)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八、理事会接到监事会质询或建议的书面通知后,应在_个工 作日内做出答复。九、理事会所议事项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十、本制度从年月日起执行。一、为了规范监事会行为,促进合作社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特制定本制度。二、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

7、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合作社的财 务和业务执行情况。三、监事会由 人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会成员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年,可连选连任,合作社理事、监事不得互相兼任。四、监事会职责:1、监督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2、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 工作;3、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4、向成员(代表)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5、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6、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7、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 (额)情况;8、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8、注:如不作具体规 定此项可删除。五、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监事长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六、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 以上的监事出 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 监事同意方能生效。七、监事会所议事项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也要 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八、本制度从年月日起执行。一、为了规范合作社财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 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合 作社实际,制定本制度。二、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三、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成员出资

9、、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 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他人捐赠 款和其他资金。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合作社资产。五、合作社财务管理坚持“增收节支、勤俭节约”的原则,各项支 出必须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 事项。六、合作社费用支出由理事长负责审批,一般经费开支在 元以内,由理事长直接审批; -元,经理事会集体审核后,由理事长审批;元以上及重大项目建设、投资,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长例行审批手续。办理 各项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审批人 签字方可入账。经集体审核通过的,需有会议记录或形成的决议

10、 作为依据入账。七、合作社年度收益分配顺序依次是:(1)弥补上年度亏损;(2)计提积累,包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提取比例按章程规定;(3)向成员进行盈余返还;(4)向投资者分利。八、合作社设会计和出纳各一名,会计负责建立总账和明细分类 账,作好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案管 理工作。出纳负责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合作社 资金收支、账款划转和支取。支票和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九、合作社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不得将公款 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十、合作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每季度将财务收支情况 张榜公布于办公地点

11、。每年1 月底前向成员(代表)大会汇报上 年度财务决算情况、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十一、合作社购销产品的价格确定,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实 行透明化管理。购销价格的确定及变更要经理事会通过。购销价 格确定后,要将购销价目表(如果有变化,原因要注明)张贴在 办公地点明显位置,便于成员了解。十二、合作社要建立成员账户,详细记载成员的出资额、应享有 的公积金份额、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和接受捐赠份额、交易量和交 易额。成员与非成员要单独核算。十三、合作社财务要接受执行监事(监事会)的监督指导和业务 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十四、本制度从年月日起执行。一、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12、的原则, 规范成员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 社章程,特制定本制度。二、成员入社管理(一)入社手续1、凡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_, 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即 可书面向本合作社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申请,填写专业合 作社入社申请书。2、提出书面申请后,经成员(代表)大会核查讨论通过后,即 成为本社成员。3、自提出书面申请后,一周内理事长(或理事会)应做出答复。4、本社成员统一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证。(二)成员权利1 、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3、按照本社章程规定或者成员(

13、代表)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4、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5、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6、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7、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社章程规定退出本社;8、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三)成员义务1、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3、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 照本社规定的质 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 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4、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

14、社成员共有财产;5、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6、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已认 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消 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7、承担本社的亏损;8、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三、成员退社管理1.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填写专业合作社退社申请表,方可办理退社手续。2、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并填写专业合作社退社申请表。3、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 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4.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 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 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 的亏损金额。5、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6、退社成员需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证上缴收回,进行 成员资格注销。四、其他情况规定1、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三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填写专业合作社入社申请书,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 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五、本制度从年月日起执行。专业合作社入社申请表姓名性另U年龄基本情况文化程度政治面貌民族家庭住址家庭人口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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