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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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罪犯第一节罪犯的概念和特征一、罪犯的概念监狱学意义上的罪犯是指因实施犯罪行为而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并在监狱内接受惩罚和改造的犯罪人。理解监狱学意义上的罪犯内涵的注意事项: 罪犯只能是自然人; 罪犯身份的确认具有法定性; 罪犯身份的存在具有时限性。二、罪犯的特征1. 罪犯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者(1) 罪犯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2) 罪犯是刑事责任的承担者2. 罪犯被判处的刑罚限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监狱法的有关规定,被判处死刑缓 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因此,我国监

2、狱学意义上的罪犯,也就是监狱在押罪犯。3. 罪犯在监狱内服刑并接受改造罪犯在监狱内服刑,这是监狱学意义上的罪犯同广义上的罪犯最显著的 区分标志。我国监狱以改造罪犯为宗旨,在依法关押和监管罪犯的同时,还对 其进行强制性的教育改造,并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参加生产劳动,以改变罪 犯的不良观念,矫正其行为恶习,提高其文化素质和品行修养,并训练其谋生 技能,从而为将来刑满后顺利回归社会打下基础4. 罪犯是监狱行刑法律关系的主体现代监狱行刑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肯定了罪犯的主体地位,也就是 说,罪犯在监狱行刑法律关系中,既承担一定的义务,同时享有一定的权利; 监狱在依法剥夺或限制罪犯的某些权利的同时,必须

3、充分尊重和保护罪犯未 被剥夺或限制的那些公民权利。第二节罪犯的构成一、罪犯构成的概念及类型1. 罪犯构成的概念罪犯构成是指在某一特定的历史时期内,罪犯整体内部各种犯罪类型及 其数量之间的比例关系。2. 罪犯构成的类型罪犯构成是建立在对罪犯人口的类型化基础上的,而这种类型化可以从 不同的角度、依照不同的指标进行。(1) 罪犯自然状况构成罪犯自然状况构成是指以年龄、性别、民族,职业、文化程度等自然因素为 标准而对罪犯人口内部结构所作的划分和比较。例如,成年犯和未成年犯, 男犯和女犯等。(2) 犯罪性质构成犯罪性质构成是指以罪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为标准而对罪犯人口 内部结构所作的划分和比较。例如

4、,财产型罪犯、性罪犯、暴力型罪犯和其 他类型罪犯。(3) 刑罚种类构成刑罚种类构成是以罪犯被判处的刑种、刑期等为标准而对罪犯人口内部 结构所作的划分和比较。例如,根据刑种将罪犯分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 无期徒刑罪犯和有期徒刑罪犯;对有期徒刑罪犯,又分为长刑罪犯和短刑罪 犯等。3. 分析和研究罪犯构成的意义有助于了解和掌握特定时期内社会犯罪现象的状况、特点和态势,从而为 有关部门制定科学、有效的刑事对策提供决策依据。有助于监狱正确认识在押罪犯的情况、特点和动向,以采取有效的监管改造措施,增强教育的目的性和 针对性,促进罪犯改造质量的提高。二、我国罪犯构成的历史与现状罪犯构成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

5、随着社会矛盾的运动和犯罪情势的变化 而处于动态演变之中。1. 我国罪犯构成的历史变化从历史上看,我国罪犯构成的变化经历了3个时期:(1) 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60年代初这一时期监狱关押改造的罪犯以历史反革命罪犯和旧社会遗留下来的 各种刑事累犯为主。这些罪犯大多出身于剥削阶级家庭,具有比较顽固的反动 政治立场,不劳而获的寄生腐朽思想严重。因此,这一时期监狱改造工作的重 点是改变罪犯的反动政治立场和剥削阶级思想。(2) 20世纪60年代初至70年代末这一时期监狱在押罪犯中的反革命罪犯所占比重逐步下降,大部分罪 犯是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条件下产生的各类普通刑事罪犯,还有一些是“文 化大革命”期间产生的

