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房计算机系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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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药房计算机系统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加强门店计算机系统的管理,充分发挥计算机在实际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公司与门店实际情况,特制定该制度。2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3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门店的经营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4职责:质量管理部、信息部对本制度负责。5内容:5.1 树立“一切服务于公司”,“一切围绕实施GSP”的思想,信息部对公司所有电脑设备、应用软件故障应能及时快速维修与排除。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全过程管理及质量控制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实现药品质量可追溯,并满足药品电子监管的实施条件。安全有效维护公司网络系统、改造工作,保证经营业务正常进行,为

2、公司各部门提供方便实用的现代化电脑办公网络技术服务。5.2计算机系统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5.2.1有支持系统正常运行的服务器和终端机; 5.2.2有安全、稳定的网络环境,有固定接入互联网的方式和安全可靠的信息平台; 5.2.3有实现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的局域网; 5.2.4有药品经营业务票据生成、打印和管理功能; 5.2.5有符合本规范要求及企业管理实际需要的应用软件和相关数据库。5.3质管部根据各岗位的工作情况,审核系统操作权限;各岗位操作人员当通过输入用户名及密码等身份确认方式登录进入系统;任何人不得将自已的用户名和密码透露给其他人使用。5.4严格按照相应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

3、度进行系统各类数据的录入、修改和保存,以保证记录的原始、真实、准确、安全和可追溯。 5.4.1各操作岗位应当通过输入用户名及密码等身份确认方式登录后,方可在权限范围内录入、查询数据,未经批准不得修改数据信息; 5.4.2修改各类业务经营数据时,操作人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提出申请,经质量管理人员审核批准后方可修改,修改的原因和过程应当在系统中记录; 5.4.3系统对各岗位操作人员姓名的记录,应当根据专有的用户名及密码自动生成,不得采用手工编辑或菜单选择等方式录入; 5.4.4系统操作、数据记录的日期和时间应当由系统自动生成,不得采用手工编辑、菜单选择等方式录入。5.5系统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和养护

4、制度,对库存药品按期自动生成养护工作计划,提示养护人员对库存药品进行有序、合理的养护。5.6系统对库存药品的有效期进行自动跟踪和控制,具备近效期预警提示、超有效期自动锁定及停售等功能。5.7系统对经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有疑问的药品进行控制。5.7.1各岗位发现质量有疑问药品,按照本岗位操作权限实施锁定,系统自动通知质量管理人员;5.7.2被锁定药品由质量管理人员确认,不属于质量问题的解除锁定,属于不合格药品的由系统生成不合格记录;5.7.3系统对质量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处理结果进行记录,跟踪处理结果。5.8连锁门店与总部共用同一个系统,通用时空供应链系统进行实时数据连接。系统还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5、: 5.8.1系统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自动识别处方药、特殊管理的药品以及其他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保证合法、规范销售; 5.8.2系统拒绝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超数量销售行为的发生; 5.8.3系统与结算系统、开票系统对接,对每笔销售自动打印销售票据,并自动生成销售记录; 5.8.4系统对拆零药品单独建立销售记录,对拆零药品实施安全、合理的销售控制; 5.8.5系统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信息,定期自动生成陈列药品检查计划。5.9、对于有电子监管要求的药品按药品电子监管管理制度执行。5.10计算机系统运行中涉及企业经营和管理的数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储存并按日备份,备份数据存放在安全场所,防止与服务器同时遭遇灾害造成损坏或丢失;记录类数据的应至少保存5年的记录。5.11、因网络故障丢失或毁坏的数据,在系统恢复正常后应立即补上,以保证网络数据的连续性和正确性。5.12、违反相关操作,对相关责任人作3-10分负激励。情节严重者按公司有关制度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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