6、打砸抢犯罪分子。这类罪犯一般不具有顽固的反动思 想,教育改造的重点是对他们进行社会主义理想和道德的教育,帮助其树立 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3) 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中期这一时期监狱在押罪犯呈现“三多三少”的特征: 普通刑事罪犯多,反革命罪犯少; 罪犯出生于劳动人民家庭的多,出身于剥削阶级家庭的少; 青少年罪犯多,中老年罪犯少。这一时期的罪犯改造工作重在改变罪犯的不良习性,并通过对罪犯的职 业技术教育,使其成为守法公民和对社会有用之才。2. 我国罪犯构成的现状与特点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社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犯罪高峰期,不仅犯罪数量大幅度增加,而且重大、恶性案件所占比例上升,社

7、会治安形势 相当严峻。当前我国罪犯构成的总体特征是:从年龄结构看,成年罪犯占在押罪犯总数的98%以上,未成年罪犯占在 押罪犯总数的比例极小。同时,1835周岁的青壮年罪犯占在押罪犯中的多 数,而且近年来呈上升趋势。从性别看,男性罪犯占在押罪犯总数的绝大多数,女性罪犯不足在押罪 犯总数的5%。但是,近年来女性罪犯数量有增多的趋势。从犯罪性质看,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在在押犯总数中只占极小的比例, 普通刑事罪犯占绝对多数。在普通刑事罪犯中,以财产型罪犯数量居多;同 时,杀人、伤害、抢劫、强奸等暴力型罪犯、重大刑事罪犯数量有增多趋势。从判刑特征看,重刑罪犯、被判刑两次以上的罪犯数量有明显增多的趋 势。第

8、三节罪犯的法律地位一、罪犯法律地位的概念罪犯的法律地位是指罪犯作为监狱行刑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服刑期间具 有依法应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二、我国罪犯法律地位的特点1. 罪犯是人罪犯首先是作为人而存在的,应当享有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最基本权利。2. 罪犯是公民对于绝大多数属于中国公民的罪犯而言,虽然他们因犯罪而受到刑事处 罚,但他们的公民资格并没有被剥夺,因此仍然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权 利和义务。3. 罪犯是犯了罪的公民罪犯因犯罪而被判刑,虽然国家刑罚权的行使并不否定罪犯的公民资格, 但罪犯的权利和义务状况发生了一定程度的改变,罪犯权利义务的具体范围和特点与普通公民有所区别。三、明确罪犯法律

9、地位的重大意义1. 明确罪犯的法律地位是监狱工作法治化的必然要求要正确认识罪犯的法律地位,将罪犯的权利和义务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固 定,并在监狱行刑实践中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去保障罪犯的法定权利、强制履 行其法定义务。2. 明确罪犯的法律地位是正确执行刑罚、有效改造罪犯的前提监狱人民警察必须弄清楚罪犯的权利和义务。只有明确这些至关重要的 原则性问题,监狱才能使行刑权的运作维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同时可以使 罪犯受到人道主义的感召,从而积极配合行刑工作,使改造质量得到提高。3. 明确罪犯的法律地位有利于保障罪犯的权利对罪犯权利的保障是我国监狱行刑工作的重要内容。应当明确,罪犯是 行刑法律关系中的一个主体,

10、不仅是义务的主体,同时也是权利的主体;监 狱在依法履行监管和改造罪犯的职责的同时,也负有保障罪犯合法权益的义 务。只有对此有深刻认识,才能使广大监狱人民警察增强对罪犯权利的保护 意识,使罪犯的各项法定权利真正得以实现。四、罪犯的权利和义务1. 罪犯权利和义务的特点(1) 罪犯权利和义务的特定性罪犯的特殊的法律身份决定,罪犯除具有一般的公民权利义务外,还具 有一些特有的权利和义务。与此同时,罪犯的某些权利或义务虽然在表面上 同普通公民一样,但因罪犯的特殊身份而被赋予了新的内涵。(2) 罪犯权利的不完整性罪犯权利的不完整性是指罪犯因犯罪判刑而不能完整地享有宪法和法律 规定的公民权利,其权利在整体上

11、处于缺损状态。罪犯权利不完整性的表现: 罪犯在服刑期间的人身自由被剥夺,另外,被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其在服刑期间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各项政治权利; 基于惩罚和改造的需要,罪犯的某些权利虽未被剥夺,但受到一定程 度的限制; 由于罪犯处在被监禁状态,其未被法律和刑事判决剥夺的某些权利, 实际上无法正常行使。(3 )罪犯义务的刑事强制性罪犯义务的刑事强制性,是指罪犯所承担的是具有刑事法律性质的义务, 是因犯罪而接受国家刑罚惩罚的义务。这种义务的履行是在监狱的监管下进 行的,因此,罪犯拒不履行这种义务,将导致比普通公民违反一般法律义务 更为严厉的法律后果。(4) 罪犯权利和义务的可变性与普

12、通公民权利总体处于稳定地位相比,罪犯的权利是不断变化的,在 内容上有增加或减少,在行使程度上也有提高或降低。导致这种变化的因素 包括行刑政策的调整、罪犯改造表现的不同等。罪犯权利的可变性只是相对 的。2. 罪犯权利的基本内容(1) 生命权及健康权生命权和健康权是罪犯最基本的生存权。罪犯具有在被服、食物、居住、 医疗卫生等方面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的权利。(2 )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权监狱法第十四条规定,严禁监狱人民警察实施侮辱罪犯人格的行为, 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否则要追究行为人相应的行政责任及刑 事责任。在我国,法律保障罪犯的人格尊严不受侮辱,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 罪犯的人身安全权。(3

13、) 财产权及继承权罪犯依法享有财产权。罪犯入监时带来的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狱代为保管, 待释放时发还;罪犯有正当用途时,可准予领取。罪犯依法享有继承权。(4) 婚姻家庭权利罪犯的婚姻自由和家庭权利受法律保护。(5 )政治权利对于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来说,在其服刑期间不享有政治权利; 但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法律上仍然享有政治权利。(6) 宗教信仰自由权罪犯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享有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罪犯有信 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罪犯在服刑期间有保持原有 宗教信仰的自由,也有改变原有宗教信仰的自由。(7) 社会经济和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罪犯在社会经济和文化教育方面

14、的权利包括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 帮助权、受教育权以及从事一定的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文体娱乐活动的权 利等。(8) 申诉、控告、检举及诉讼相关权利 申诉权。申诉权包括刑事、民事及行政诉讼申诉权和行政处分申诉权。 控告和检举权。罪犯对司法机关、行刑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 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的权利。 诉讼相关权利。(9) 其他权利除上述几种权利外,我国法律还规定了罪犯的其他一些权利: 依照有关规定接受物品和钱款的权利; 与他人通信的权利; 会见亲属、监护人的权利; 对监狱工作提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依法获得减刑、假释和离监探亲的权利; 刑期届满或者被裁定假释的,有按规定获

15、得释放或假释并取得相应的 证明书的权利; 对于女犯、未成年犯、老弱病残罪犯以及少数民族犯、外籍犯,考虑 到他们的生理、心理、体力和生活习惯等方面具有不同于一般罪犯的特点, 法律赋予其在生活、管理、劳动等方面的一些特殊权利,等等。3. 罪犯义务的基本内容罪犯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法律在规定罪犯享有广泛权利的同 时,还规定了他们必须严格履行的义务。罪犯除了应当履行我国宪法和 法律规定的一般义务(某些义务如服兵役的义务、抚养或赡养家庭成员的义务 因服刑而无法实际履行),还应当履行因犯罪和服刑而产生的特殊义务。罪犯 在服刑期间应当遵守和履行的特定义务有: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义务; 遵守监规纪律的义务; 服从监狱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的义务; 有劳动能力的罪犯,有参加劳动的义务; 接受思想、文化和技术教育的义务; 爱护国家财产,保护公共设施的义务; 维护正常改造秩序,自觉接受改造的义务; 检举违法犯罪活动的义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4. 罪犯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相互关系罪犯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两个方面。享有权力是履行 义务的基础,履行义务是实现权利的保障。罪犯只有严格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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